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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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67-JGJ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精)

67-JGJ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JGJ67--2006前言《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经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以510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1总则1.0.1本规范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

国家已制定了新的办公用房建筑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

同时为了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

1.0.2为了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

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

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但一个规范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并在调研中大多数设计单位认为,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除参照本规范执行外,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

总平面图设计要点

总平面图设计要点
置、名称、层数、间距; 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与各类控制
线的距离,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 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 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 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 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 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 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日照要求
一般在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需要日照分析图,施工图阶段不单独出图,但是建议核对方案和初步设计的日照结果。
规划黑线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 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名词解释
规划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 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 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 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 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规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的编制: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项目用地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3公顷以下的编制总平面规划。

3、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大型项目的规划方案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编制总平面规划应进行方案比较。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其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及图纸包括:规划说明书、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等文件图纸。

2、总平面规划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1)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等;(2)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3)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的位置;(4)建筑物功能、编号、坐标及室内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及高度(列表);(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6)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功能,设置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7)绿地界线,绿地布局;(8)室外场地各控制点坐标、设计高程;(9)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10)各类用地平衡表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

3、道路系统规划图:应确定道路等级,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主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定位坐标、宽度,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布局、泊车量等。

修规深度要求

修规深度要求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的编制: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项目用地在3公顷(含3 公顷)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3 公顷以下的编制总平面规划。

3、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大型项目的规划方案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编制总平面规划应进行方案比较。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其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及图纸包括:规划说明书、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等文件图纸。

2、总平面规划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1)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等;2)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3)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的位置;(4)建筑物功能、编号、坐标及室内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及高度(列表);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功能,设置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7)绿地界线,绿地布局;室外场地各控制点坐标、设计高程;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10)各类用地平衡表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

规划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审核要点

规划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审核要点

平面图,总,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审核要点1、熟练掌握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及规划指导意见书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城市规划原理是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向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总平面图时,要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及规划指导意见书.2、规划布局根据项目地理位置特点和开发意图,确定多层、别墅、小高层、高层的比例,总平面审核时还尤其应注意与周边建筑和用地使用的关系,了解周边人口分布状况、公用设施、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情况以及各类建筑的性质、规模、高度、使用状况、建筑质量、有无拆迁、有无污染、干扰等情况,同时应兼顾到与周边建筑的退距和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或位于建筑控制地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紫线管理规定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没有经验的设计人员往往忽视现场勘察和现状调查,对场地内及周边环境不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在规划时凭空想象,任意发挥,或者现状调查时走马观花,场地内竖向关系不明确,设计时将场地当做白纸一张,做出来的方案不切合实际,也就很难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

曾经有一个开发商,看中一处山坳地,请了省外的建筑师设计了很多山地建筑,从单体上看,建筑颇具特色。

但经地质勘测后,该处地形山体多为陡石山,部分山体原来已被采石场开采过,地质条件很复杂,若想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先要经过危石处理,对山体的植被绿化也需多年才能完成,同时该类建筑也不适宜在岩石层上进行建造,若想达到理想的效果,不但施工难度很大,并且还需投入很高的工程费用,方案实施的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规划总体布局应根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对各项建设作好综合的全面安排。

在规划设计中应考虑一定时期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居民的生活需要和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侯、地形和现状等条件,同时应注意远近期结合、预留有发展余地。

在审核中,应注意把握规划总体布局是否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的标准是否经济、安全,设施是否配套齐全、有无相互干扰、影响和污染,尤其是应对居住区内一些需要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公共绿地、组团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位置、规模大小、服务半径等是否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以及其方便程度等综合因素加以分析,合理地进行布局.如柳州市市区范围内山体较多,且多为孤峰,规划布局中必须注意建筑空间的通透性和开敞性,尽量避免采用大面宽的建筑,比如北方地区冬天多采用集中供暖、烟囱及锅炉房的选址和位置就应多考虑风向和防护距离.通常对日照要求较高的北方地区建筑物的间距就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而南方炎热地区则对通风需要更高一些,建筑物的朝向就要尽量以南北朝向为主,并尽量减少西晒墙面的比例.3、道路交通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道路系统是规划布局的骨架,道路的结构布局和走向往往影响着整个地块的规划总体布局,所以在审核中,应注意各条道路的等级、断面形式、尺寸、转弯半径、视距三角形、道路、走向、坡度、中心线控制点坐标,出入口方向,道口宽度、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出入口距交叉路口距离、消防车道、人防出入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主要出入口疏散空间等相关要素,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1 总则1 .0 .1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 .0 .2 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 .0 .3 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策与规定。

1 .0 .4 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国标图集”) 05J804 《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2 基地总平面(重点掌握)2 .1 一般规定2 .1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1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 .1 。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 .1 。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 .1 .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 .1 。

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 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 .1 .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 .1 .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 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公共建筑常用规范

第八章公共建筑常用规范§8.1总图设计8.1道路设置规定8.1.1建筑基地内道路宽表:1、建筑基地内道路宽度: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通则》5.2.22、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时≥14m;无供热管线时≥10m。

组团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建筑控制线路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时≥10m;无供热管线时≥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23、居住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路面宽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若悬河可以通达机动车)。

(2)当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住宅规范》4.3.1 4.3.24、基地场地道路坡度:(1)道路纵坡(见表8-1)道路纵城控制指标(%)表(8-1)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2≤8.0L≤200m≤5.0L≤600m非机动车道≥0.2≤3.0L≤50m≤2.0L≤100m《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通则》5.3.1(2)各种场地适用坡度(%)密实性地面和广场0.3~3.0广场兼停车场0.2~0.5室外儿童游戏场0.3~2.5室外运动场0.2~0.5室个杂用场地0.3~2.9绿地0.5~1.0湿陷性土地面0.5~7.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2.2注: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地面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通则》5.3.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5、其他:(1)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邦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作地面水的措施。

《通则》4.1.3.3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1 总则1 . 0 . 1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 . 0 .2 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 . 0 . 3 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策与规定。

1 . 0 . 4 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国标图集” ) 05J804 《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2 基地总平面(重点掌握)2 . 1 一般规定2 . 1 .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 1 .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 . 1 。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 . 1 。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 . 1 . 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 . 1 。

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 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 . 1 . 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 . 1 . 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 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附录三-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三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公式:FAR=S1/S2其中:FAR—容积率;S1—计容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的有盖走廊、小于2.20m的架空层、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空中花园及连廊、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建筑顶层上的楼梯井、水箱等;地面以下及半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用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库、储藏间、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的建筑面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S2—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代征用地的建设用地面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二、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D=S3/S2×100%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物基底总面积。

三、有关绿地率的计算1. 宅旁绿地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2.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米;距房屋墙角高层为1.5米;3.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边线;4. 屋顶绿化5.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大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6. 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1.5米以下,其绿化面积可按 1/2 计入绿地率。

7. 任何形式的消防通道一律不计入绿地面积;四、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1.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4米,有完整使用空间、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阳台视同居室,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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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
1.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2.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无污染、无噪声干扰及交通危险安全地段。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4.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其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

大门外应留有足够
的人、车停留空间。

5.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之外。

二.中小学校
1.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2. 应选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无污染的安全地段。

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
毗邻。

与公共娱乐场所、网吧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3.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4.学校主要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广场用地。

有条
件是宜预留发展用地。

5.学校主要教室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同侧边缘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或的城市主干道的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

当小于80 米时需采
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
6.中小学应设有足够的运动场地,小学需设6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

中学需设置100米直跑道和200 米环形跑道及篮、排、足球活动场地。

有条件的宜设置400米环形跑道。

7.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应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25米;
8.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镇主干道,主要出入口临街时,校门外应布置缓冲场地。

如一
般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足够的缓冲距离,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三.高等院校
1.新建普通高等院校规划用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共同制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见本措施第一部分附录2)
2.高等院校用地分为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设施用地、专用绿地;实验、实习各类用地,按学校自然规模(学生人数)确定;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3.注重院校的可持续发展,为新学科的建设留有一定的空间;
4.改建普通高等院校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5.新建普通高等院校规划应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整体化趋势,注意相关科系的相对集中,便于形成网络化联系及设备共享;
6.重视校园的社会开放功能,增加多种教育方式的可能性及充分发挥各类设施的潜能;
7.校园道路应至少有两处以上与不同方向的城市道路衔接。

四.综合医院
1.综合医院规模根据床位数量确定;
2.综合医院应保证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交通方便,并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3.基地内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主体建筑需满足日照和自然通风;
4.太平间如独立设置时宜设于隐蔽处,并与周围建筑及设施有适当隔离;
5.职工住宅不宜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应分离,另设出入口;
6.医院基地内应留有足够的机动车停车用地。

停车场出入口远离城市道路交叉口。

五.体育建筑‘
1.体育中心规划,由于是多个体育场馆组成,项目多、占地面积较大,应考虑统一规划,分项实施;
2.大型体育建筑应注重交通与出入口布置,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
城市道路;
3.体育建筑观众总出入口的有效宽度按其容纳人数不宜小于0.15米/100人确定;室外安全疏散指标,集散场地不得小于0.2平方米/100人;
4.大型体育建筑应注意其交通组织,疏散道路应避免机动车和人流的互相干扰;其疏
散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5.大型体育场馆应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及其设备、器材的出入等要求;
6.基地内应考虑机动车停车用地,如基地内不能满足要求,可在临时基地的地区设置,但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的专用停车场宜设在基地内。

六.老年人设施(包括:老年居住建筑及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
托老所等)
1.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地区,地形平坦,交通便捷并距医院或其他医疗建
筑交通方便的地段;
2.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处于阳光充足、朝向、通风良好、卫生、无污染及噪声环境中;
3.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生活服务设施,并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与庭院
绿地结合;
4.老年人设施宜在室外留有适当的空间,其出入口处有不小于1.50*1.50米可供轮椅回旋的面积,其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米,并应设置缓坡;
5.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室外活动及游憩空间,并应结合绿地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6.在非居住区内建设的老年人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40%,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人;
7.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8.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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