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由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于7月6日以国家电网安监[2005]450号文予以印发,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以下简称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环保监督是指公司系统在电网和电源(含水电、火电等,下同)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
环保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保统计、环保事故及纠纷处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领导,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司直属单位;本规定也适用于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公司系统单位。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权限第五条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应设立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
第六条环保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一)监督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指导、检查和考核所辖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四)监督建设项目环保文件报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履行;(五)监督环保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六)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七)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环保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职权:(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二)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三)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保情况,查阅、提取有关环保资料;(四)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等的行为;(五)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对污染事故进行取证;(六)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或阻碍污染事故调查的行为。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各直管建设单位,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试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公司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
“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遵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执行。
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公司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事故。
第四条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分区、分级、分域”总体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化“sg186”工程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
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
电力二次系统实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策略。
第五条在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时,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在公司系统内部实施归口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电网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
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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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2014年3月19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
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电力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电力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作者:总经办发布日期:[09-04-16 12:27:54]点击次数:[867 ]统主站系统等等),子站的主要设备(如:发电厂、变电站远动终端设备(RTU)的主机、远动通信工作站,发电厂、变电站与远动信息系统有关的变送器、交流采样测控单元、功率总加器及相应的二次测量回路)等等。
主要成果∙网络系统初步形成,信息技术基础条件提升;∙电力专用通信网建设已初具规模,形成了微波、载波、卫星、光纤、无线移动通信等多种类、功能齐全的通信手段,相当数量的程控交换机已投入运行,在电力通信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方面累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大多数基层单位建立了具有一定覆盖范围的局域网;∙信息化应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技术监督领域内已经存在部分的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仅仅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技术监督工作在功能上的使用,没有覆盖到整个技术监督网络,没有涉及完整的技术监督的各项内容,并且这些系统是相互独立的;电力建设EPoS MIS的必要性电力技术监督是依据科学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及管理办法,对设备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及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全过程和微观变化进行技术监督;掌握设备、材料和介质状况的变化趋势,判断其安全程度,从而能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是保证电网及发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技术监督的标准是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依据。
各项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是落实有关技术标准的重要保证。
要根据电力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运行状况的实际不断补充、完善和细化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章制度,形成技术监督的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
培训是技术监督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
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重点和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监督的培训工作。
做到多层次、低重心,特别要使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到位。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各直管建设单位,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试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在公司系统内部实施归口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电网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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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
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包括交流系统保护、直流系统保护、串联电容补偿装置保护等)、安全自动装置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工作,提高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系统规划、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验收、工程调试、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网、省公司及所属电网运营企业,从事保护与控制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发电企业)、变电所、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入网管理
第六条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第七条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新产品,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或更高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
第八条新产品试运行
(一)各级电网应支持、重视新产品试运行工作。
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
(三)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
(四)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
(五)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理。
(六)各电网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接受保护与控制系统新产品试运行。
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的保护与控制系统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保护与控制系统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质量。
第十条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220kV-330KV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网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相应电压等级电网应用经验总结,并经省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第十一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的选型监督,应择优订货。
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保护与控制系统,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
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
第十二条第一次采用的国外装置和系统,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质检中心按相应的试验大纲进行动态模拟试验和型式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保护与控制系统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入网运行。
第三章工程设计、基建阶段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
第十四条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与控制系统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保护与控制系统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
保护与控制系统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有关保护与控制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设计部门应听取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保护与控制系统及二次回路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保护与控制系统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对首次进入系统的保护和控制装置,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生产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各种技术特性数据。
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网公司、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保护与控制系统的规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相关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介入保护与控制系统装置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参与对装置按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新安装保护与控制系统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设计单位应在竣工后3个月以内提供给生产单位CAD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新建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保护与控制系统应同时投入运行,确保装置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确定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工期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合理制定投产日期,以保证设计、调试和验收质量。
基建部门
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供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图纸、资料、设备参数、线路实测参数至各级调度继电保护部门。
第四章运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保护与控制系统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要建立保护与控制系统(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档案,并采用微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应实行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部门对保护与控制系统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保护与控制系统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按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与控制系统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国网公司、网省公司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制造单位代表参加),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保护与控制系统检验管理制度,监督保护与控制系统检验规程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调度、运行人员有关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维护的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九条监督保证主保护的投运率,督促对存在的各种缺陷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三十条依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组织评议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保护与控制系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第五章装置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并同制造单位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需要,并经国调中心确认,对制造单位进入电力系统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抽查检测(检测需在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进行),质检抽查结果经相应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议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可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由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监督人员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参加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和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均应建立反事故措施管理档案,收集并整理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上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反事故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上一级监督部门上报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和检查电网运营企业、发电厂制订和执行电网反事故措施。
第三十九条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电网反事故措施,对于未执行反措的设计项目,运行单位有权要求进行更改设计直至满足要求。
第四十条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反措规定进行施工,否则运行单位可拒绝给予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