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安全保密,依法归档;(三)分类管理,便于利用;(四)及时备案,定期检查。
第四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范围:(一)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项目档案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备案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形成档案资料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填写《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
(二)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资料名称;2. 形成时间;3. 归档单位;4. 归档人;5. 归档部门;6. 归档档案编号;7. 归档时间;8. 归档要求;9.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由归档人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档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检查:(一)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检查内容包括:1. 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是否符合要求;2. 档案资料保管条件是否满足要求;3. 档案资料保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4. 档案资料查阅、复制、销毁等手续是否完备。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责任:(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负总责。
(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备案、检查等工作。
(三)档案资料保管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安全管理是指立档单位、档案馆对馆(室)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内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侵害,并使其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档案安全管理职责、档案实体安全管理、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业档案馆(以下简称各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制定档案安全责任制,将档案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档案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各单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档案安全宣传教育,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全员档案安全意识,并使档案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计划预算中应确保合理的经费投入,保证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到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九条各档案馆(室)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细致、便于操作、切实有效的突发性灾害、事故应急处臵预案(包括:应对火警、防台防汛、地震、信息管理系统受侵害、意外事故等),不断完善应急措施,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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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2014年5月15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构建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把本馆建设成我市档案永久保管的基地、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查考的中心,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界的公共档案馆,根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收集,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制度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有序接收和对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征集的过程。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收集应该由市档案馆保存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建立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特色显著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全面维护本地区真实历史面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样表)【模板】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从业人数
**
档案中级职称
(及以上)人数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从业时间
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
**
****年**月
本科
****年**月
无
闽档学培***
***
**
****年**月
大专
****年**月
无
闽档培***
***
**
****年**月
大专
****年**月
无
闽档学培***
优先填写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档案专业职称证书的人员
机 构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本公司办公场所(即:固定服务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方:***,租赁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建筑面积**平方米。
场所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参照以下“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注册时间
****年**月**日
登记机关
XX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
****万元
机构类型
根据营业执照(副本)“类型”项填写
住 所
根据营业执照(副本)“住所”项填写
法定代表人
***
年龄
**
性别
**
政治面貌
群众或
中共党员
学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大学(全日制)
或**大学(函授)
从业时间
****年**月
职 称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档案业务
福建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表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表
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编号:机构名称
服务范围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修裱□档案缩微□档案数字化□档案鉴定□档案评估□档案咨询□其他档案服务□
注册时间批准部门注册资本
机构性质注册地址
有否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有□否□
法人情况
法定代表人年龄性别政治面貌
学历毕业院校
从业时间职称
电话手机
联系人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传真常用电子邮箱地址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数
档案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数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时间职称上岗证及编号
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
材
料
审
查
情
况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2-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意
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叁份,一份所在地档案局留存,一份档案服务机构留存,一份报省档案局备案。
-3-。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并支持档案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档案服务活动的机构,均可到江西省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江西省档案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申请备案的服务业务;— 1 —(三)有与档案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管理专业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四)具备档案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机构法人及档案业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五)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机构,档案库房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面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四)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附件3);(五)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附件4);(六)寄存档案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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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
(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
(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第七条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获准备案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档案服务机构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备案登记单位后,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原核发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作废。
第十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每两年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复核。
备案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备案登记表(附表1);
(三)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两年内开展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及业务台账。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向复核合格的档案服务机构换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档案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确保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就下列事项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档案服务机构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情况;
(二)档案服务机构执业人员配备及其业务培训、业务水平情况;
(三)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情况;
(四)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投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注销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伪造、涂改《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三)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复核的;
(五)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
(七)从事档案服务存在违法、违规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
(八)备案期内不开展服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档案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自然注销。
第十八条非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