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挂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省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度考核登记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标委会编号及名称
本届成立时间
本届是
第几届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委员数
顾数
观察员数
联络员数
秘书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1.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
拟完成项目数
实际上报项目数
占%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拟复审项目数
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
占%
3.组织或参加标准化活动情况
4.经费情况(收支及使用情况)
万元
5.召开会议情况(举办会议名称及规模)
6.完成制修订地方标准清单
标准编号
名称
7.正在制修订地方标准清单
项目编号
名称
所处阶段
8.完成复审标准清单
标准编号
名称
复审结论
9.标准宣贯情况(包括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
10.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
11.标委会意见
主任委员:
年月日
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严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
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
各地三级岗位及人选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三级岗位管理由省人社厅建立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库,按单位实行实名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
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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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复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
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标委会。
第五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标委会。
具体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分析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
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
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条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质监局;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四条及时向省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受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建
第十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对口国家的原则。
第十七条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