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豫建〔2018〕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1.物业管理的概念与目的2.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3.各方责任与义务二、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物业公司的运营与管理3.业主大会的权力与决策4.物业服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能5.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培训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2.社区环境的清洁与美化3.安全管理与保卫工作4.绿化及景观管理5.健康与卫生管理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方式2.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3.物业费与服务内容的匹配4.物业费的公开透明与监督机制5.物业费的合理调整与补偿机制五、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政府监管职责与机构设置2.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情况3.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与解决方法4.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5.物业服务质量投诉与维权机制总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组织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监管与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通过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我们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集中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消防的监督、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保证服务的公开透明,业主应有权随时查看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收入支出明细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用,如有需要调整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社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和健康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居民发现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解决。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221c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d1.png)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各市、地建设主管委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二000年九月十八日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必须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单身宿舍一般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等。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疗养院和社会旅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组织起草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指导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规划和目标;(四)管理墙改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中节能部分的奖金;(五)组织节能建筑的验收;(六)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指导建筑节能试点工作;(七)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八)负责建筑节能的宣传、统计、培训、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经费和办公用房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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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
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前后分别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实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情况,同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配建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查验,并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手续后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
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