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

合集下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6]34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19【实施日期】200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牡丹江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建设城市夜间景观,提高城市品位,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加快市区主要街路、广场、桥梁灯饰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夜间景观,通过逐年改造建设,使我市市区城市亮化工程达到较高的水平。

二、建设原则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建设本着"投资少、见效快、效果佳"的原则,以主要街路亮化为框架,以道路两侧建筑物亮化为重点,以广场亮化为点缀,以广告亮化为烘托,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化、具有我市风格、体现现代文明气息的灯饰化景观。

市区城市亮化工程建设要布局合理、设计新颖、图案美观、色彩协调,做到宏观和微观效果相结合、动态与静态效果相结合、白天与夜晚效果相结合、冷色调与暖色调效果相结合、文字与图案显示相结合,避免灯饰视觉污染,突出行业灯饰特点,突出街路灯饰差别,展示我市城市风貌。

三、具体任务(一)基础亮化。

加强和完善太平路、新华路、东四条路、东一步行街、地明街、光华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牡丹街、平安街、爱民街、西三条路、北安路的灯饰管理。

(二)重点亮化。

组织实施太平路、新华路、光华街、机场路、朝鲜民族风情街、东一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地下人防工程、门面装修、临时建设、市政管线工程除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牡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牡政办发〔200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牡丹江市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市区"三城同创"(国家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山水园林城)、村镇创"三康"(康居城区、康居乡镇、康居新村)为载体,以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四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工程为重点,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超常规手段和措施,不断探索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推动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实力牡丹江、魅力牡丹江、和谐牡丹江,实现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

二、计划安排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资金收入13506.2万元。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万元,用电附加费800万元,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万元,商服、基建占道费50万元,拆迁管理费25万元,补助收入600万元,其他收入4017.2万元,专项收入1314万元(水资源费96万元、水附加费140万元、污水处理费600万元、破挖道费292万元、生活垃圾处理费80万元、清冰雪费106万元)。

2007年城市建设计划资金支出13506.2万元。

其中:维修养护支出3702.7万元,事业经费支出4600万元,其他项目支出1595.5万元,专项支出1209万元,便民利民工程支出2079万元,规划测绘费支出220万元,机动费支出100万元。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牡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各种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湖泡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者科研实验基地。

防护绿地,是指在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灾害发生地建设的,一般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内防风林带等。

湖泡绿地,是指城区范围内现有的湖泡水域沿岸绿地,包括人民公园内水域、阳明公园内水域、牛角湖、青年湖、3号泡、月牙湖、南湖公园内水域、6号泡、7号泡、8号泡。

附属绿地,是指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的绿地,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2012年,牡丹江市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城市规划控制若干规定,简称“十二条新规”。

一是加强容积率、建筑净密度、绿地率控制和管理。

新区开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6,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2.4;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7,高层住宅不超过3.4。

对于中心区和重点项目中的过小地块,容积率可采取单元平衡,执行《黑龙江省控详规划编制规范》相关规定。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建筑净密度不超过28%,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不超过20%;以上两项高层和多层住宅建筑混合时,按加权值计算。

新区开发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30%。

二是保证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退让距离。

快速路和主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8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2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2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

次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5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

支路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5米。

高层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高层建筑与保留建筑之间的距离南北向不得小于50米,东西向不得小于40米。

三是增加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停车位设置。

居住区要根据相应档次和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新区开发户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1个,旧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及棚改项目互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0.5个。

公共建筑要按照使用功能配建停车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0.5个停车位。

未建停车设施及停车设施明显不足的已建成小区,有条件的要新建扩建停车设施。

四是加大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力度。

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适当向临街摆放,腾出空间建设相应配套设施。

有条件的零星用地要改为绿化用地,争取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每500米内有一处公共街头绿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0•【文号】国办函〔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牡丹江市是黑龙江省东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牡丹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林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牡丹江市与其他边境口岸联动发展,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好综合交通枢纽作用,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大牡丹江新牡丹江规划研究

大牡丹江新牡丹江规划研究

大牡丹江新牡丹江规划研究——深刻领会牡丹江市委十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序言2010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市十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隆重举行,会议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总结“十一五”,明确我市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市委书记徐广国和市长张晶川都做了重要讲话。

会议还通过了《牡丹江市十二五规划》,对牡丹江为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委全委会报告中,回顾总结“十一五”发展成就时,用“三个翻番”、“三个迅速”和“三个提升”概括了城市发展的良好态势,这其中的一个“迅速”就是“通过大手笔规划、大投入建设大牡丹江、新牡丹江,迅速改变了城乡面貌,增强了城市功能,拉开了城市框架,宜居、生态、幸福城市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这是对“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4年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给与的充分肯定。

全委会报告还对“十二五”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提出明确的定位,指出“要着力加快城市化、同城化、一体化进程,在城市提档升级和大牡丹江、新牡丹江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特别是将区域空间布局规划纳入“十二五”规划中,使城乡规划的先导作用更加突出。

通过学习落实市委十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就牡丹江“十二五”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规划建设的重点,未来大牡丹江、新牡丹江的面貌,使规划局组织专家及业务骨干深入研究,在回顾总结城市发展进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市的发展提出规划策略,并做以解读。

一. 牡丹江城市规划历程(一)牡丹江城市概况1.城市概况牡丹江市位于东经128°02′~131°18′、北纬43°24′~45°59′,北部和西部与哈尔滨市相连,南邻吉林省的敦化市和汪清县,东部与俄罗斯接壤,是黑龙江省对俄经济贸易核心城市,是东北亚区域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黑龙江省东南部的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牡丹江市现辖绥芬河市、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东宁县、林口县,总面积4.06万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70万人(2007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
2012年,牡丹江市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城市规划控制若干规定,简称“十二条新规”。

一是加强容积率、建筑净密度、绿地率控制和管理。

新区开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6,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2.4;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7,高层住宅不超过3.4。

对于中心区和重点项目中的过小地块,容积率可采取单元平衡,执行《黑龙江省控详规划编制规范》相关规定。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建筑净密度不超过28%,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不超过20%;以上两项高层和多层住宅建筑混合时,按加权值计算。

新区开发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30%。

二是保证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退让距离。

快速路和主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8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2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2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

次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5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

支路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5米。

高层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高层建筑与保留建筑之间的距离南北向不得小于50米,东西向不得小于40米。

三是增加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停车位设置。

居住区要根据相应档次和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新区开发户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1个,旧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及棚改项目互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0.5个。

公共建筑要按照使用功能配建停车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0.5个停车位。

未建停车设施及停车设施明显不足的已建成小区,有条件的要新建扩建停车设施。

四是加大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力度。

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适当向临街摆放,腾出空间建设相应配套设施。

有条件的零星用地要改
为绿化用地,争取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每500米内有一处公共街头绿地。

重要街路交叉口至少要留出一个街角建设绿地。

城市新区主次干道绿化带规划力争不低于硬化路面宽度。

五是严格滨水区域规划控制。

牡丹江和海浪河两岸沿江景观带,原则上60米内不规划高层建筑。

“三溪一河”、“1—15号湖泡”30米内不再规划建设与景观无关的建筑,公园滨水周边建设高层建筑要严格论证和控制。

六是加强建筑风貌特色管理。

建筑风格和建筑色调要体现“滨水、园林、简约、现代”的城市定位。

新建建筑采用复合暖色调为主的简约现代建筑风格。

滨水区域的建筑风格和色彩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要由低到高向外次第摆布,形成丰富美观的城市天际线。

建筑外墙材料要提档升级。

大型公建或临主要景观街路、重要城市节点周边公共建筑的外墙必须采用高标准的石材或真石漆等高档装饰材料;居住建筑必须采用高品质外墙涂料或瓷砖;临街商业建筑外墙必须采用干挂高标准石材或仿石材材料;坡屋面必须采用非彩钢瓦的琉璃瓦、玻纤瓦等材料。

加强建筑亮化管理,新建建筑夜景亮化设计和牌匾广告设计必须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和审批。

七是强化建筑体量和建筑形式管理。

板式建筑单体长度、多层住宅长度不大于55米;高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高宽比,原则控制在建筑黄金分割率0.6至0.65之间,建筑长度不能超过45米。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除满足空军、民航、气象和无线电通信等要求外,新区开发原则上不超过临近道路红线宽度及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2倍;旧城改造不超过临近道路红线宽度及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4倍。

八是强化主干道和居住区商服设施的规划控制。

临主要景观街路商业建筑立面装修要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全封闭的卷帘门,要求设置镂空的内光外透高品质、高档次的景观安全门;一层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独立烟道将油烟排放到高空;建筑施工围墙必须纳入建筑设计的审查方案中,要求设置景观式实体围墙或钢构架式围墙。

居住区可根据小区规模合理规划商服设施,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的商服设施都要集中规划建设。

九是加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管理。

原则上垃圾中转设施每0.7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按主干道800米、次干道1200米的间距内临街公共建筑主体规划建设对外开放的水洗公厕,且每1000户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按居住区合理规划垃圾中转设施。

原则上0.7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十是保证居住区配套用房建设达标。

社区公益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小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并最低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小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并最低不得小于70平方米。

十一是严格限制“见缝插楼”。

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外,住宅开发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每组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三栋。

公建配套项目用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

十二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及公交站场站点要在开发建设之前规划到位,满足长远发展需要。

对占道建筑要按照城市道路规划有计划地拆除。

对影响交通的连片建筑要优先列入改造规划,加快打通,畅通城区路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