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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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08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06-0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一)住宅住宅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5%(南昌市暂定为1.8%);住宅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3%;住宅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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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标 签】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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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 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 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 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 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 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 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 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 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 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3f1687b9d528ea81c7797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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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12-05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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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年第10号)
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
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