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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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业务简介

[精选]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业务简介
• 须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 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 款
• 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 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 年。
• 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 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 每年一月份分别向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 报告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情况,海关定期核查。
• 电子化手册分备案资料库、通关手册。
报关单和清单录入 电子帐册报备报核
企业ERP/仓储 管理系统
审 批
相关部门审 批计算机管
理系统
不同业务的处理流程
报关单/清单
申报 反馈
清单 备案数据
海关备案、 核销系统
(电子账册)
数据仓库
海关审单查 验放行系统
(通关)
查询

底 帐
日 核 算


电子底帐
报关单
每日核对
结转
内销征税
进出口
• 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以及 深加工结转进出口。
• 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 证件。
•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料件串换
• 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包括国产料件和非保税 进口料件)可以串换使用。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业务简介
保税货物介绍
主要特点:经海关批准,监管货物,复运出口。
主要种类: • 储存出境:转口贸易货物、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 • 加工生产:经批准保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 进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供维修外
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
加工贸易介绍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变更)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

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简化深加工结转业务申报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进行事前审核。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结转手续,实现企业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不作价进口设备知识

不作价进口设备知识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下称不作价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二、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应具备哪些条件?(一)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二)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如企业未设有独立专门的工厂或车间,则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企业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用于出口。

三、企业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审批和进口手续?首先,企业持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企业基本资料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并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企业凭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四、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海关的监管期限是指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监管期限为5年。

五、海关对于临时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何监管?企业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六、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应承担哪些义务?(一)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不作价设备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七、企业如何办理解除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一)海关监管期限未满或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海关凭企业申请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核销问题汇总

核销问题汇总

核销问题汇总核销科1、问:残次品征税过程中,核销科开启联系单审批时间很长,有时候达到半个月之久,才开启联系单,导致合同到期及企业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发展。

答:对于残次品的审批,我科要进行三级审批,还要对残次品对应料件的归类和价格进行审核,所以一般承诺工作时限是五个工作日;如达半个月之久可能涉及下厂核查。

2、对外资企业用免税材料进行生产时产生的不良品(海关叫“残次品”),应怎样处理?(此产品完全失去产品功能,也不可再生),如下处理方法目前可否符合海关规定?(1)申请放弃,由海关回收处理,并免除相应材料的关税和增值税;(2)申请退运,退运不良品是否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边角料按规定处理)(3)企业低价出口残次品(因为没有利用价值),是否免征关税和增值税?(4)若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法可否适当合理给企业调整损耗?答:(1)可以。

企业需提出放弃原因,经核查科下厂核查具体情况后才能确定是否接受。

(2)如果退运,必须以残次品折成对应料件后的贸易方式退运出境,不用再征关税和增值税(3)如果以低价出口,海关同样以正常成品出口折成对应料件后的贸易方式退运出境,不用再征税。

(4)总的来说,企业残次品的处理有三种方式:放弃,退运,内销征税。

而单、损耗不允许随意变更。

3、问:在新产品合同单损耗备案后,在实际生产中产生较大量的残次品(约1000kg)及边角料,能否将其内销给具有营业执照的废品收购站,且要求对方给我司开具国税5%的发票?在合同核销时,如何办理料件核销?答:无论企业与废品收购公司之间如何达成协议,只要企业无退运,残次品内销征税需缴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我厂之前已批无残次品报告,并经由贵关下厂调研核实确无残次品,现合同办理核销,为什么仍需审批无残次品报告?(核销科、核查科)答:首先企业生产情况会根据客户要求、工人生产熟练程度、管理松严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其生产流程中产生残次品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不同,对核查科已下厂的核查结果我科会作为今后该企业申报残次品相关情况的参照,此外,我科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所以企业不论有无残次品,都应提交报告以进行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第四条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署法发[2002]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地方外经贸部门认为执行时间紧张,担心因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

为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同时考虑有关档案执行中的衔接,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现对《通知》第三、四、五条中对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解除监管时,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对1998年1月1日(含)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中"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的规定暂缓执行。

三、请各单位抓紧清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共同作好"不作价设备"的管理工作。

减免税设备


5、减免税项目海关备案
✓企业在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向 海关申请征免税备案及办理征免税证明.
5-1、申请征免税备案所需的资料
外商投资项目(3-5个工作日):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签章的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报关行预录入)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1、申请征免税备案所需的资料
减免税设备
目录
1 减免税设备的分类 2 什么样的情况可申请减免税设备 3 减免税额度 4 立项及项目确认书 5 项目海关备案 16 减免税设备进口(包括旧设备进口) 7 减免税设备后续管理
1、减免税设备的分类
➢不作价设备
✓是指为开展加工贸易而由外商无偿提供的设备 ✓海关凭设备手册监管不作价设备 ✓主要用于来料加工的工厂
5-3、不作价设备的申请及备案
递海关申请资料
➢报关凭证 ➢报关行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 ➢若有配套件、备件随设备一同进口的,还须提供列明设备
及配套件、备件名称、数量的订购货合同; ➢进口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图片、购货发票或购货合同等
6、设备进口报关流程
审凭证
备案
进口报关
申报 征税 查验 放行
4、立项及项目确认书
✓鼓励类项目立项及项目确认书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地方 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或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应明确项目内 容,投资额度,用汇额度,对应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具体目 录内容.
✓企业还需提供项目使用到的设备清单
4、立项及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备案证明>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最新整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doc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xx年第7号【发布日期】20xx-04-07【实施日期】20xx-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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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6号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五、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本公告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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