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流程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流程劳动监察部门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你遇到了违法用工、拖欠工资、加班超时、没有保险、安全环境有问题等问题,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介绍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流程。
一、投诉前的准备工作1.收集证据在投诉之前,要提前把与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
证据包括:合同、工资条、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能够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快速准确地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
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想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那么你需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导致投诉流程的滞后,无法给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带来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选择投诉渠道当你遇到的问题与你所在地的公司或个人有关时,可以选择联系本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2.跨地区投诉当你的投诉对象不是在你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跨地区投诉。
跨地区投诉需要联系劳动监察部门的跨地区联络机构,进行投诉。
在投诉之前,需要了解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是哪一个,通过电话或邮件先了解投诉细节,再进行投诉。
三、投诉流程1.投诉方式(1)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违规证据说明。
(3)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整改违规行为的要求。
(4)附件:相关证据材料。
2.接待受理当你提交投诉申请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诉申请,并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投诉。
接待人员会详细了解投诉情况,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相关情况。
3.调查核实一旦接待人员确认投诉情况属实,将由劳动监察部门派出专项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所涉及的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4.处理意见如果调查核实属实,劳动监察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要求整改。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1、当事人投诉或举报;2、填写登记表;3、提交证据材料;4、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5、调查完成后,作出决定;6、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举报投诉受理: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2.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
3. 责令整改: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其整改,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具体流程还需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规定为准。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并在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应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相关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一份;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案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一、受理条件。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包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案件。
申请受理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明材料等;3. 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申请程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受理流程。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2. 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提交至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窗口;3.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4. 初步审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将受理申请登记,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5. 调查核实结果出来后,劳动监察大队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6.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复议申请。
三、受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申请人应当配合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 劳动监察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申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当事人应当尊重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辱骂、威胁等行为;5.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复议程序,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四、受理结果。
1. 劳动监察大队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 处理决定如对当事人不满意,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3. 处理决定如涉及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
五、结束语。
劳动监察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和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当事人能够依法履行申请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材料,配合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核实工作,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流程
1、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流程: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结案归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海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

上海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办事项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事依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条件(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一、案件立案1.受理投诉或发现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接受的投诉或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确立案件立案编号,同时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核实。
3.形成案件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立案登记信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等。
二、调查取证1.制定调查方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方法。
2.进行现场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查现场等,获取相关证据。
3.面谈询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记录相关内容。
4.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调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三、行政处罚1.依法裁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3.行政处罚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提起申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接受处罚,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
四、申诉1.提起申诉: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提起申诉。
2.审理申诉: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收到申诉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审理,并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调查核实。
3.申诉裁决: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依法作出申诉裁决,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处罚决定或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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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