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作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进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007-2012 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均为一类地区数据 2012 2011 2010 2009 1260 1160 960 800 北京市 京 北京 1450 1280 1120 960 上海市 沪 上海 1310 1160 920 820 天津市 津 天津 1050 870 680 680 重庆市 渝 重庆 880 880 880 680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1000 1000 820 650 吉林省 吉 长春 1100 1100 900 700 辽宁省 辽 沈阳 1050 1050 900 680 内蒙古 蒙 呼和浩特 1100 1100 900 750 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160 1160/960 960/670 670 新疆 新 乌鲁木齐 980 760 760 620 甘肃省 甘 兰州 920 920 770 600 青海省 青 西宁 1000 860 760 600 陕西省 陕 西安 1100 900 710 560 宁夏 宁 银川 1080 1080 800 650 河南省 豫 郑州 1240 1100 920 760 山东省 鲁 济南 1125 980 850 720 山西省 晋 太原 1010 1010 720 560 安徽省 皖 合肥 1100 1100 900 700 湖北省 鄂 武汉 1020 1020 850 665 湖南省 湘 长沙 1320 1140 960 850 江苏省 苏 南京 1050 850 850 650 四川省 川 成都 930 930 830 650 贵州省 黔 贵阳 950 830 830 680 云南省 滇 昆明 1000 820 820 670 广西省 桂 南宁 950 950 950 730 西藏 藏 杭州 870 720 720 580 江西省 赣 南昌 1300 1300 1030 860 广东省 粤 广州 1200 1100 900 750 福建省 闽 福州 830 830 830 630 海南省 琼 海口 / / / / 台湾省 台 台北 / / / / 香港 港 香港 / / / / 澳门 澳 澳门 备注:当年内上调两次以上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城市 Unit:元) 2008 2007 800 730 960 840 820 740 680 580 680 590 650 650 700 550 680 560 680 520 670 580/480 620 430 600 460 600 540 560 560 650 650 760 610 610 550 560 560 700 580 665 635 850 750 650 450 650 550 680 540 580 580 730 495 960 850 580 580 860 780 750 750 630 580 / / / / / /
1994-2015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最全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1720 1560 1400 1260 1160 960 800 730 640 580 545 495 465 435 412 400 320 310 290 270 240 21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文件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ZF[1994]25号令 适用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生效日期 1994年12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6月 1998年7月 1999年5月 1999年9月 2000年7月 2001年7月 2002年7月 2003年12月 2004年6月 2005年7月 2006年7月 2007年7月 2008年7月 2010年7月 2011年1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2014年4月 2015年4月 2016年9月 月工资 210元/月 240元/月 270元/月 290元/月 310元/月 320元/月 400元/月 412元/月 435元/月 465元/月 495元/月 545元/月 580元/月 640元/月 730元/月 800元/月 960元/月 1160元/月 1260元/月 1400元/月 1560元/月 1720元/月 1890元/月 小时工资 1.10元/小时 1.40元/小时 1.60元/小时 1.70元/小时 1.80元/小时 1.90元/小时 2.30元/小时 2.46元/小时 2.60元/小时 2.78元/小时 2.96元/小时 3.26元/小时 3.47元/小时 3.82元/小时 4.36元/小时 4.60元/小时 5.50元/小时 6.70元/小时 7.24元/小时 8.05元/小时 8.97元/小时 9.89元/小时 10.86元/小时 文件依据 京政府[1994]25号令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1.17•【字号】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1994年11月17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我局对其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根据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所称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联营企业;(四)股份制企业;(五)租赁企业;(六)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七)中央及部队在京企业;(八)乡镇企业;(九)私营企业;(十)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十一)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下列人员:(一)按国家规定在实行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二)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三)学徒期内的学徒工;(四)试用期内的人员;(五)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六)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一、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1、全日制:640元/月、3.82元/小时。
2、非全日制:7.9元/小时、法定节假日18元/小时。
二、上海市(2006年9月1日起):750元/月、6.5元/小时。
(从8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
三、天津市(2006年4月1日起):一类:670元/月:市区;二类:650元/月: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非全日制6.4元/小时。
四、重庆市(2006年9月1日起):一档580元/月;二档480元/月;三档440元/月。
四、辽宁省(2006年8月1日)起:一类地区590元/月、6元/小时;二类地区480元/月、4.8元/小时;三类地区420元/月、3.5元/小时。
大连市(2006年8月1日起):一档500元/月、二档600元/月、三档700元/月。
五、山东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39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540元/月;五类:610元/月。
六、山西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550元/月、3.3元/小时;二类510元/月、3.05元/小时;三类470元/月、2.8元/小时;四类430元/月、2.6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类6.5元/小时、二类6元/小时、三类5.5元/小时、四类5元/小时。
七、河南省(2006年10月1日):一档;480元/月、7元/小时;二档:400元/月、6元/小时;三档:320元/月、5元/小时。
八、江苏省(2006年10月1日):一类:750元/月、6.3元/小时;二类:620元/月、5.2元/小时;三类:520元/月、4.4元/小时。
九、浙江省(2006年9月1日):一档750元/月、6.4元/小时(非全日制,下同);二档670元/月、5.7元/小时;三档620元/月、5.3元/小时;四档540元/月、4.6元/小时。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2003年12月23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4年1月1日
495
346.5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
465
32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
435
305
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7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
640
448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日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
580
40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
545
381.5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6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
412
296
北京市劳动
和社999]90号
1999年9月1日
400
286
北京市劳动局
1999年4月21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
320
220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6月5日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
310
210
北京市劳动局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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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劳动咨询网 /
(一) 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 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 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 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
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