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我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我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负责相应学科和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评委库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评委会必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承担,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第七条按照职称系列分别组建相应的评委库,各评委会根据评审学科专业范围,按不低于评委会及学科组成人员数量的五倍组建,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1/3以上,校外评审专家入库人数须占1/3以上。
第八条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单位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高评委会专家库,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条入选评委会专家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具体信访事项有关资料,要求经办机关、单位作出政策解释;(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三)对委托的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四)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五)开展工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自觉遵守专家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有关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三)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四)不得接受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与信访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不得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专业意见;(二)根据安排参加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疑难信访事项会商研判和信访风险评估等工作,推动信访积案和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三)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帮助做好政策宣传、疏导教育等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开展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家聘任第七条聘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品行;(二)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沟通表达,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三)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及决策咨询经验,可以是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可以是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是各级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可以是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专业人员;(四)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五)身体健康,胜任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修订: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给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时间、责任人、实施要求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备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总结: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5.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进行评审,为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同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专家库的高效运行。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导语: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医院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做出客观的判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医院评审的科学*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提高内部招标评审的专业水平和效率,统一评审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合理,制定本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明确专家库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责,并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
3. 评审专家的资格要求3.1 评审专家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如拥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科研成果。
3.3 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4. 专家库的建立4.1 专家库由公司委托的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4.2 专家管理机构会根据评审领域的需求,拟定专家库的设立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甄选和审核。
4.3 专家库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和推荐信等材料,通过专家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方可加入专家库。
4.4 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5. 评审专家的职责5.1 评审专家应参加公司内部招标评审工作,按照《招标评审程序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5.2 评审专家应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内容。
5.3 评审专家应保证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5.4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根据需要提供评审意见和建议。
6. 专家库的管理6.1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审专家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及时处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事务。
6.2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座谈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经验共享。
6.3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评审专家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6.4 评审专家有过失行为或不符合评审专家要求的,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将其从专家库中删除。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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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SZ.G.GD014-2010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010年4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贯穿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无论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等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的过程中,各类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业务的支持条件,因此要有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面大的专家资源库作为技术资源储备。
第四条为了在工程咨询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工程咨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建立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专家资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构成及专家分类
第五条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规划咨询专家库,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投资项目研究专家库,由具备研究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技术方案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具备完成投资项
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由具备编制、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所报咨询专业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服务。
(四)所报咨询专业与所学专业、职称专业或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五)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评审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
发,实事求是地,保质保量按期提出所承担的规划方案,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评估审查意见等。
(二)工程咨询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的工程咨询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转交他人、外传。
五、专家库的管理
第九条总工办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条专家提名
(一)由各部门推荐专家名单,填写《专家提名评审表》(见附表1),并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复印件;
3、职称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二)自荐,充分利用中心网站的宣传作用,开辟专家聘用专栏,总工办初审,所需准备资料同上。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和发布
(一)专家推荐人将《提名评审表》提交处长或副处长进行初审,签字同意后连同专家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复印件一起报总工办。
(二)总工办依据专家资格要求复核所报资料,合格后报分
管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列入合格专家名录并在中心局域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专家聘用
(一)各处可根据项目特点、类别、重要程度,从专家库中选聘所需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时,可提名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聘用,并列入合格专家名录。
(二)项目经理将项目所用专家计划报总工办(见附表2)。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填写《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见附表3)报总工办,作为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总工办建立专家档案,保存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每年12月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对不称职和不能继续参与咨询工作的专家,经处长、主管副主任或总工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不再列入合格专家名录。
(四)专家库资料不得随意泄露,总工办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六、专家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专业特点设定各类专家费用的上下限。
第十五条专家费支付程序
(一)项目经理编制专家费支付表(见附表4),提请处长审核,中心主任批准。
(二)项目经理填写与专家签订的《劳务合同》,并将《劳务合同》和专家费支付表一起交给核算中心(财务处)。
(三)核算中心(财务处)负责对支付表所列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复审。
(四)核算中心(财务处)负责专家费的支付,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网上划款或现金支付。
(五)中心各部门使用的专家必须入库,非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予支付专家费,特殊情况另议。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八、附表
附表1 专家提名评审表
附表2 专家聘用计划表
附表3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附表4 专家费支付表
项目名称:单位:元
审批:复审:审核:制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