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地方,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范围(一)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办公、生活设施。
(二)范围1. 办公室:用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协调、接待、档案管理等。
2. 会议室: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调会等。
3. 档案室: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4. 休息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休息。
5. 洗手间: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的如厕。
6. 更衣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
7. 消防控制室:用于消防安全管理。
8. 其他辅助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的保安室、维修间、设备间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一)建设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满足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包括办公、生活、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管理1.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
3.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规划布局,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效率。
(2)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清洁、卫生、整洁。
(3)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消防设施完好。
(4)合理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5)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收费(一)使用1.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配置比例:根据小区的规模和物业总建筑面积,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
具体来说,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2. 用房位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
3. 用房面积:具体面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按照每栋楼或者每个单元来分配。
4. 用房用途: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5. 费用问题: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6. 禁止事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7. 规范设计:在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以上是小区物管用房标准的一些基本信息,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专家。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哪些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哪些一、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哪些(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物业合同几年一签物业管理合同签几年都行,没有强制规定,但是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因为物业管理人工成本很大,人工成本上涨也很快,所以如果签的时间过长会导致收入不变成本不断增加造成亏损。
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后,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
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很多小区的物业都是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派遣的,要是业主对这些物业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向他们提出改正的意见的,当然也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重新换一批物业。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对于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管用房配置标准。
1. 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中枢,应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合理配置,一般应包括办公区、接待区、文件资料区、会议室等功能区域。
2. 值班室,值班室是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应急处理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中心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3. 保洁用房,保洁用房是保洁人员进行日常清洁工作和物品存放的场所,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大小合理配置。
4. 保安室,保安室是保安人员进行监控、巡逻、值班等工作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通讯设备。
5. 其他用房,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要,还可以配置物品存放室、设备维修室、员工休息室等其他用房。
二、物管用房配置要求。
1. 合理布局,物管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证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畅通,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
2. 设施设备齐全,物管用房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急处理设施等,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安全舒适,物管用房应符合安全、舒适的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良好。
4. 规范管理,物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保持整洁、有序,做到合理利用和定期维护。
5. 环保节能,物管用房的装修和设施应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倡导绿色办公理念。
总之,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品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物管用房配置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是针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旨在保障物业管理的高效运作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功能、设施等进行详细规定。
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规定1. 物业管理用房的总面积应根据小区或物业项目的规模进行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占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5%。
2. 不同规模的小区或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有所区别。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a) 小型小区或物业项目(不超过5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b) 中型小区或物业项目(500户~10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c) 大型小区或物业项目(超过10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功能规定1. 办公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专门的办公区域,用于物业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业务办理。
2. 会议室: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会议室,供物业管理人员开会、培训等使用。
3. 保安室: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保安室,用于安排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巡逻、监控等安全工作。
4. 业主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业主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5. 储物间: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储物间,用于存放维修工具、材料等物品。
6. 洗手间: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洗手间,方便物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生活需求。
7. 其他功能:根据实际需要,物业管理用房还可设有其他功能区域,如财务室、文件室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规定1. 通风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舒适。
2. 照明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 空调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空调设施,保持室内温度适宜。
4. 供水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供水设施,确保日常生活用水需求。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范文(4篇)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范文是指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功能、面积、布局及设施要求等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具体的规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一些要点:1. 功能要求:物业管理用房通常包括办公区域、接待区域、会议室、储藏室、设备室等功能区域。
每个功能区域应有明确的用途、合理的布局和适当的面积。
2. 面积要求:根据物业管理的规模和需要,物业管理用房的总面积应足够满足工作需要。
各功能区域的面积分配应合理,满足工作人员工作和活动的需要。
3. 布局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布局要合理,通道宽敞,设备与工作区域之间有合适的距离,各功能区域间的布局要能够互相协调和联动。
4. 设施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室内基础设施,如空调、照明、网络等,以提供工作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此外,还需要配备办公家具、电视、投影仪、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
5. 安全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防范的要求,如安装有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
此外,应配置有监控设备,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
总的来说,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旨在提供一个能够满足物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环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范文(2)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确保房屋使用合理、便捷,并保障居民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利益。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物业公司的经营需求。
1.3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用房,泛指物业公司用于办公、会议、存储等管理活动的场所。
二、用房配置要求2.1 办公室2.1.1 物业公司应配备一间独立的办公室,用于处理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2.1.2 办公室应采光良好,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并保持整洁、舒适。
2.1.3 办公室的面积应根据物业公司规模和业务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确定。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小区物管用房是指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场所,用于存放管理文件、办公、接待业主等。
小区物管用房的标准主要包括使用面积、功能布局、装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一般来说,中小型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大型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这样的面积可以保证物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居民的需求。
其次,小区物管用房的功能布局需要考虑各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和协作关系。
一般来说,小区物管用房应包括接待区域、办公区域、文件存档区域等。
接待区域应设有接待台、休息区和业主询问处,用于接待业主、解答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
办公区域应设有办公桌、文件柜、电脑和电话等办公设备,用于物管人员的日常办公工作。
文件存档区域应有足够的储存空间,用于存放物管管理文件和资料。
此外,小区物管用房的装修需要简约实用,符合小区整体风格。
装修材料应选用环保、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墙面、地面和天花板的颜色应搭配协调,营造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
家具和装饰品的选择应简约实用,不占用过多空间。
最后,小区物管用房需要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如空调、电视、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
办公区域需要有稳定的电源、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此外,小区物管用房的安全设施也非常重要,应配备监控设备、防火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物管人员和业主的安全。
总之,小区物管用房标准应根据小区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使用面积、功能布局、装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配置,能够提高物管人员的工作效率,满足居民的需求,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范文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小区、住宅、商业楼宇等地方配备的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符合城市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符合安全、便利、高效、合理和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满足管理和服务的需要,确保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满足环保要求,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有明确的使用规定,物业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用房的合理利用和保养维护。
第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原则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原则包括:(一)安全原则:保障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便利原则:方便使用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三)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合理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和规划要求进行合理配置。
(五)经济原则: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用房类型和配置标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可分为办公用房、设备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类型。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办公用房应位于便利的位置,容易达到和进行管理工作。
(二)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办公设施应齐备。
(三)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盗等。
(四)办公用房应保有合适的保密性,确保业务文件和数据的安全。
(五)办公用房应提供舒适和整洁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用房应位于方便与设备使用场所连接的位置,便于设备的调试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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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
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你知道物业管理用房的哪些配置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
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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