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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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

“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

“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作者:朱宁宁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2期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三权分置”法制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2018 年12 月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 票赞成、1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

“党中央明确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说。

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93 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载入了宪法。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中一系列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 年1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大亮点,就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三权分置”法制化。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置和确权。

这一政策的推行旨在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流转,激发农村土地的市场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着创新与完善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探索和推行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产权性质已经得到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流转机制的不健全问题。

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权转变为有限期的使用权,使其更具有市场流通性。

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防止其被侵权或违法转让。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和利用。

可以探索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制度,通过确权、登记和分配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避免土地被非法侵占和滥用。

还需要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存在非农资本进入、农民土地集约化经营等问题。

可以建立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竞拍和公开拍卖等方式,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转让。

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农村土地管控制度。

可以推行农村土地交易的电子登记制度,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监管,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其被侵犯。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需要创新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创新可以通过重塑农村土地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这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转让。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农民只能使用土地,没有自由转让和流转的权利。

而在“三权分置”的制度下,农民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和有偿使用。

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是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创新土地管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介绍“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土地流转市场化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实现农民农地分离,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农民可以将自己不需要或无法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估价、信息咨询、交易撮合等服务,为农民和土地经营者提供便利。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也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通过创新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开发。

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统筹规划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集资建设用地等,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还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作者:高云才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2014年第11期编者按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现阶段我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有哪些政策创新,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接受了媒体采访。

为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本刊现予以摘登。

人民日报记者高云才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意见》出台背景如何?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创新?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土地流转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韩长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为贯彻好中央精神,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要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可以说,《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记者:《意见》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么?韩长赋:《意见》的政策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作者:行方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日渐清晰。

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讨论与研究。

但是目前关于“三权分置”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缺乏共识的阶段。

在对近年来地方和中央“三权分置”的政策演变轨迹进行梳理,分析中央“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后,浅要的谈及对于“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1.引言近年来,我国农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

为兼顾农地流出方(农地承包户)和流入方(农地经营者)的利益,各地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如推行两田制、农地股份制和农地信托制等。

上述实践探索为促进区域农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始终存在着农地流出方与流入方土地权利不清晰及由此导致的双方权益不同程度受损这一瓶颈问题。

一方面,农地承包户原意流转土地但并不想永久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农地经营者试图长期经营土地但随时面临农地承包户收回土地的约束,并且农地经营者流转到手土地的财产权能也并未有效激活。

归结起来,这是一个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结构不适应且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迫切需要中央层面给予顶层设计以破解。

为适应实践发展的迫切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包括土地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关于农地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陆续出台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具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这既是对近些年地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探索的官方回应,也为未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作者:王爱红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2期作为主要的农业大国,我国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而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民的经济收益密切关联。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得以提出,旨在对广大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加以科学构建,以便提高对农地资源市场管理的水平。

通过此项举措的落实,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法律的有效完善,让农民不再受到土地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此,系统思考与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拥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说明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自结构体系,完成了对农村土地运营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般而言,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到广大农户身上,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无法自行应用,仅可以借助集体民主的形式,制定出土地承包的具体方案。

并且,依据有关法律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转让和互换、出租与转包以及股份合作等不同的形式流转,同时针对上述行径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要求。

实际上,以物权立法的视角而言,第一,物的归属与应用属于面临的首要难题。

从《物权法》中获悉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赋予我国集体所有权相应的公有制特征,并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客体予以合理区分,从客观角度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相关的民法物权理论作为有效参考,以此优化绝对所有权,将其作为重要前提,同时以权能分离理论当作依据,完成对农地权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将家庭承包运营模式为主,对双层运营体系予以清晰划分。

第三,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说,依据《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设定的相应用益物权,科学约束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此过程当中,易于导致形成分户承包、分散运营的形式。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作者:王宇来源:《办公室业务》2019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深入分析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深刻内涵,并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關键词】“三权”分置;内涵;制度;构建201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首次正式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振兴发展。

一方面“三权”分置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

“三权”分置将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

土地流转之后富余出来的一部分劳动力通过务工取得大量收益。

“三权”分置有效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推动了乡村经济振兴发展。

(二)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内容的重构与丰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并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实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农地产权权能,使得农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具体化、清晰化、规范化,可以说农地“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农地“三权”分置,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了对农村居民身份权的维护。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时流转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不能因土地流转而进行流转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一起进行流转与法律规范有相违背的地方,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效化解了这一问题,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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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正在陆续出炉。

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相比过去的农村制度,国土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介绍,三权分置正式列入了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由试点进入立法阶段,此举将释放巨大改革红利。

“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更权威,且文件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各个方面,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风险管控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已在各地展开。

根据农业部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全国3.8亿亩耕地进入流转的大势下,土地流转的风险管控尤其重要。

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兼乡村建设中心主任温铁军看来,在土地流传的大趋势下,该意见出台的一大背景即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违规行为进行规范。

11月2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意见》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意见还强调,在推进土地流转的同时,强化对工商资本的防范。

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

确权是基础
《意见》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
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国土部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中,其中近80%是以转包和出租等方式流转。

“转包、出租是地方承包土地流转的主流,该种形式下,农民很难分享到农业规模经营过程的增值收益,需要土地入股等更多新的流转模式。

”蔡继明介绍。

在孙英辉看来,确权是土地流转以及抵押担保等所有后续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登记发展,将各类不动产权利确认和固定下来,不动产产权改革和不动产市场交易、流转才能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也表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后,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

长期以来,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另外,由于没有严格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地块的权属界限不清晰、合同面积不准确,农民以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在收回土地时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也为土地流转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

“意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实际上,早在2011年,国土部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解决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今年8月对外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亦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到登记范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不日前公开表示,今年3月,安徽、山东、四川三个省,以及其余各省选一个县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截止到2014年6月份,全国约有超过140个县正在进行农地确权颁证试点。

土地确权的成本一直是影响土地确权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土地确权成本包括地籍管理方面的测绘成本,还包括为推行农村产权改革而花费的组织和执行成本,以及为解决土地产权界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协调成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更加强调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虽然国家政策层面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认可,但在法律相关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间发生抵押权纠纷,仍将面临着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邹晓云介绍,这也要求,在落实意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时,要尽快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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