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公司公告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公告送达,是指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通知、决定等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在我国,公司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对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广大公司了解和正确运用这一送达方式。
二、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领取法律文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不能亲自领取法律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其法律文书、通知、决定等公告送达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公告人的住所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司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需要公告送达的;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的;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4.公司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公司对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决定的;6.其他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四、公司公告送达的程序1.确定公告送达的对象和内容;2.制作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3.选择公告送达的媒体和方式;4.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公告人的住所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5.公告期满后,应当制作公告送达记录,并由公告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6.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公告人送达回执。
五、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公告人应当遵守;2.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对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3.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法律文书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收件人的行为。
准确、及时地送达法律文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展开论述,分析送达的法律依据、送达方式、送达要求和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部分相关条款: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法定收件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邮寄送达;(四)公告送达;(五)委托送达。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通知收件人到场,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是最常用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居住地、工作地或者临时居住地等地点。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留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的行为。
留置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在住处或者单位,或者拒绝签收的情况。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法律文书邮寄给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邮寄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居住地较远,直接送达不便的情况。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公告在指定的公共场所,以公告形式送达给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公告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
5.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委托其他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
公告送达裁定书格式

公告送达裁定书格式法院对法律⽂书的送达有很多的送达⽅式,⽤什么送达⽅式因受送达⼈的情况⽽定,例如在受送⼈下落不明,⽤民诉法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就适⽤公告送达,那么公告送达裁定书格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事裁定书的格式(⼀)⾸部1、标题标题分两⾏写明法院名称和⽂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的右下⽅,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份概况写法与⼀、⼆、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正⽂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介绍⼏种常⽤的裁定写作格式: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年×⽉×⽇,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受理……(写明当事⼈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或不成⽴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本案移送××××⼈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名称或姓名和案由)⼀案中,×告×××于××××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公告送达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尊敬的广大公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为了保障法律文书的正确送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告送达期限的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 公告送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适用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1.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法律文书,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 3.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 4.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国外,且无法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 1. 制作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送达的法律文书;(2)公告送达的原因;(3)公告送达的期限;(4)公告送达的地点;(5)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
2. 公告张贴:公告应当张贴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告送达的地点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公告的连续性。
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具体期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公告送达的地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4. 公告送达的效力:公告期满,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四、公告送达期限的法律规定 1. 一般期限:公告送达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2. 特殊情况下的期限: -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公告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法律文书,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在现实⽣活中很多法律⽂书是需要送达的,⽽我国法律⽂书送达的⽅式是⽐较多,⼀般情况下采取直接送达的⽅式,采取公告送达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公告送达有哪些前置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的⽅式送达法律⽂书的,前置条件包括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民诉法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式公告送达是⼀种法律推定送达⽅式,需经过⼀定期限,才视为送达。
合理选择公告送达⽅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式进⾏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式:1、在法院张贴公告;2、在受送⼈原住所地张贴公告;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
后种⽅式有公告范围⼴、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
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尽量择⽤国家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正规、权威。
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宜并⽤两种张贴公告⽅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
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进平常百姓的⽣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快捷简便覆盖⾯⼴泛的互联⽹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的⽅式送达法律⽂书的,前置条件包括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民诉法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等。
公告送达工作记录

公告送达工作记录一、背景描述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无法直接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刊登在指定的报纸、公告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
公告送达是司法机关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工作内容及重要性1. 制作公告送达名单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法院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制作公告送达名单。
这涉及到对当事人、代理人、被告、原告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告送达发布一旦制作完成公告送达名单,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确保公告内容准确无误地发布到指定的报纸、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
还需要及时更新公告内容,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获悉相关法律文件。
3. 处理送达回执公告送达后,法院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送达回执,核实送达情况并记录在案。
这是对公告送达程序的重要监督和管理环节。
4. 归档记录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将公告送达的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建立完整的电子或纸质档案。
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送达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完善。
公告送达工作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书,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从而维护司法公平和公正。
三、工作记录1. 公告送达名单制作情况截止目前,共制作了XX批次的公告送达名单,涉及XX起案件,共核实相关信息XX条。
经过多方的核查和确认,公告送达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充分保障。
2. 公告发布情况公告发布工作按时进行,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了相应的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准确无误,没有出现错漏,对于变更的公告内容也及时进行了更新和更正。
3. 送达回执处理情况送达回执是我们对公告送达工作进行管控的重要依据,截止目前,已经收到了XX份送达回执。
相关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和处理,确保了送达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
4. 归档记录情况对于已完成的公告送达案件,我们已做好了相关记录的归档工作。
电子档案建立完整,并且在纸质档案上也进行了相关记录,确保了记录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公告送达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达到送达目的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对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告送达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 概念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实现送达目的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受送达人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3)受送达人虽居住在国内,但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4)其他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公告的发布(1)人民法院在决定公告送达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无法送达的原因。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送达的依据、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公共场所,并在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2. 公告的期限(1)公告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九十日。
(2)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不得以未收到公告为由拒绝履行诉讼义务。
(2)公告送达后,受送达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或者反诉。
四、公告送达的例外情况1. 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公告送达。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虽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进行公告送达。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按照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
最简单的就是直接送达,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
那么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通过下文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 原因与经过 具体要求
公告送达原因与经过具体要求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者其他具有送达职能的机构,将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告送达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住所不知道或者无法送达等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力,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在我撰写的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公告送达的原因1. 当事人住所不详或无法送达公告送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住所不详或无法送达。
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正常的送达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因此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2. 诉讼程序必要性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和法律文书。
而当事人无法收到法院的通知时,就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3. 公共利益保护公告送达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故意隐瞒自己的住所或者逃避送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具体经过1. 法院发布公告公告送达的第一步是由法院发布公告。
法院会在指定的法律刊物或者指定的公告栏上发布送达的通知,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送达的内容等。
2. 公告期满在发布公告之后,法院会规定一个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或者30天。
在此期限内,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提供自己的真实住所等信息。
3. 确认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会对公告送达的效果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提供了真实的住所等信息,法院会再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送达。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的信息或者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则视为送达已经生效。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当事人故意隐瞒住所或者逃避送达的情况,这时公告送达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
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
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直接通知当事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
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如下:
1. 概念: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无法找到被告或无法直接通知被告的情况下。
在公告送达中,法院或相关机构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送达相关文件,以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文书的通知。
2. 要求:
-公告媒体:公告送达必须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如报纸、官方网站等。
公告媒体应当具有公信力和广泛的覆盖范围,以确保被告能够有合理的机会获得通知。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明确指出被告的姓名、案件的基本信息、法院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便被告能够识别自己是否涉及该案件。
-公告期限:公告送达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通常为一定的连续天数。
公告期限的长度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告证明:公告送达应当有相应的证明,通常是公告媒
体出具的公告证明或者法院的公告登载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作为送达的证据,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告送达是法律程序中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文书的通知,并有机会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使用公告送达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公告的内容准确、明确,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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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篇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
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
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
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
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
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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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
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
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
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篇二: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作者:李逵发布时间:20XX-10-1016:25:16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及特点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
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
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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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
式。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
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
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
有如下特点: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
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
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
刊登公告;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5、公告的
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
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
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
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目的,一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是为了使被送
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是希望借助公告这种手段以告知
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审理公正。公告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
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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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
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
动力都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二是现代先进的通讯
和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感情交流平台,即使是身处天南地北
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但是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和婚姻价值观念的
改变,使得他们喜则“闪电结婚”,恶则分道扬镳,婚姻家庭纠纷增
多,而实际送达则困难重重,导致公告送达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
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
不归,致使案件只得适用公告送达。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
加和扩大,为保证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的适用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
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
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
存在不少问
题:
(一)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关不严,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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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
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
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
凭一些书面证明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是把一方当事人的陈
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依据,
就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并决定适用公告程序,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
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达到非法
目的提供了机会。
(二)公告送达过分灵活导致滥用,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
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
明或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但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
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情况:1、有些案件本
来可以查找到受送达人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或是可以采用邮寄送
达、委托送达的,却因怕麻烦等原因而直接适用了公告送达;2、有
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刻意隐瞒受送达人的地址,或者
伪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从而使用了公告送达。如基层法
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占很大比重,尤其是离婚案件,一些人为达到尽快
离婚的目的,或在离婚诉讼中占“便宜”,故意不说出对方外出打工
的地点及联系方式,甚至干脆乘对方刚刚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这样
不仅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权,而且导致
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容易造成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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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和激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三)公告方式单一、不科学。
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
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在法院的实际操作过程
中,所有的公告案件一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这样做虽是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但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因没有看到报纸而
缺席判决。并且在实践中,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外,能保证每一
案件均能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公告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
张贴公告了。这些做法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内容表述不全面、不规范。
1、公告送达对象只写
明姓名或名称,如“某某某:本院受理某某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这
样的公告内容,没有受送达人的个人特征信息描述,不利于受送达人
身份的特定化,受送达人即使自己看到这一公告,也无法确信某一公
告中的受送达人是自己,就更不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
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
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
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没
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