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47.10.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 ,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 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 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英文对照)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Members,Considering that Ministers agreed in the 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 that "Following an examin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GATT Articles related to the trade restrictive and distorting effects of investment measures, negotiations should elaborate, as appropriate, further provisions that may be necessary to avoid such adverse effects on trade";Desiring to promote the expansion and progressive liberalisation of world trade and to facilitate investment across international frontiers so as to increase the economic growth of all trading partners, particularly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while ensuring free competition;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articular trade, development and financial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particularly those of 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Recognizing that certain investment measures can cause trade-restrictive and distorting effects;Hereby agree as follow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各成员,考虑到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宣言》中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有关的GATT条款的运用情况之后,谈判应酌情详述为避免此类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而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规定”;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特此协议如下:Article 1Coverage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investment measures related to trade in goods only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TRIMs").第1条范围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定中称“TRIMs”)。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 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
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
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
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
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世贸组织概论》题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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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C )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转。
A.《大西洋宪章》B.《国际贸易组织宪章》C.《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A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C.《哈瓦那宪章》3、自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临时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关贸总协定共组织了(C )轮多边贸易谈判A.六B.七C.八D.九4、第七轮“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B )举行A.日瓦B.东京C.埃斯特角城5、(B )指缔约方保证另一缔约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样的国民待遇。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贸易自由化6、(D )要求成员方平等地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国生产的类似产品。
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透明度原则7、(B )指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的税收A.反倾销税B.反补贴税C.关税8、(A )是《海关估价协议》的原则和基础。
A.海关估价条款B.反倾销税条款C.反补贴税条款9、(A )解释和适用的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采取限制措施的国际收支条款。
A.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B.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C.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10、《 B 》简称TBT协议A.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B.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C.反倾销协议11、( B )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做出的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第壹章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GATT产生背景:20世纪爆发的俩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壹是各国之间存于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1946:美国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形成《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于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和关税义务关联的壹般义务条款。
合且修改后的草案称为GATT(GATT从1948年诞生,比WTO早了47年)3.GATT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壹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最为重要的,即于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且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历史地位: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壹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壹个稳定的基础。
3)同时GATT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不足: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涉及范围狭隘。
6.GATT回合谈判:1947-1994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年)。
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GATT的最后壹轮谈判。
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和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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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
认识到GATT 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在本谅解中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并为澄清此类规定1;
特此协议如下:
措施的实施
1. 各成员确认,承诺尽快公布其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
各方理解,可考虑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情况而酌情修改此类时间表。
只要一成员不公布时间表,则该成员即应为其中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2. 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选择那些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
此类措施(本谅解中称“价格机制措施”)应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日押金要求或对进曰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
各方理解,尽管有第2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实施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中所列关税。
此外,该成员应根据本谅解项下的通知程序,明确并单独表明价格机制措施超过约束关税的数量。
3. 各成员应寻求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在一成员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对价格机制措施为何不能成为处理其国际收支状况的适当手段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维持数量限制的一成员应在连续磋商中表明在大幅削减此类措施的影响范围和限制作用方面取得的进展。
各方理解,对于同一产品不得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一种以上的限制性进口措施。
4. 各成员确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只能用于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不能超过处理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
为使任何附带保护作用减到最低程度,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管理限制。
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对确定受限产品的标准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
按第12条第3款和第18条第10款的规定,对于某些必需品,
1
各成员可排除或限制实施全面适用的附加税或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需品”一词应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该成员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
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一成员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任意许可,并应逐步取消。
应对用以确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提供正当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本谅解中称“委员会”)应进行磋商以审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性进口措施。
委员会对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
委员会应遵循1970年4月28日批准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程序(BISD18册48至53页,本谅解中称“全面磋商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6. 实施新的限制或通过实质性加强现有措施而提高其现有限制总体水平的一成员,应在采取此类措施后4个月内与委员会进行磋商。
采取此类措施的成员可酌情请求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a)项进行磋商。
如未提出此类请求,则委员会主席应邀请该成员进行此类磋商。
磋商中可审查的因素特别包括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新的限制措施、或限制水平的提高或产品范围的扩大。
7. 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的所有限制应根据第12条第4款(b)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在委员会中进行定期审议,同时考虑与磋商成员议定的修改磋商周期的可能性,或根据总理事会可能建议的任何具体审议程序。
8.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对于按照在以往磋商中提交委员会的时间表推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磋商可根据1972年12月19日批准的简化程序(BISD20册47至49页,本谅解中称“简化磋商程序”)进行。
如对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定在与该磋商所定日期相同的日历年内进行,则也可使用简化磋商程序。
在此类情况下,关于是否应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将根据们979年宣言》第8段中列举的因素作出。
除最不发达国家外,不得连续两次以上根据简化磋商程序进行磋商。
通知和文件
9. 一成员应将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情况,或在实施此类措
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情况,以及根据第1款宣布的取消此类措施时间表的任何变化情况通知总理事会。
重大变化应在宣布之前或在宣布之后不迟于30天通知总理事会。
每一成员应每年可使秘书处获得一份综合通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声明或公告等方面的变更,供各成员审查。
通知应尽可能包括细分至税号的关于实施措施的种类、管理措施的标准、受影响的产品范围和贸易流量的所有信息。
10. 在任何成员请求下,委员会可审议通知。
此类审议仅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体问题,或审查是否需要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进行磋商。
如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限制性进口措施是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则可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项。
委员会主席应请求提供该措施的信息,并使所有成员可获得该信息。
在不影响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磋商过程中寻求适当澄清权利的前提下,可提前提交问题,以供参加磋商的成员考虑。
11. 参加磋商的成员在除准备任何其他被视为有关的信息外,还应为磋商准各一份基本文件,包括:(a)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概述,包括对国际收支状况有影响的内外因素的考虑,以及为在健全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国内政策措施;(b)全面描述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其法律根据和为减少附带保护作用所采取的步骤;(c)自上一次磋商以来根据委员会的结论为放宽进日限制所采取的措施;(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余限制的计划。
在相关的情况下,可参考已向WTO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的信息。
根据简化磋商程序,参加磋商的成员应提交一份包含基本文件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 为便利委员会中的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涉及磋商计划各个方面的事实背景文件。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秘书处的文件应包括关于外部贸易环境对参加磋商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影响范围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
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援助部门应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 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磋商的情况。
在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情况下,该报告应说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不同组成部分的结论,及这些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委员会应努力在其结论中包括旨在促进实施第12条和第18条B节、《1979年宣言》以及本谅解的建议。
在己经提交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措施的时间表的情况下,总
理事会可建议如一成员遵守该时间表,则应被视为符合其GATT 1994的义务。
只要总理事会提出具体建议,则即应根据这些建议评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委员会未提出具体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记录在委员会中表达的不同意见。
如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报告则应包含委员会中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关于是否需要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