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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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运输是一种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方式,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则,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以及对该领域的监管和控制措施。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具有潜在风险或可能导致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和国内标准,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特性被划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是基于国际上通用的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特点和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的。

二、运输管理规则1. 责任和承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首先属于货主,其次是承运人和运营单位。

货主应准确提供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承运人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并提供必要的防护和装卸设备。

2. 包装和标识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承受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振动和碰撞。

包装上需要标注危险货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和包装单位等信息,并使用统一的国际标识。

3. 运输条件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要求等。

这些条件的控制和监测由运营单位负责,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安全设备和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措施,如火灾报警器、防护栏杆等。

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撞和防火性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应急管理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

三、监管和控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控制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运营单位的运输过程。

此外,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应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重要性,以下是一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案例分析: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铁路危险货物泄漏火灾事故。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中国铁路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项规章,旨在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运输安全。

该规则对铁路危险货物的分类、运输要求、车辆设备、装卸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危险货物分类:将危险货物分为几类,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运输措施和安全要求。

2. 运输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运条件、包装要求、装卸操作、异常情况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爆炸等危险情况。

3. 车辆设备:要求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具备防护装置、报警系统等设备,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安全管理:要求运输单位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预防措施。

这项规则的实施旨在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规范化的管理也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分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分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分析摘要:铁路运输承担着重要使命,是国家的经济大动脉。

因此铁路安全性极其重要,而危险货物运输则是重点关注对象。

由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环节较多,安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

基于此,本文简单分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深入探讨优化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前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关系重大。

为避免发生更多事故,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针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借助信息化技术,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由此提高安全监管的水平,进而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这也正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分析1.1安全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仍缺少铁路相关的专业人才,随着铁路运输飞快发展,对安全监管需求日益增加,逐渐出现极大的人才缺口。

基于此,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业务一般会委托给铁路集团下属企业,因缺乏统一、标准及规范的人才选拔制度,所以一定程度上导致安全监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监管职责力度较弱,甚至出现虚化情况,进而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水平较低,埋下较多的安全隐患[1]。

1.2安全监管信息技术不足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较比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亟待提升。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现有的安全监管系统未能与危险货物信息系统相连接,部分信息及数据依旧采用人工收集的方式,致使部分信息及数据出现失真、不完整的情况,监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将很难及时做出有效应对措施,从而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事故,不利于铁路运输安稳发展[2]。

1.3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国家铁路局各司已强化部门职能,各地区监管部门同样加大了优化力度,唯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部分机制也不完善,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导致其真正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管理效果不佳,很多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分析2.1运用SWOT分析矩阵针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现状,可运用SWOT分析矩阵,即通过优势—机会(SO)与劣势—机会(WO)和优势—威胁(ST)与劣势—威胁(WT),进行交叉点归纳分析,从而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SO和ST交叉分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遏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该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铁路系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运输设施要求第三条运输设施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必须标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条运输设施配备危险货物运输车、箱、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设备检验对运输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并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过程和标准。

第六条运输容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经铁路部门审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输操作要求第七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配有专职作业人员。

第八条管理台账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GPS定位、视频监控、报警联动等运输管理服务台账,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章风险防范要求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铁路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解释,并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旧的规定进行处罚,新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规定属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环境保护。

为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高效,制定并严格遵循相关的管理规则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铁路危险货物指的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这类货物的运输必须在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下进行。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托运人的责任重大。

托运人必须如实向铁路部门申报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包装等信息,不得谎报、瞒报。

同时,托运人要确保危险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运输的要求。

包装应当能够有效地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燃烧等情况的发生。

而且,托运人还需要在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清晰、准确的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他们承担着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责任。

在接受危险货物运输任务之前,必须对托运人的资质、申报信息以及货物的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核。

只有审核通过的危险货物,才能被安排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要配备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在装卸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作业。

在运输过程中,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车辆和运输路线,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例如,对于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要避免在高温、火源附近运输;对于有毒、有害的危险货物,要确保运输车辆的密封性,防止泄漏。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保障安全的关键因素。

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工、押运员等,他们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培训内容涵盖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同时,他们还要具备良好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危险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2013年7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台本规章,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强化政府监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2.什么是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具体的品名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等。

3.是否所有危险物品都可以通过铁路运输?下列情况是严格禁止运输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对健康、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等。

二是危险性质不明的物品。

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高锰酸铵等。

四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场站条件。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其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评价合格。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运输资质与许可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企业应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业的技术人员、完善的设备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在获得运输许可前,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和范围、运输线路和方式等。

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运输许可。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准确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每种危险货物都应有清晰明确的标识,标识应包含货物名称、危险类别、警示符号等信息。

这些标识有助于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快速识别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运输设备与设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罐体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车辆和罐体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装卸危险货物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通风系统,以保障装卸作业的安全。

四、人员培训与管理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

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他们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五、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输计划和运行图,确保危险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车辆的行驶速度、装载量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运输途中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在途经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区域时,应采取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应急预案与演练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及公众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项活动,包含不安全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以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管理第四条分类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合理分类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取得最新的不安全货物分类和管理要求,并进行更新。

第五条货物运输准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掌控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准入,对全部不安全货物的运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

第六条装卸作业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安全货物的装卸作业安全进行。

2.装卸过程中,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岗位的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装卸作业的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过程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机制,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运输车辆和装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对于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故障报警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制度建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安全培训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依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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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业务范围涵盖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

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物质运输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

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

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四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经常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八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托运人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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