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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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我们的学习和理解法律的原理和逻辑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为大家整理和总结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和定义2. 法律的特征和本质3.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二、法律的分类和层级1. 国家法和国际法2. 私法和公法3. 权利和义务法、物权和主权法三、法律适用和解释1.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2. 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式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五、法律主体和客体1. 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地位2. 法律客体的概念和范围六、法律权利和义务1. 法律权利的形成和保护2.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七、法律程序和司法1. 法律程序的种类和特点2. 司法的概念和职能八、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作用2. 法律文化的价值和影响以上是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的知识点总结,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

同时,在考试中,我们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与案例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素养。

法理学并不仅仅是理论课程,它的目的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论辩赛等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希望以上知识点总结对于大家备考法理学期末考试有所帮助。

请大家按照课程安排和教师要求,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进行复习,同时通过解答往年试卷和模拟考试,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祝大家顺利通过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5、法律方法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包括(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6、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二形成的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也称发的普遍性13、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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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公布之日生效;先公布后生效;条件成就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时间: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具体有:因期限届满而失效;新法生效旧法同时废止;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失效;发布废除令。

(3)法律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但各具体部门法有不同。

我国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民法上实行“有利追溯”。

3、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区域内有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有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法的域内效力有三种情况:1)中央法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法只在部分地区有效;3)有些中央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限定只在特定地区有效的,只在该地区有效。

我国法的域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确定。

4、法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法律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

法律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2)、一事不再理原则(3)、一事不二罚原则(五)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形态非常之多,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变化之中。

常见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物:并非一切物可以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

哪些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由法律加以规定。

在我国,有四种物不同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入流通领域。

(见教P117)(2)人身、人格(3)行为(4)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无体物)(5)信息(如情报、资讯等)书上:有以下三种: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和行为结果。

(六)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行为和事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

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惩罚(法律制裁):即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具体包括四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二)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

具体包括两类: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三)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八):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有: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8、不可抗力免责;9、赦免。

(九)法律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十)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1、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十一)法律体系划分标准: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

二、名词解释。

(共考5个)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标准。

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使它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区分开来。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4、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6、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7、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9、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10、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三、简答题。

(共考5个)(一)、法的基本特征:概念: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补充:注意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相区别.2、(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注:上述特征需加以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功能):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三) 1.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同时保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

2.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遵守,是正确理解、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的保证;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判案依据,以防止严格执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4.法律原则可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法律的适用符合法律的目的;5、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四)法的特殊分类:概念: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五)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四)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渊源是指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它由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动因性要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

主要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五)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法的效力冲突不能按照一般原则予以处理,只能采取特别方式。

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等于是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损害结果必须是由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

因此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

4、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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