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差异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但 、、 新准 则将 长期 股权 投 资分 为两类 , 即通 过企 业合 并形 权 , 是在本 例 中 B CD三 家企业 合并 前后都 是 由 A控制 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 理权 的划转 , 团本身而 言 , 种业 务 的发生 并不意 味着 对集 这 所有者 权益发 生 了变化 ,因此这种 购买价 并不是 证券 市场
8 0 2 %= 0 ( 0 x 5 2 0 万元 ) 。 本年 会计 处理 为 :
借: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
22000 备 ) 5 0
— —
1 0 0 0 0 0 0
70 0 5 0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M设
营 业亏损 2 00 0 5 0
运用新 准 则 。
一
非暂 时 洼。 如 A控制 B和 D B控制 C 现根 据需要 , 例 , , D支
、
取得 时的入账 价值 不 同
付 1 0 万元购入 C90的股份 ,则 D取得了对 C的控制 0 0 0o /
[ 收稿 日期 ]0 7 1— 9 2 0 — 2 1 [ 作者简介 ] 徐宁蔓 (9 4 , , 17 一)女 浙江温 州人 , 大学本科 , 温州职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0x 5 = 5万元 ) 3 02 % 7 ( ; 年末应减少 的与 固定资产有关 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1 0 7 = 5 万 元 ) 0- 52 ( :
元 ) 0 4年纳 税 亏 损 形成 的可 抵 扣 暂 时性 差 异 转 回 1 0 , ̄ 2 0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转载自 ghm_0536最终编辑 ghm_0536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不仅推动了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了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直接影响。
下文中笔者从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着手,分析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前提,并且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 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如果预期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该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额,还包括满两年后可以抵扣的投资额的70%。
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因为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被抵销,由被投资企业的相应报表要素替代,既然长期股权投资都不存在,当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分析导读: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会计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会计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
税法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购买价款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成本。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取得时长期股权投资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
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
但计税基础不随之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投资企业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因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例如,A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6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格排 放 限值 。同时 , 现 行 各 种环 境 对
保护 投 资优 惠措 施 加 以整 理 分析 , 废 除 过 时 的 优 惠 政 策 , 台 新 的 适 合 市 出
( 者单位 : 都理工 大学 作 成
工程技 术学 院 )
编辑 思 思
Co mmeca Ac o ni g2 1 ・ 4期 ril c u t 0 2. n 1
黼 论 坛 L AN UN T
理
●冯 秀 娟 / 文
_ 在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初 始 计 量 、后 续 计 量 以及 期 末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等 方 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
号— — 长期 股权投 资》 以下 简称 “ ( 准则 ” 与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称 “ 法” 及 ( 税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得 税 法 实施 条例 》 以下 简称 “ ( 条例 ” 存 在 着较 大的 差 异 , 些 差 异 对企 业 ) 这 应 纳税 所得 额 的计 算及 所得 税 会 计核 算 产 生重要 影 响 , 也是 企 业 长 期股 权 投 资 实务 操 作 面 临 的难
值 与 税 法 规 定 的计 税 基 础 不 同 。
1 . 长期股权投 资计税基础 的确定 。
税 法 将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和
付 现 金 以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性 资
产 .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以
长期股 权投 资 。准 则第 三条第一 款规
论 坛
式取得的. 则长 期 股权 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 等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的会税差异分析在分析本节问题时,关键点在于是如何准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成本。
在税法中有关于投资资产主要有以下几项成本计量方面的要求:首先,就是利用现金进行资本成本的购买。
其次,通过融资等现金以外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投资资本。
长期股权取得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企业合并形成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应该在合并工作完成初始的那天计算好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这与税法上所确定的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会税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为: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收到的投资款的实际价值,贷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类账户。
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投资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借方或者贷方。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准则中有以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合同的固定进行合并成本的确定,而这些合并成本实际上就是合并以后相应的最开始的投资成本。
这个时候合并企业的财务最开始投资成本与税法中的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会税差异。
(二)非企业合并取得1、以现金方式取得。
在会计上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规定一致。
2、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
在税法中规定:一律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而在会计准则中: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家企业要有优秀的商业货币交换性质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首先,企业的现金流量在未来的资产、金额、时间以及风险的情况存在,它和其它同类型的资产有着明显的差异。
其次,换出与换入资产的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同存在,并且其相对有比较大的公允价值。
这种资产交换性质实际上是非现金性质的商业交换,会计上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一、取得投资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800万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①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贷:投资收益60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借:应收股利15(50*3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作者:王娟李正文胡述芬来源:《商情》2016年第23期摘要: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分离,作为企业金融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暂时性差异。
以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为依据,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投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
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新 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计 彦
摘 要 : 政部 发 布 了 新企 业 会 计 准 则体 系 , 一 准 则 体系 既 与 中国 国 情 相适 应 ,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准 则相 趋 同 , 我 国 各类 企 业现 有 财 这 又 为 的经济业务提供 了会计确认 、 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其发布实篪, 必将对 我国经济发展 、 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 国际竞 争产生 重要推动作 用 , 此 , 国会 计 准 则制 定 进 一 步 完善 。标 志 着 我 国会 计准 则 框 架 体 系 的基 本 建立 。 至 我 关 键 词 : 计 : 旧准 则 ; 权 投 资 ; 异 会 新 股 差
财 政 部新 发 布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 及 长 企 中 涉 期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主要 包 括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 企业 会 计 准 则第 8号 —— 资产 减 值》 《 业 会计 准 和 企 则第 2 2号— — 金 融 工 具 的确 认 与计 量》( 以下 简称 新 准则 ) 。该 准 则 和 2o 0 1年 修 订 后 重 新 发 布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 投 资》 企 ( 以下 简称 “ 准则 ’存 在 较 大 的 差异 , 长 期股 权 投 资 会 计核 旧 , ) 对 算 作 了 重大 改 进 。 文 基 于新 会 计 准 则 的规 范 要求 对 这 一 问题 本 进 行 梳 理 和 分 析 , 纳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 望 对 规 范 相 关 的会 归 希 计核算、 推进新会计准则的贯彻 实施有所 帮助 。
1 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差异
对投 资按 照适 当标 准 分类 是 会 计核 算 的 基本 要 求 。 准 则 新 虽 未 明确 提 出股权 投 资 的具 体 分 类 , 从 股 权 投 资核 算 的 原 则 但 与要 求 来 看 , 际 上 是 按 照 投 资 的意 图和 能 力 不 同 , 股权 投 实 将 资划 分 为 以下 五类 : ()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其中, 1投 控 制 是 指 有 权 决定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和 经 营 政 策 , 能 据 以从 该 企 并 业 的 经 营活 动 中获 取 利 益 ( 被投 资单 位 为 其 子公 司 ) 。 () 2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 同控制权利 或重 大影 响 的投资。其中,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 同约 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 共有的控 制( 被投 资单位为其合营企 业) 该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 , 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 产经营 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 一致 同意 时 存 在 ; 大 影 响 是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财 务 和 经 营 重 政 策有 参 与 决策 的 权 利 。 (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 、 同控 制权 利或 3 ) 共 重 大 影 响 ,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没 有 报 价 、 允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并 公 量 的权 益 性投 资 。 该类 投 资 不 具 备 前 两 类 投 财 政 部 新 发 布 的 《 业 会 计准 则 — — 基 本准 则》 , 及 长 期股 权 投 资业 务 的 主 企 中 涉 要 包 括 《 业会 计 准 则 第 2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业 会 计 企 、企 准则 第 8号— — 资 产 减 值》 《 和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2号——一 融 金 工具 的确 认 与 计 量》 以下 简称 新 准 则) ( 。 () 4 以公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投 资 。 包括 交 易 性 投 资和 指 定 为 公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 投资。 () 5 可供 出售 投 资 。主 要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售 的 非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以及 不 能 明确 归 入 其 他 类 投 资 的非 衍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暂时性差异.doc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暂时性差异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有较大差异,本文欲就此进行分析。
一、投资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比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2007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机器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的原值为13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净资产为2600万元。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累计折旧5000000贷:固定资产130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营业外收入2000000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80(2600×30%)万元,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差异分析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有较大差异,本文欲就此进行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__》(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比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xx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机器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的原值为13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净资产为2600万元。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80(2600×30%)万元,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是1000万元,该项业务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净资产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50(3500×30%)万元,所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5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