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及期限
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有限人员资源,防范离职员工利用企业的竞业限制信息进行非法竞争或者给企业带来损失。
下文将深入分析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步:制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秩序,优化上海的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标准的实施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降低员工离职率,防止企业的重要商业机密外泄。
第二步:标准的适用范围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标准适用于拥有商业机密、工艺秘密等重要竞业限制信息的企业和组织。
同时,标准适用于企业和员工在离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事项的情况。
第三步:标准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为保护企业的利益,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规定了员工在竞业禁止期内无法从事对公司有竞争性的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 补偿金的起点是员工的月薪,每个月的补偿金标准为其月薪的30%。
2. 补偿期限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确定,服务年限在1至3年的员工补偿期限为6个月;服务年限在3至5年的员工补偿期限为12个月;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员工补偿期限为24个月。
3. 补偿期内,企业每次应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一定比例,比例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确定,服务年限在1至3年的员工最低比例为30%,服务年限在3至5年的员工最低比例为60%,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员工最低比例为90%。
第四步: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了保证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执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和员工应具备的条件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上海市相关部门还通过加强宣传和调查督导等方式,确保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得以有效实施。
总之,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标准及发放时间

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标准及发放时间本合同目录一览1. 竞业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竞业协议的定义1.2 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2. 补偿金的计算标准2.1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2.2 补偿金的计算基数2.3 补偿金的计算周期3. 补偿金的发放条件3.1 员工离职后满足的条件3.2 员工在职期间满足的条件4. 补偿金的发放时间4.1 补偿金的首笔发放时间4.2 补偿金的后续发放时间4.3 补偿金发放的截止时间5. 补偿金的发放方式5.1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5.2 补偿金的支付主体6. 补偿金的相关税款6.1 补偿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2 补偿金所需缴纳的其他税款7. 补偿金的调整机制7.1 补偿金调整的条件7.2 补偿金调整的幅度8. 补偿金的停止发放情况8.1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8.2 员工获得其他补偿金的情况9. 补偿金发放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 补偿金发放的违约责任10.1 未按约定时间发放补偿金的违约责任10.2 未按约定标准发放补偿金的违约责任11. 补偿金发放的合同解除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金处理12. 补偿金发放的双方义务12.1 雇主的义务12.2 员工的义务13. 补偿金发放的其他约定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13.2 双方约定的其他优惠政策1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14.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竞业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竞业协议的定义本协议是指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合法权益,双方约定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的协议。
1.2 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有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敏感信息的员工。
竞业限制及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与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合同书:竞业限制规定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达成并签署: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员工”)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1. 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地址)的合法经营实体,从事(行业)领域的业务;2. 员工在(日期)加入公司,并担任(职位);3. 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期间,将获得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专有信息,并且将接触到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等,公司有合法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的权利;4.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以及防止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开展竞争活动,双方达成了以下竞业限制规定。
一、定义1.1 "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1.2 "离职"是指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主动离职、合同到期、辞退还是其他原因。
二、竞业限制期限2.1 员工同意在离职后,在(离职时间)起,竞业限制期限为(限制期限),期满后不再受任何限制。
三、竞业限制范围3.1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在相同行业、领域从事同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等;- 加入或提供咨询服务给与公司业务竞争的企业或组织;- 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专有信息或客户资源从事竞争活动等。
四、经济补偿4.1 员工同意,如果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具体金额)。
4.2 员工同意,支付违约金不视为公司放弃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
4.3 如果员工达到公司设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后,按照上述规定仍计划从事竞争活动,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解除竞业限制,但员工必须提前(提前期限)书面通知公司。
五、保密责任5.1 员工承认并同意,公司的商业机密与专有信息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和竞争优势,员工在离职后仍有义务保守商业机密与专有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竞业补偿金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竞业补偿金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是指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竞业者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竞业补偿金则是雇主向离职员工支付的一种补偿,以限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从事竞业活动。
竞业限制和竞业补偿金是雇主在维护其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职业发展的一定保护。
一、竞业限制的合法性与限制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自由选择就业,但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进行过度限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地域限制指劳动者在离职后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竞业活动,这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时间限制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竞业者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以防止劳动者利用离职时获取的商业机密给雇主带来损失。
二、竞业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竞业补偿金是雇主向离职员工支付的一种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从事竞业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劳动者在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
具体的支付方式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是雇主对劳动者在限制期内的职业生活产生的一种经济补偿,既有助于稳定劳动关系,也有助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三、竞业限制与竞业补偿金的合理性与争议竞业限制和竞业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雇主对商业利益的保护需求,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的不满主要表现在限制范围过于宽泛,对其求职选择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另一方面,竞业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被认为过于低廉,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在限制期内的损失。
对于竞业限制的合理性与争议,可以考虑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加强对雇主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确保竞业限制的范围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竞业补偿金的争议,则可以考虑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024年度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竞业协议":指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解除后一定期间内,乙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性业务,并不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兼职或提供咨询、服务等行为所达成的协议。
1.1.2"补偿金":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作为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收入减少的补偿。
1.1.3"劳动合同":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章竞业限制范围2.1竞业限制2.1.1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后____个月内,不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竞争性业务。
2.1.2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后____个月内,不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兼职或提供咨询、服务等。
2.1.3上述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三章补偿金标准3.1补偿金支付3.1.1甲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乙方补偿金,补偿金数额为乙方在甲方一个月工资的____%。
3.1.2补偿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每月的____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补偿金支付期限4.1补偿金支付期限4.1.1补偿金的支付期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共计____个月。
第五章保密义务5.1保密义务5.1.1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后____个月内,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竞业限制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5.1.2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6.1违约责任6.1.1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在甲方一个月工资的____倍。
6.1.2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1.3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本文主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针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包括哪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可能会比较广。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有什么要求?补偿金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业限制期限有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影响。
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协议效力,劳动者仍应履行,同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五、离职前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不需支付补偿。
六、离职后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七、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双方约定,如果约定过高,可以请求减少。
调整违约金时需仲裁机构和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商定竞业限制约定内容时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劳动者在职期间的长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的长短以及劳动者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长短、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的主观违约恶意及客观违约行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劳动者是否采取辞职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诸多方面因素。
九、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1.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结束后,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的一种限制雇员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的规定。
该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2. 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雇员离职后立即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以避免雇员利用其在原雇主处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等优势对原雇主造成损害。
同时,竞业限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与雇主业务关系密切的雇员。
对于低级别员工,竞业限制可能不适用或限制范围较小。
4. 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应合理,并根据雇主业务的特点和行业的惯例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离职后的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到三年。
5. 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应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宽泛。
限制范围通常包括:- 雇员禁止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雇员禁止与原雇主的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 雇员禁止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在特定地区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6. 竞业限制的补偿措施为了保证竞业限制的有效性,雇主可以向雇员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以换取其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补偿措施可以包括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额外的福利待遇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7. 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受到各国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在制定竞业限制规定时,雇主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确保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如果雇员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雇主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明确规定。
9.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评估制定竞业限制规定时,雇主应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并符合业务需要和合理竞争的原则。
10. 竞业限制的更新和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环境的变化,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需要更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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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及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另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约定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是否为同一回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可见,设定竞业义务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手段。
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另订竞业协议方能苛以义务,否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离职员工的竞争性流动。
因此,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
而保密义务则是基于员工忠诚勤勉的职业道德义务,任何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其并非以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提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
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案例详解竞业限制新规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四)》共15条,其中最多的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共有5条,占了三分之一。
本文通过五则案例分析,对于这五条新规定逐一进行解读。
规则一: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案件1】小王在某IT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小王不管因何原因离开公司,一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二十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将按小王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
”否小王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按时帮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结算工资时,小王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未置可否。
小王离开公司后未找工作,公司也未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三个月后,小王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而公司表示: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就意味着放弃了令小王遵守经济补偿的要求,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说法】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是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且争议较大。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此时,如果认定竞业限制无效,则对劳动者不公平。
因此,根据《解释四》公布稿放弃了征求意见稿中劳动者可单方主张无效以及经济补偿按原工资待遇计算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在保持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确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也不再是100%原工资待遇,而是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规定,案例中小王与某IT公司未事先约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规则二:竞业限制的效力不受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影响【案件2】2009年6月,网游企业九城就劝退《魔兽世界》员工事件表态,称公司将劝退约大约300名原《魔兽世界》员工,其中大部分是客服人员。
有人在论坛爆料称,有客服部经理表示如有员工不服从赔偿条件将由公司主动裁员。
一九城员工说,“我们当时签定过禁业协议,前一批去的同事告诉我们,公司将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但我们没法去其他类似的公司工作,这样也就等于强行断送了我们其它求生之路。
”九城表示,将与这些员工解除业内常规的禁止竞业限制,让他们能寻求更佳的工作机会。
另据网上流传九城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甲方(九成)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要求乙方(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签署《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确认函》。
【《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法】最高院认为,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
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
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
据此规定,案例中不管九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但需注意,原来一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
但依据《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城与员工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九成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的条款是否属于所谓的“另有约定”?笔者认为,它排除了劳动者的同等权利,而只有约定双方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承诺或放弃的条款才是合理的。
规则三: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合约【案件3】小周去年国庆节前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时公司财务让他把身份证号码给她开个银行账户,说会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存到账户上,每月约1700元。
此后小周每月收到经济补偿款。
今年元旦过后,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找小周加盟,开出的报酬很有诱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