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审批权限的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概算编制与核定第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项目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
除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静态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或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具增加投资的函或者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项目管理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规
定和流程,用于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预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编制流程:规定项目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预算模板、分
析数据、制定预算方案、汇总预算数据等。
2. 预算编制准则:明确项目预算编制的准则和原则,包括合理性、可行性、精确性、
公平性等。
3. 预算审核和审批流程:规定预算编制完成后的审核和审批流程,包括预算主管部门
的审批、预算编制人员的审核、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等。
4. 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预算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制定预算执行计划、监测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等。
5. 预算控制和调整:规定预算控制和调整的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包括预算执行过程
中的控制措施、项目变更的预算调整、预算超支的处理等。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包括定期报告和汇总、预
算执行结果的评估和分析等,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预结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质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资金划拨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预算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支付指令;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职责。
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对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代理银行职责。
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支付资金,做好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清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工程预 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预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审批、执行、监督和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流程第四条工程项目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预算编制的时间节点和需求。
第五条项目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当包括工程造价费用、管理费用、资金周转费用、预备费用等,合理划分各项费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加强对工程施工、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的预算编制意见。
第三章预算审核程序第八条预算应当由专门的预算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预算审核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计量、核算和核准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条预算审核部门应当对预算编制的资料、依据、数据进行认真核查,确保预算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应当经过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偏离预算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预算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应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应当对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综合考虑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等因素进行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财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7号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5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是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项目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

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预结算工作,促进施工经济合理、科学、规范施工造价管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担工程造价服务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的预算编制、审批、实施过程。
第三条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规范、透明、公正、公开、有序。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造价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共同遵守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经济合理、合法、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五条施工预结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特点、规模、建设标准、设备、特殊施工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当围绕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科学合理设定各项基本预算定额,结合市场行情、物价走势、劳动力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每一项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进行详细标明。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分配各项费用,并严格控制成本,确保工程经济合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保留详细的资料和依据,并进行签署、审批、盖章等手续,以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当进行专业认可和专家评审,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第十一条预算应当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
第十二条预算应当进行技术、经济等多方面综合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预算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相关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性。
第四章预算实施管理第十五条预算的实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冀财库〔2017〕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于预算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冀财库〔2014〕46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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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 [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各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第八条编审建设工程预结算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
(一)编审预算依据的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2 、经过批准和会审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
3 、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及说明;
4 、施工合同、协议、招标文件;
5 、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6 、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审结算依据的资料:
1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 、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
4 、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费用签证;
5 、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
6 、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7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书》规定的格式。
内容包括:
(一)封面(附一)
(二)签署页(附二)
(三)编制说明(附三)
(四)实调材料明细表(附四)
(五)费用计算表(附五)
(六)工程计价表(附六)
(七)造价调整表(附七)
(八)工程量计算表(附八)
第十条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预算总价值;
(二)编制依据及对采用的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增减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造价调整部分。
计算方法见下表: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费用包括:合同价(或预算价)款、合同价款增减和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合同价款增减系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减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费用增减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建设单位应增付或少付的款项。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合同工期是指承、发包双方以国家、省颁发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发包方审查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标底价由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合同价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应以中标价(或预算价)为基础,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阶段预算由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经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单项、单位工程预算一经确认,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发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无审查能力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一式四份,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般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 3 个月),并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承、发包单位及开户银行各一份,据此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重点建设工程,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二)其它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各市可自行划分管理权限);
(三)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结算所需资料及审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编、审结算书的人员和单位的资格;
(二)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资格。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结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四)我省现行定额、取费、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等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五)检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执行情况,抽查工程量;通过招投标承发包造价包死的工程,仅审查包干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应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的已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并按规定的执业或从业范围开展工作。
否则,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预算、结算无效。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无资质证或超越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的单位所编审的工程结算无效。
第二十五条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答复。
当事人一方对调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决定书 60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工程预结算当事人在预结算发生纠纷时,可按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