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诉讼文 化探析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在我国古代,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古代的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
本文将从诉讼的起源、诉讼模式的演变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起初,我国古代的诉讼模式可以追溯到商朝的时候。
商代的诉讼主要是由当事人亲自上书告状,将纠纷呈报给君主,由君主亲自裁决。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直接,但却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发展和完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向法律程序化发展。
当时,各国开始制定法律条文,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
例如,《齐官法》规定了诉讼的程序要求,并且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
这种诉讼模式的出现,为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纠纷提供了基础。
到了秦汉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当时,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大官令》、《小官令》等,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此外,秦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司法活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这种诉讼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到了唐宋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唐代的诉讼模式主要是由官府负责审理,派遣官员和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唐代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明确了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宋代的诉讼模式则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重要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律师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权威。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的诉讼模式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诉讼模式不仅为解决纠纷提供了途径,也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古代的诉讼模式虽然与现代的诉讼模式有所不同,但其重视程序和证据的原则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诉讼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现代的诉讼模式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无论是古代的诉讼模式还是现代的诉讼模式,都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论古代中国民事诉讼的息诉文化

论古代中国民事诉讼的息诉文化陈竞翔摘要在古代中国,民事诉讼是一件不经济的事。
除非有必要,否则民事诉讼最好不要发生,或者在民事诉讼发生时尽快地终结诉讼程序。
这种竭尽全力熄灭诉讼的文化,就是息诉文化。
本文旨在展示这一诉讼文化在古代中国的表现形式,并力求找出它形成的缘由。
关键词民事诉讼古代息诉文化古代中国长期存在着压制起诉,平抑诉讼争议的做法,此种做法被称为息诉文化。
本文通过描述息诉文化的现实表现形式,再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一文化产生的原由。
一、息诉文化的基本要点《荀子·礼论》中记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易经·讼卦》:”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可见古人认为诉讼是人的欲望的冲突造成的,是天象相冲突的结果,诉讼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易经·讼卦》又记载:“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孔子也说过:“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诉乎!人情漓靡,机事横生,已难使之无诉,唯尽吾情以听之而已。
”可见,古人认为诉讼虽然是不能避免的,但它是凶事,最好不要发生诉讼。
这种认为诉讼不可避免,在实践中贬抑诉讼,尽力去压制诉讼的文化,就被成为息诉文化。
息诉文化最大的特征是:一是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即无诉;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包括情理法三种方式审理,快速平息争议,熄灭诉讼,即息诉。
无诉指案件发生了,也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包括提高诉讼门槛、过高的诉讼风险等方式阻碍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前就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息诉指即采用情理法审判方式,诉讼的目的不是给当事人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是要采用各种方式快速平息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无诉与息诉它们表现了在古代中国对民事领域如何进行司法控制,以及民事领域的司法运行状态。
二、息诉文化的无诉与息诉无诉,指的是,没有诉讼,纠纷进入不到民事诉讼程序。
无诉的第一个内容——家族法诉讼。
中国古代传统诉讼是二元的,即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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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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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自然环境 的特殊性 限制诉讼观念 的形成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提到, 地理 自然环境影 响地域文化 , 而影响法律制度。地理 自然环境 的 进 不同直接影响了诉讼观念能否得 以正常形成。中国特殊的地理 自然环境在给民众带来物质利益和灾害的同
时 , 限制 了诉讼 观 念 的形成 。 也
2 1 年 9月 01
陕西 教育 学 院学报
J unlo h a x nt ueo d e t n o ra fS a n iIsi t fE u ai t o
Sp 0 1 e .2 1 V0. 7 No 3 12 .
第2 7卷第 3期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赵 亮
( 西安思源学 院 , 陕西西安 703 ) 1 8 0 摘 要: 传统诉讼 观念 已经严重阻滞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 , 重塑社会主义新 型诉 讼念成 为当务之 急 , 分析传 统
阂或矛盾都无法完成工作 。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矛盾 , 以生命为代价的互助早 已将矛盾溶人其 中。人们更倾 向于消除矛盾本身 , 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矛盾。
( )自然 因素 二
中国内陆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 , 旱季 、 雨季分明。这种气候稳定性较差 , 各年之间变化极大 , 旱涝之灾 交替出现。古代气象记载有“ 六岁穰 , 六岁旱 , 十二岁必有大饥 。 在 11 年前的 2 l ” 91 l7年内, 有官方记 载 的水 灾 有 12 次 , 6 1 旱灾 有 19 32次 , 即无 间断 的平 均每年 有灾 荒 132次 。5因此 , 亦 .9 【 农业 收 成发 生丰 歉 的周 期性变化。不同年时丰歉的地域和农作物不 同, 人们在情感的作用和支撑下产生了相互接济行 为。纠纷 与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 ——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传统“无讼”诉讼理念的形成机制在于国家与民间的互动:上层文化人士创造出一大批凝聚着儒家和谐政治理想的“无讼”文化产品,这批产品经过下层文化人士以戏剧演出、说书等方式将之推到普通群众的面前,使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对之产生一种价值认同,再加上乡土士绅的努力,儒家“无讼”的诉讼理念终于在民间社会生根发芽,成为了我国的传统诉讼理念。
关键词:“无讼”;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文化的民间传承;政治理想;认同;治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一般都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一大特色,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作出了相应解释。
这些解释大多从宏观层面展开,在解释历史发展脉络时有明显价值,但在具体探讨“无讼”原因时却颇感牵强。
鉴于此,笔者试图对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和延续尝试另一种探索。
;一、传统解释之困惑我国学者在解释传统社会“无讼”观念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条路径。
首先是张晋藩先生的解释。
张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问题,并将之归结为三个根源:第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根源。
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形成了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再加之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纠纷很少诉诸法律。
第二,是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根源。
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反对讼争,结果导致诉讼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日益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第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根源。
封建专制国家对秩序和稳定的诉求抑制了诉讼的扩展。
另外,张先生还认为,“无讼”之所以在司法中有广泛影响,百姓之所以厌讼、贱讼,还有一个就是讼累。
[①]其次是范忠信教授的解释路径。
范忠信教授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中把中国传统诉讼理念诠读为“贱讼”,并指出贱讼的三大理由:第一,是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第二,是官司导致的“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的后果;第三,是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诈,并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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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形成、诉讼的人情表现出了“无重性。
无诉子在《论语:“罢黜百家、基石,进而是儒家思想不符合儒家《春秋》中的的尊重来实现的。
亲亲相容隐的立法几乎
国古代的法制史。
[3]
(二)诉讼的人情化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素以维护礼教、
序”、“淡漠权利”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看起通人情。
其实,实践中中国传统的诉讼文情味。
清代书画家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和尚与尼姑通奸,众人报官。
依《大清律》杖八十或徒两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
非但没有依法重罚,反判令二人还俗结为种充满了人情味的判决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是却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称颂。
甚受朝廷的违法裁判之责。
这是因为中国传化是以伦理道德为价值取向的。
中国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