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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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一、多项选择题1.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投资者教育各环节中,通过()等多种手段,提示投资者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手法及危害,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A. 发放宣传材料B. 在回访中提示C. 在客户交易端提示D. 委托无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您的答案:A,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2.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等。

A. 经纪业务B. 信息技术C. 法律合规D. 舆情监测您的答案:C,B,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判断题3. 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高法、高检为成员单位。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整非活动的刑事保障。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应由公安机关认定性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能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批注:6.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批注:7. 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通常属于合规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8.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主要内容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主要内容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针对证券违法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需要依法从严打击。

以下是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主要意见:1. 加强立法完善- 完善证券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 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打击力度。

-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2. 增加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则的执行。

- 加强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禁不道德、不合规行为。

- 建立健全市场举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3. 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司法机关对证券违法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处理。

-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执法能力。

- 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多部门合力,实现快速打击。

4. 增强违法成本-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及重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并加大罚款力度。

- 对重复违法的个人、机构,加大处罚力度,限制其再次参与证券市场。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

- 定期发布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案例,警示市场参与者不得触犯法律。

- 提高市场主体对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认识,增强市场自律意识。

总之,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需要在立法完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以及宣传教育加强等方面全面发力,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打击机制,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
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12
【实施日期】2015.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9号)
现公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12日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近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文/吴菊萍中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重建以来,历经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非法证券活动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非法证券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类违法活动依托“黑群”“黑App”展业,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

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重拳出击,目标是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概念之惑:非法证券活动如何认定近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但是,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案件来看,很多当事人表示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些当事人在从事相关活动前还向所谓的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得到的答复也是“并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等结论,那么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似乎从事类似的活动并不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监管红线以及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进行更为明确地释明。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荐股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

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2.微博、微信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3.软件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软件,提供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中证协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3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合法机构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整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各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写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公司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模板请见附件)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模板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证监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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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意义包含()等方面。

A. 保护投资者利益
B. 维护合法机构利益
C. 维护市场秩序
D. 惩处不法分子
2.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发现机制,及时发
现假冒自己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这里所说
的发现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 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B. 积极协调中国反钓鱼网联盟(非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第三方机构对该非法网络证券活动信
息进行打击
C. 要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D. 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
二、判断题
3.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公
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
正确
错误
4. 国务院对整非活动高度重视,在2007年初成立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成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重点。

()
正确
错误
5.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是整非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法律依据。

()
正确
错误
6. 任何个人、机构开展证券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
正确
错误
7. 整非工作可能涉及经纪业务、信息技术、法律合规、舆情监测等多个公司部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整非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各部门有效协作,提高整非工作效率。

()
正确
错误
8. 非法证券活动,特指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
正确
错误
9.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报送的参与“整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整非”工作经验交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业“整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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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10. 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降低其诈骗收益。

对已核实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

()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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