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监督者,承担着重要的法定义务和专业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简述他们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董事,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他们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董事应当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
作为公司的监事,他们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他们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事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他们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履行管理职责。
他们应当制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的经营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
他们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
他们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交易和利益冲突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保持与时俱进,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法定义务和专业义务。
他们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同时,他们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
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以股份为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承担着管理公司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选任程序、任期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董事会(一)职责和义务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方针;2.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3.任命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4.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5.决定公司的并购、重组和战略投资等事项;6.处理公司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董事会的义务包括:1.保护公司各股东的利益,为公司的盈利和持续发展负责;2.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4.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二)选举程序董事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包括:1.确定选举方式和方法;2.发布选举公告,明确被提名人的条件和职责,报名截止日期等;3.证券登记机构在股东持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选举规则给出提名名单;4.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候选人;5.当选董事进行宣誓和签署聘任书。
(三)任期和福利待遇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董事的福利待遇包括:1.董事会津贴;2.董事办公室、员工和餐饮服务;3.给予因公出国境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补贴;4.根据公司表现给予股权激励和奖励。
二、监事会(一)职责和义务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督机构,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公司财务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有效;4.向股东和股东会报告公司财务运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5.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聘用和解聘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董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明确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选举、罢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四)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六)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七)处理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等事项;(八)其他依法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对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公司有关资料;(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更换的建议;(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二)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罢免或更换的建议;(五)其他依法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对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公司有关资料;(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更换的建议;(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四)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以下是对他们义务的简述:1. 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
董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董事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尽职义务:董事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参与公司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决策合法、合规,并对决策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审计义务:董事应当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公司监事:公司监事是独立于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的主要义务包括:- 监督义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 提出建议和意见: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价值。
- 保护股东权益:监事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股东的利益。
3.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他们的主要义务包括:- 忠诚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遵守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 尽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尽职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顺利进行,并对业绩和结果负责。
- 保密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 合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积极引导和推动公司的合规管理。
总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他们应当以专业、诚信和负责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他们承担着监督和管理公司运营的重要职责。
忠实义务是他们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忠实义务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意味着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员工的福祉。
他们应当遵循诚实、公正、勤勉和谨慎的原则,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
忠实义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中保持诚实和公正。
他们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确保公司内外部对公司的了解和判断是准确和客观的。
他们还需要坚守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勤勉和谨慎的态度履行职责。
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应对。
他们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盲目冒险,不进行超出职权和权限范围的行为,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员工的权益。
他们应当积极寻求并促进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合理分配公司资源,确保股东的投资得到合理回报。
他们还应当关心员工的权益,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忠实义务的履行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只有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忠实义务的履行还能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增强公司的信誉和竞争力。
然而,忠实义务并不意味着高级管理人员只需考虑公司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兼顾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平衡各方利益的关系。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议题,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的职责包括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权益、监督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资源等。
下面将分别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简述他们的义务。
一、董事的义务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董事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他们应该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忠实于公司,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他们应该尽职尽责,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2. 勤勉义务:董事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决策的合理性。
3. 谨慎义务:董事应具备谨慎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意识,审慎处理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事项,避免因决策错误或疏忽导致公司损失。
4. 保密义务:董事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确保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5. 公平义务:董事应公平对待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治理公正透明。
二、监事的义务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他们的主要义务包括:1. 监督义务:监事应对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审计义务:监事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报告义务:监事应向股东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
4. 反腐义务:监事应反对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的反腐败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司的廉洁经营和诚信经营。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他们应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于公司,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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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期中论文Mid-term Thesis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不断扩张,相应的客观上要求其承担相适应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明确了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两大基本义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本文就以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进行简要分析。
其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董事相近,故文中常单举董事代表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简练行文。
关键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忠实义务(一)忠实义务的概念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中也被称作以“善意行事的义务”,在英美法系有时也被称作“受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所承担的对公司和公司股东的义务发生冲突,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忠实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的本质属性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因信义义务而产生的诚信法律关系。
忠实义务对公司高管提出了两点要求,第一,应尽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第二,任何时候都应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只有公司高管认真严谨地履行了忠实义务规范,公司其他制度的齿轮,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法律监督制度,才能顺畅地转动起来。
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不法行为,损害公司最核心的法益,对公司发展危害最烈。
英、美公司法中,忠实义务是由董事具有受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地位决定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大陆法系的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或代表关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各有特点。
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全面和集中地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为忠实义务独立性的重要表现,董事的忠实义务具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虽然这种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因国而异,但是一般来说,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1.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的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这也就是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自我交易有三种表现形式:(1)自我契约。
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间订立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或董事的财产;(2)自我贷款或准贷款。
主要是指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为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3)自我雇佣。
是指公司雇佣董事自己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比如雇佣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
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严厉的禁止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公司机会的义务。
董事基于其所居职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对该等信息,董事应将其提供给公司,以促进公司利益的发展,不得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而谋取私利。
这一关于公司机会的理论,首先发展于美国,而在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也并有之。
关于公司机会的含义,1984年美国法学会出版的《公司控管规则》曾有如下描述:“一个公司机会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机会(包括合同权利和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的利用):1 对于一个董事来讲就是传达给他的,对他来说可获得的(A)与履行职责相关联,当时的情况使其合理地相信提供机会可被董事合理地期待对公司具有利益;(B)利用公司信息、财产获得的,此机会可被公司合理地期待对公司具有利益。
2 对于专职董事来讲,只要他知道或应知此机会与公司业务相关联,是公司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的。
”关于公司机会的认定,就美国判例来看,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利益和期待标准。
在1900年Lagard v. Aniston Line &Stone Co.一案中,法官认为董事、官员从第三人处购买财产并未利用公司机会,除非“公司已经在财产上存在了一个利益,或从已有权利中成长出来的一个期待,或……官员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目的。
”二是经营范围标准。
依据这一标准,当公司从事一种特定营业时,一个给他的机会是他有基本知识、实践经验和能力去追求的一个活动。
这个活动,从逻辑上讲,在考虑了其财政能力后与其营业相适应,并且与公司扩展的合理需要与愿望相一致。
这时,可以适应地说,机会就是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是公平检验法。
即机会的真正基础不应当在期待和利益原则方面去寻找,应当在公司的利益需要保护时,董事利用机会所出现的不公平中去寻找。
上述标准,法院有时也综合考虑。
以上是关于董事对公司机会的非法利用。
若董事合法利用公司机会,则根据具体情况,有时也并不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3.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若从事与公司所营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则不仅仅在利益上与公司存在冲突,而且公司高管还可能滥用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有关于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0条规定,“董事不得在其他与公司竞争的公司中出任无限责任股东,也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经股东大会准许的情况不在此限。
”再如《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第1项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
未经许可,他们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
监事会的许可只能授予某些商业部门或商业公司或某种商业活动。
”4.保守公司秘密义务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虽然亦明文规定了董事的这种义务,但是没有就董事违反这种义务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本文认为,董事泄露公司秘密如果已在持续中,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实施该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责令其和有关的其他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勤勉义务(一)勤勉义务的概念勤勉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注意义务”“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
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
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其含义是指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地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如果董事履行职责时没有达到合理的谨慎程度,则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就不仅要求董事勤奋,还要求其在履行董事职务时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并应当谨慎;法律是不能容忍一个庸才董事在碌碌无为的勤奋之下逃避其应当对公司所负有的谨慎义务的。
(二)勤勉义务的内容我国公司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具有勤勉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详细内容。
就现代公司的权职设定来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
相应地,勤勉义务也因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决策勤勉义务和监督勤勉义务。
1.决策勤勉义务决策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具有积极获取相关信息并小心决策的义务。
具体包含三层含义:(1)信息收集。
董事在进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之前,都应当全面收集并了解所有可合理获得的实质性信息;(2)信息评估。
董事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信息收集,还应负有“一种以批评性眼光来评估、处理相关信息的确定性义务”;(3)谨慎决策。
董事应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本着履行其义务的必要注意而行为。
与忠实义务侧重于考察董事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利益冲突不同,勤勉义务关注的主要是董事的决策程序。
在对董事决策程序完备性的要求方面,美国法院一般认为,董事在决策时没有考虑和考虑不够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只要董事进行了一定形式的考虑,即使该考虑是最基本的,法院也不应再审查董事的决策程序;董事进行了一些考虑但省略了部分程序的行为不违反勤勉义务。
2.监督勤勉义务监督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具有积极主动地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等的行为实施监督的义务。
在履行监督勤勉义务的要求上,美国法院创立了两个著名的规则:一个是1963年Graham案所确立的red flags规则,即除非存在可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董事不负有去调查“搜出”错误行为的义务。
该规则向董事提供了一种管理公司的“鸵鸟式激励”,即仅当董事知晓存在怀疑情形时,才负有采取行动的义务。
该规则在美国盛行了30多年。
另一个是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案所确立的“监督失灵”规则,即董事负有确保公司存在足够内部监控系统以保证董事会能及时获取相应信息的确定性义务,若董事未能确保公司中存在此一内部监控机制,或被证明董事会的监控存在持续或系统性的失灵,则将足以证明董事欠缺诚信,并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
后一规则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前一规则,是目前美国法院判断董事勤勉监督义务履行情况的主导性规则。
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关系对于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关系,学者的观点不一。
有的认为,忠实义务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勤勉义务本身就包括忠实义务。
主流观点认为,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为重要的两项义务,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产生的理论依据不同。
勤勉义务是源于董事和公司间的委任关系。
董事处于受人委任的法律地位,依据民法中的委任制度,应谨慎有勤勉地处置公司(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从而产生了勤勉义务。
而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与公司间的信托关系。
作为受信托人,董事应按信托法原则,忠诚于信托人和信托财产。
其次,两者的内涵不同。
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管理义务,是董事在管理公司活动中,应当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知识、技术和经验行使职能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因而勤勉义务主要与董事的能力有关。
而董事的忠实义务则是一种信赖义务,其强调的是董事应对公司忠心耿耿,始终把公司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当其个人义务与公司利益或其所负义务相冲突时,应该舍弃个人利益,保全公司利益,因而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与董事的品德有关。
再次,履行阶段不同。
勤勉义务指董事执行董事职务时,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的义务,只有在履行董事职务时才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