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健全优抚医院的管理制度,提高优抚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二、优抚医院的范围优抚医院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医的医疗机构。
三、优抚医院的管理机构(一)优抚医院的管理机构为医院院长、院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二)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制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医院的日常管理。
(三)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医院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医院的决策和执行。
四、优抚医院的管理职责(一)制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院人员管理、医疗服务管理、战果评估等。
(二)完善医院的内部协调机制,加强院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四)开展医院内部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优抚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五、优抚医院的医疗服务(一)优抚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优抚医院应提供全科医疗、专科医疗、康复医疗、心理咨询等服务,满足患者的各类医疗需求。
(三)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患者就医的便捷性和满意度。
(四)优抚医院应建立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就诊记录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五)优抚医院应加强医疗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六、优抚医院的财务管理(一)优抚医院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优抚医院应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核查和控制,防止医疗费用的浪费和滥用。
(三)优抚医院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患者的负担,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权益。
(四)优抚医院应加强与医疗保险机构的对接,推动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报销工作。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1号《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优抚医院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优抚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医疗服务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将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为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二、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
优抚医院将加大投入,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院将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升诊疗能力,确保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服务意识,确保医疗服务更加人性化、温馨。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医院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医院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信任度。
医院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向优抚对象介绍医疗服务政策和医疗服务流程,增强他们的医疗服务意识,提高他们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六、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了解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方案,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医院将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将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优抚对象争取更多的医疗保障和权益。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优抚医院将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助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优抚医院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优抚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优抚对象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优抚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优抚对象及其家属。
第三条优抚医院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依法治院,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优抚医院设立院务委员会,负责医院重大决策、规划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优抚医院设立院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医院日常事务,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决议。
第六条优抚医院设立医务科,负责医院医疗、护理、康复等工作。
第七条优抚医院设立财务科,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优抚医院设立人事科,负责医院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优抚医院设立后勤保障科,负责医院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与质量第十条优抚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政策,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医疗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第四章护理与康复第十五条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护理质量。
第十六条医院应开展康复治疗,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与社区、家庭合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康复服务。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医院应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人力资源与培训第二十条医院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章院务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开展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优抚医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简版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优抚医院的管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优抚医院,包括国家、省级和市级的优抚医院。
二、优抚医院的设立要求1. 优抚医院应当具备一定的医疗资源和人员队伍,能够满足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
2. 优抚医院应当设立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设施和机构,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
3. 优抚医院应当与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共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优抚医院的服务内容1. 优抚医院应当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康复等。
2. 优抚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抚政策,给予优抚对象优先就医、减免费用、特殊照顾等优惠待遇。
3.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并完善优抚对象档案,详细记录优抚对象的个人信息、病历信息、治疗方案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评估。
四、优抚医院的管理1.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和优质医疗服务。
2. 优抚医院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3.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4. 优抚医院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优抚对象的投诉和意见,保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优抚医院的监督与评估1. 优抚医院应当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医疗工作的进展和重要情况。
2. 优抚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听取优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3. 优抚医院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和报道。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健康权益,维护优抚医院的正常运行,根据《优抚对象抚恤和优待条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管理机构优抚医院的管理机构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
医院院长是医院的最高管理者,副院长是医院院长的协助者。
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的主管,护士长是对本科室护理工作负责的管理者。
第三条、医院服务管理优抚医院服务管理包括门诊服务管理和住院服务管理。
门诊服务管理门诊服务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挂号管理:门诊患者应到挂号处先行挂号,并按号次就诊。
2.医生就诊:医生应对患者做出正确、合理、有效的诊疗决策。
3.药物管理:医生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进行全程管理,药品配送要根据医嘱或药房配药单发放药品。
4.收费管理:门诊患者应按照规定缴纳诊疗费用。
5.整洁卫生:门诊区域要做到干净卫生、空气清新,道路平整。
6.医疗纠纷调解:门诊纠纷信息和投诉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住院服务管理住院服务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住院登记:患者登记应如实填写住院登记表。
2.医生管理:医生应负责住院患者的诊疗和护理工作,要对诊疗及药物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3.护理管理:护士应按照医嘱执行护理工作,在做好护理工作的同时,要经常与医生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进展。
4.药品管理:药房应根据医嘱或者药房配药单发放药品,同时负责药品的储存、保管和管理。
5.收费管理:住院患者应按照规定缴纳住院费用。
6.医疗纠纷调解:住院纠纷信息和投诉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医院安全管理为保障医院的基本安全,优抚医院要进行以下安全管理:1.防火管理:医院要制定防火规定,保证医院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时处理各类火灾隐患问题。
2.安全教育:医院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
3.消毒管理:医院要制定消毒规定,保证医疗用品和设备消毒合格,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优抚医院暂行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暂行管理办法优抚医院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优抚医院在优抚对象医治和照料管理工作中的管理。
第三条优抚医院应当做到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特别是应当依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医疗服务细则,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统一优抚医院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为优抚对象的医治、照料提供保障,确保给予傷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应给予的生活和医疗上的支持。
第二章优抚医院与优抚对象的关系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尽其所能为优抚对象服务,实行贴心、周到、细致、亲切的优抚服务。
第六条优抚医院应当全面掌握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对其医疗需求和疗效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协调各个科室进行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优抚对象档案,对档案中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更新。
第八条优抚医院应当根据优抚对象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护理方案,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优抚医院医疗服务第九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医疗服务流程,规定接诊、分诊、诊疗、住院、出院等各个步骤的具体流程,保证服务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诊治制度和规则,对医生和护士进行培训,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采用现代医疗设备和先进医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
第四章优抚医院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细则,对收入、支出、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透明、公开、合理。
第五章优抚医院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医院的安全、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医疗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安全。
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医疗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事故。
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

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抚医院,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享受医疗优先优惠对象:(一)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四)病故军人遗属;(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九)军队转业干部;(十)军人、军人家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
(十一)其他退役军人。
第四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优抚医院就医,享受下列优先优惠项目:(一)两全免: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自付费用部分。
(二)三减免:1.门诊就诊检查(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门诊体检,在体检套餐基础上减免10%。
2.住院核算检验、超声、影像、内镜、床位、手术等费用(不含药品、耗材、麻醉、治疗费用),按医保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3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4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5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70%;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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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和相关供养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六条优抚医院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护理水平,逐步发展成为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
优抚医院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地市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需求情况设置优抚医院,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中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
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独身一人无监护人照顾的;
(三)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到优抚医院进行短期疗养的。
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全面健康体检;
(二)一般疾病治疗;
(三)特殊治疗;
(四)伤残疗养;
(五)康复训练;
(六)心理护理;
(七)生活护理;
(八)卫生保健养生辅导;
(九)生活用品和饮食保障;
(十)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优抚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在院优抚对象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时事政治学习活动,发挥优抚对象在传统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优抚医院应当针对残疾军人的残情病情特
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提高整体护理水平,帮助残疾军人进行恢复生理机能、提高生活质量的康复训练,积极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
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当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综合疗法,努力提高疗效,促进患者最大程度的康复。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自杀、自残、肇事肇祸、脱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应当为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常见病治疗、保健等康复疗养服务。
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回医疗活动,并积极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手续。
符合入院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和优抚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入院。
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分散安置条件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安置。
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七条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优抚对象收治任务后,
充分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第十八条优抚医院适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优抚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卫生技术、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和社工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第二十四条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学科带头人。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医德教育。
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技术精良、爱岗敬业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院务公开制度,接受优抚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
医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第二十七条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其他医疗机构受政府委托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优抚对象收治任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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