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基础知识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需要,选定备付金银行,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变更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变更备付金银行应当与原备付金银行协商一致,并提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及变更
开立备付金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或多 个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
某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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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某备付金银行为了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合理设立和管理客户备付 金账户。
管理实践
该备付金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需求, 设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并制定了相应 的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则。
总结评价
该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 践较为成功,能够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同 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某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
背景介绍
01
某支付机构为了满足客户支付需求,需要合理管理客户备付金
。
管理方案
02
该支付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备付金规模,制定了一系
列严格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总结评价
03
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较为完善,能够确保客户备
付金的安全和合规,但需要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成本。
良好的信誉记录
备付金银行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未出现过重大违规行为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
备付金银行的账户设置要求
专户存放
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部存放在备付金银行专门为其开设的备付金专用账户 中。
账户独立
备付金专用账户应独立于备付金银行的其他业务账户,确保客户备付金与备付金 银行自有资金相隔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年第3期·总第32807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存管备付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纷纷采取了存管备付金制度。
存管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交易资金提供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将客户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本文将从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存管备付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方式、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要求。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三、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1.存管方式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专户管理。
存管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全额存管: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存管银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差额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用于业务运营。
(3)混合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管理。
2.存管银行选择支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我国支付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支付行业风险也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我国央行最近出台了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保证支付业务顺利运行,提供给央行或其他持牌机构的资金。
备付金的管理关系到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业务稳定以及用户资金的风险防范。
首先,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的存管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要求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必须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持牌机构。
这一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用户的支付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的监管和控制。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余额和资金运用进行了限制。
新规要求备付金余额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以上,以应对可能的支付风险。
同时,支付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付金的清算和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备付金流出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对备付金的账务处理和报送要求进行了细致规定。
支付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备付金账户并及时完善账户信息。
同时,备付金账户的日终余额和周末余额要及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以提高备付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加强了对备付金的监管,有助于防范各类支付风险的发生。
其次,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与存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化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和运行效率。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提倡支付机构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支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然而,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对支付机构来说,备付金的安全存管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作,需要支付机构加大人力和技术投入。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需要央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确保备付金的监管能够有效实施。
总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作者:杨晓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3期杨晓丽(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备付金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c)-0211-02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 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 6 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
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2 0 0 5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2 0 0 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备付金存管关系,保障客户的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备付金存管的目的和原则甲方作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存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存管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性原则:甲方应将客户备付金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客户备付金不受甲方其他业务的影响。
(2)安全性原则: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定期审计等。
(3)透明度原则: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信息,包括备付金的存管账户、余额等。
2.备付金存管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备付金存入指定的存管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备付金受损,甲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备付金信息,并保证备付金的合法来源。
乙方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备付金被冻结或扣押,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3.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管(1)备付金的使用: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备付金,但不得超出存管协议约定的范围。
甲方有权监督和审查乙方对备付金的使用情况。
(2)备付金的监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备付金的存管情况,包括存管账户的余额、流水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2)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除手续。
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