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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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是指在没有确定评估价值的具体标准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针对上海市房屋市场特点暂时确定的一套房屋估价参考标准。

本文将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内容及应用范围等方面。

一、背景房屋估价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估算的过程。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屋估价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应运而生。

二、内容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估价方法:根据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规范,制定了一种适用于上海市房屋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

2.估价要素:明确了房屋估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位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功能等。

3.估价参考数据:提供了一些常用的估价参考数据,如上海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代的房屋的平均价格和市场分析数据等。

4.估价流程:明确了房屋估价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市场调研、数据收集、估价模型建立、估价报告编制和最终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三、应用范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估价活动。

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进行房屋估价的活动,都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

估价的目的可以是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征收拆迁等。

四、存在问题和展望尽管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屋估价活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和快速变化性给房屋估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现有估价标准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变化,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其次,估价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

估价人员和业主、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可能导致估价结果的不准确性。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房屋(如老旧小区和非法建筑等),估价方法和数据的选择仍然存在困扰。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告公布,⾃2015年12⽉1⽇起施⾏。

原《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同时废⽌。

⽬录1 总则2 估价原则3 估价程序4 估价⽅法4.1 估价⽅法选⽤4.2 ⽐较法4.3 收益法4.4 成本法4.5 假设开发法4.6 其他估价⽅法5 不同估价⽬的下的估价5.1 房地产抵押估价5.2 房地产税收估价5.3 房地产征收、征⽤估价5.4 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5.5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5.6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5.7 房地产保险估价5.8 房地产转让估价5.9 房地产租赁估价5.10 建设⽤地使⽤权出让估价5.11 房地产投资基⾦物业估价5.12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5.14 房地产纠纷估价5.15 其他⽬的的房地产估价6 估价结果7 估价报告8 估价职业道德本规范⽤词说明1范围1.0.1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统⼀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法,保证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2.0.1 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时点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最佳利⽤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的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的原则。

2.0.4 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遵循独⽴、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估价利害关系⼈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2 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3 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的确定的某⼀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4 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5 遵循最⾼最佳利⽤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最佳利⽤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6 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的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1 总则1。

0。

1 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估价的术语并有利于国内外的交流和合作,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

0。

3 使用房地产估价术语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通用术语2.0.1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2.0.2房地产估价机构real estate appraisal company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2.0.3房地产估价师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er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2.0.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incensed real estate appraisal;certified property valuer经过执业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师。

2.0.5估价委托人client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

0.6 估价当事人parties involved in appraisal与房地产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委托人2。

0.7估价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arties估价结果会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2。

0.8估价项目appraisal project appraisal assignment估价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服务的某项特定任务。

2.0。

9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purpose of valuation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2。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和特殊评估。

以下是具体收费标准:
1. 一般评估:
一般评估是指对一般资产进行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每项收费不超过500元;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每项收费按照0.2%
的比例计算;
- 资产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每项收费按照0.1%的比例计算。

2.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房地产、设备、股权等。

收费标准如下:
- 固定资产评估: 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房地产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30%收费;
- 股权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40%收费;
- 设备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0%收费。

3. 特殊评估:
特殊评估是指对特殊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如矿产资源、知识产权、艺术品等。

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经过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收费还会根据评估师的资质、经验、工作量、评估对象的特殊要求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具体收费还需咨询评估机构或评估师。

同时,
无论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还是特殊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和评估意见书。

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围。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

房地产估价底子术语尺度1 总那么为统一和尺度房地产估价的术语并有利于国表里的交流和合作,制定本尺度。

本尺度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办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使用房地产估价术语时,除应符合本尺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尺度的规定。

2 通用术语2.0.1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阐发、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定见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real estate appraisal company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效劳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er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测验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incensed real estate appraisal;certified property valuer颠末执业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委托人client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效劳的单元或个人。

估价当事人parties involved in appraisal与房地产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元和个人,包罗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委托人估价短长关系人interested parties估价成果会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单元和个人。

估价工程appraisal project appraisal assignment估价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效劳的某项特定任务。

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purpose of valuation估价委托人对估价陈述的预期用途。

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所估价的房地产等财富或相关权益。

估价报告评分标准

估价报告评分标准
(4)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取值不合理的,扣2分。
7
收益期限
收益期限确定正确,依据充分。
2
(1)收益期限确定错误的,扣2分。
(2)收益期限确定未说明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扣1分。
8
公式选用和
计算过程
公式选用正确,计算过程清晰、完整,计算正确。
4
(1)公式选用错误的,扣4分。
(2)公式中字母的含义未说明或者说明不准确的,扣0.5~1分。
5
*最高最佳
利用分析
分析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结论正确。
3
(1)分析内容包括:合法性、技术可能性、经济可行性、最高最佳利用方式。每缺少一项,扣1分。
(2)分析针对性不强的,扣1~2分。
(3)分析结论错误的,扣3分。
6
*估价方法
适用性分析
逐一分析各种估价方法是否适用。估价技术路线表述正确、清晰。
3
(1)分析内容包括:各种估价方法的适用性、估价技术路线。每缺少一项,扣2分。
4
区位状况
调整
比较因素选择恰当,因素说明清晰,权重合理,调整的方法明确、方向正确、幅度合理。
5
(1)缺乏主要比较因素或者比较因素针对性差的,扣0.5~3分。
(2)比较因素说明不清晰或者未说明的,扣0.5~3分。
(3)因素权重确定不合理的,扣0.5~3分。
(4)调整方法不明确的,扣1~2分。
(5)调整的方向不正确或者幅度不合理的,扣5分。
空置和租金损失
空置率(出租率)和租金损失依据充分、确定合理。
2
(1)未考虑空置率(出租率)或者租金损失,且未说明理由的,扣2分。
(2)空置率(出租率)或者租金损失依据不充分,确定不合理的,扣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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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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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二)房屋征收补偿;
(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
(四)房地产税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
(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
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
100+特殊项目的满分
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扣分值有一定范围的,根据问题的轻重程度予以扣分。

每个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为该评审子项的标准分减去其扣分值之和。

该评审子项的扣分值之和超过其标准分的,仅将该标准分扣完使该评审子项得零分为止。

第七条(测算过程评审)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只能选用一种估价方法估价的,该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即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二)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应当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先分别评定各种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得分,然后以其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该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为零分。

第八条(创新特色加分)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创新、有特色的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在严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应估价指导意见以及本标准的要求且不同其有关内涵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创新或者有特色的,应当根据创新或者特色程度给予不超过30分的创新或者特色加分。

其中,创新或者特色很突出的,加20~30分;较突出的,加10~20分;有一定创新或者特色的,加5~10分。

给予估价报告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指出估价报告中的创新或者特色之处。

第九条(定性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性评审,采用审查估价报告是否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的方式。

对于有不合格内容的估价报告,仍然应当进行全面的定量评审,尽量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使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提高估价报告质量。

在进行全面的定量评审中,不合格内容所在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为零分。

第十条(重要内容缺失的不合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附件。

估价结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估价委托人;
(二)估价机构;
(三)估价目的;
(四)估价对象;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类型;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估价技术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五)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根据估价目的,应当评估估价对象现状价值的除外);
(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七)估价测算过程;
(八)估价结果确定。

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缺少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有重大问题的不合格)估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上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上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的落款日期)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
(四)随意编造对估价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估价假设;
(五)估价目的表述错误或者未对应其经济行为;
(六)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处分、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价对象界定不清或者有严重错误,遗漏、虚构估价对象;
(七)估价时点确定错误,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
(八)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内涵、定义表述有严重错误;
(九)估价依据严重错误,或者未在“估价依据”中列明估价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标准和指导意见,或者估价依据运用严重错误,或者在估价中完全未体现估价依据的要求;
(十)估价方法选用错误,或者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或者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思路)严重错误;
(十一)估价方法运用严重错误,包括计算公式选用、测算过程、计算结果严重错误;
(十二)虚构、编造估价基本数据、重要参数或者可比实例;
(十三)估价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不一致,包括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

第十二条(其他不合格情形)估价报告例行评审可以不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在评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应当不合格: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
(三)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但有重要专业帮助并予以说明的除外;
(四)被评审的估价报告与出具给委托人或者完成时的估价报告内容不一致;
(五)估价结果不合理偏高或者偏低。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定量评审得分和评审意见组成。

没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60分的,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加分前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55分或者加分后的总得分不足60分的,以及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评审不合格。

前款以外的估价报告,为评审合格。

其中,90分以上的,为一等报告;80
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二等报告;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三等报告;
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四等报告。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是否合格,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对非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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