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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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

一、目前遵义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遵义市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景观多种多样,自然风光迷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了生态资源的持续利用,推动了全市旅游业的较快发展,也为遵义的旅游做强做大奠定了基础。但因遵义经济较落后,加之旅游起步较晚,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发活动违反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应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还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应该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因为旅游资源的开发对环境都具有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该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但实际上,有些开发项目并未办过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没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设施:景区内生活污水一般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或渗入地下,致使水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景区内餐饮业许多使用的燃料是高硫煤,造成景区内空气SO2含量很高,酸雨对地表植被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有的景区内开办露天娱乐项目,高音喇叭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同时,还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

(二)旅游管理机制不健全,景区环境管理流于形式

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受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等条件的制约,目前旅游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具体的监督执行方面缺乏健全、科学的管理。加之许多旅游区没有独立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往往一个旅游区分属几个部门主管,形成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条块分割的现象,客观上放纵了景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

(三)重产值、轻环境,景区生态遭受破坏

旅游区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能因此而放弃旅游业的发展。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对某些旅游景区及开发者来说,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一直是个两难选择。人们急功近利的心理和短视行为,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建立在对资源的破坏和掠夺的基础上。由于我市人力资源匮乏,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基础薄弱,旅游产业相比较于其他产业具有明显的优势,成为各地扶贫脱困的典型方式之一,被视为经济快速增长的支柱产业,这就使得旅游资源在开发中会出现急功近利现象,过分强调部门经济利益。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在进行旅游开发时,往往从地方利益出发,把风景区珍贵的资源作为“摇钱树”加以开发和利用,而很少考虑到资源保护的目标。目前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区内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四)旅游从业人员环境素质不高

遵义市旅游从业人员的环境素质整体水平不高,不利于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旅游从业人员包括经营者、导游和景区管理者,他们的环境素质对景区的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旅游景区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营管理者不遵守环境法规的要求,对景区生态环境没有进行应有的管护或者是直接破坏生态环境;二是游客环境素质差,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引导,对生态环境人为干扰破坏严重。

二、旅游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建议

遵义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对促进遵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着力发展“绿色经济、绿色产业”,明确提出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依托良好生态发展旅游产业。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生态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发展旅游就成为一句空话。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保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适度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良好的生态与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革命文物是红色旅游业发展的基础,革命遗址的保护和红色旅游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走开发与保护、发展与稳定相结合的旅游发展道路,把旅游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红色旅游、产业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开发规划须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和涉及到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以便针

对开展旅游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进行足够的准备,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此外,旅游地规模设计应与资源的环境容量相适应。重点旅游项目必须先论证评估,后开发建设,不能超过其生态稳定性的界限,以保持其有完全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改善的能力。

(三)严格按照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非孤立而存在,二者是辨证的统一体,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保护是持续利用的基础,利用是终极目的,是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忽视任何一方都会失之偏颇。要处理好二者关系,法律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环境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执行环境法规虽然会对开发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但恰恰就是这些环境方面的限制保护了景区环境,保证了旅游资源的质量,有利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旅游部门应该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使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景区内的环境质量,包括水体、空气,噪声和固废控制都应该符合相应的环保法规。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护。保护对象的栖息地也要实施严格的保护,减少游客的干扰。

(四)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综合治理,应多谈“防”,少谈“治”,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等各个阶段。规划时,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预测和评估,对环保的点、面可能造成破坏的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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