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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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07]74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07]74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财建[2007]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

受饲养成本上升、去年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今年猪肉供应持续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并召开全国“菜篮子”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是公共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管理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与大县内生猪调出的发展,提高农民在养殖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一)奖励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在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符合大县养殖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并取得登记档案。

(三)申报主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发并完善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猪调出企业在经营年度完成了调出指标,且调出的生猪的品质达到大县有关标准要求。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一)大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奖励资金。

(二)大县内企业及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奖励计划的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材料(一)申报主体的登记档案;(二)完成调出指标并获得调出生猪品质达标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为实施本办法而准备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申请方式(一)申报主体须向广大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当将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资金报告等文件统一以交材料方式递交到大县农业局。

(三)大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合格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申报主体的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分配。

(二)优秀申报主体将按照不同的调出指标和调出品质获得更高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审核责任(一)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

(二)大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数额。

(三)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指定的账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14日财建[2007]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第五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生猪养殖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猪价格波动大,养殖成本不断上涨,农民养殖积极性不高,生猪供应紧张,影响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居民生活。

为了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是其中之一。

二、目标。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激励和奖励,推动生猪养殖大县的发展,增加生猪供应,稳定生猪市场价格,提高农民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奖励对象。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对象为生猪养殖大县,具体奖励对象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生猪养殖情况和政策要求确定。

四、奖励标准。

1. 生猪产量奖励,对生猪产量在全县排名前三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生猪产量大小而定。

2. 生猪质量奖励,对生猪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生猪质量等级而定。

3. 生猪养殖技术奖励,对在生猪养殖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技术创新成果而定。

五、奖励资金来源。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相关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生猪养殖情况和政策要求配奖励资金,其他相关资金包括行业协会、企业捐赠等。

六、奖励资金管理。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政策要求,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七、奖励资金使用。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建设、生猪饲料购买、生猪疫病防控等方面,要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奖励标准,要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

八、奖励效果评估。

生猪调出大县奖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奖励效果评估机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奖励效果进行定期评估,要加强对奖励对象的跟踪和督促,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奖励效果的实现。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我县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7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X财指(经)〔20XX〕1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和标准养殖为重点,以促进生猪生产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引导规模养猪户发展生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县级主管原则。

对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规定,编制相关方案并报省财政备案;结合本县实际,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直接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林牧场、社区,要大力宣传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先进原则。

坚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防疫严格及管理规范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生猪生产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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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加快我县生猪产业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X〕24号)规定,按照“引导生产、多产多奖、直拨到场、专项使用”的原则,将XX年度奖励资金751万元专项用于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三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四是良种引进;五是生猪养殖企业“三品”认证奖励;六是生猪保险试点补助;七是生猪生产数据监测调查补助。

二、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

列支405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提升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其中:
1、对全县现有5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生猪),奖励65万
元,引导标准化生猪生产。

其中:对XX年度新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XX宏远养殖场,奖励15万元;对XX年之前已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XX彼斯壮牧业和XX福地种猪场奖励资金30万元,每个奖励15万元;对已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泽佳牧业、晟昊牧业奖励资金2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

2、对XX年度在猪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年度出栏达到500头(以XX年1月X日至XX年X月X 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以上,于XX年X月X日前建成与生产相配套的防雨防渗粪便集中堆放场和污水储存池,且通过建设达到XX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建设标准和XX市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治理要求(德环办字〔XX〕151号)的,给予奖励。

共奖励40个猪场,奖励资金240元,每个奖励6万。

已享受XX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奖励。

3、对XX年已建成投入运营,且被县政府确定纳入海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重点治污项目的4个生猪养殖场(区)治污工程(即:开发区姚魏庄生猪养殖南区、XX街道彼斯壮、XX镇晟苑、XX 镇福地),奖励资金4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作为日常运转费用。

4、对拟建设的开发区姚魏庄生猪养殖北区污水治理工程,奖励资金60万元,同时结转XX年度未拨付奖励资金150万元,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并拨付,作为日常运转费用。

(二)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列支136.8786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保证全县生猪改良工作稳步推进。

自XX年以来我县成功申报了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XX年度争取到国家项目补贴资金220万元(即补贴种公猪精液22万份,每份10元),项目实施和种公猪站建设等工作已位于全省前列,XX年X月X日至XX年3月3X日共实施项目精液27.4522万份。

其中:对上年度项目精液成本差价每份补贴3元,计补贴82.3566万元;对上年度实施项目精液数量与国家项目计划数量的缺口每份补贴10元,计补贴
54.522万元;
(三)生猪防疫服务费用。

列支58.1414万元,专项用于全县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由动物防疫部门用于完善生猪防疫设施设备和开展生猪防疫、检疫、疫情监测服务,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四)良种引进奖励。

列支40万元,专项用于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引进优质种公猪,提高全县生猪品种质量。

(五)“三品”认证奖励。

列支49万元,专项用于生猪养殖单位“三品”认证奖励。

对XX年度新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同一单位获得2个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XX年度以前通过无公害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每个奖励2万元。

(六)生猪保险试点补助。

列支49.5万元,在XX年年底前已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规模示范场的养猪单位开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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