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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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一、罪过: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办法:1、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3、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
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
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
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
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
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会影响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你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你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指人们在行为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产生错误的情形。
认识错误的存在可能导致犯罪的结果与意图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1.客观认识错误客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事物的认识出现错误。
如因对财产所属权的认识错误而侵犯他人财产,或因对危险行为后果的认识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意图、行为目的等主观意识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因对刑法规定的意图不清而误以为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因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误以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混淆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和主观意识的混淆误解,导致其行为与预期的结果不同。
如因酒后混淆认识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对于客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刑法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
但是,考虑到犯罪人的认识本身出现问题,法律也会对其进行限制性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出现错误,并已经尽可能减少了不良后果,则可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识出现问题,所以其罪责较轻。
但是,在认定主观认识错误是否成立时,法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本身并未出现错误,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出现问题而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则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混淆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思维混乱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因此法律会考虑其认知能力上的限制,在惩罚时斟酌从轻处理。
但需要跟据事实找到混淆认识的是由于什么原因,被什么物质影响而导致错误发生的?如是思维上的混乱还是醉酒后犯了疑神疑鬼等?总之,对于认识错误的分类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依法进行处理。
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当结合犯罪人的人格造诣、原因所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情况等综合考虑,合理适用刑法,维护社会公正。
犯罪主观方面

指刺激(cìjī)、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fàn zuì)动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犯罪动机不等于犯罪性动机
犯罪性动机
直接故意犯罪
犯罪动机
除去忘却犯以外的犯罪 量刑
第二十页,共26页。
(二)研究(yánji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 义
犯罪(fàn zuì)目的
定罪
目的犯:罪与非罪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页,共26页。
(一)认识因素(yīn sù)与意志因素(yīn sù)
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对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有 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的程度。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 什么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制、 有没有控制。
第四页,共26页。
认识到必然会发生
认识(rèn shi)因素
认识到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到
罪过
故意 过失
主观恶性
第二页,共26页。
(二)犯罪主观方面(fāngmiàn)的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无罪过即无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罪与数罪
一个罪过一个犯罪
重罪(zhònɡ zuì)与轻罪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第三页,共26页。
二、犯罪主观方面(fāngmiàn)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二页,共26页。
(一)法律(fǎlǜ)认识错误
1、将有罪(yǒu zuì)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
行为人的行为的定性评价。
不知法不免责
第二十三页,共26页。
犯罪主观方面

————→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举案例讲解
二、运用上述标准(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 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 而在于对该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举例:交通肇事) 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均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案例〗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多)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导致其肛门、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亡。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上掉下来,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住,儿童摔成重伤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依然遵循“两步走”策略 认识因素,表面上看都是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认识程度上不一样,间接故 意的认识程度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志因素,二者的区别关键就是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放任、无所谓、不反对、不追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反对、否定、排斥) 〖案例〗 甲、乙、丙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 火熄灭,不然会气火,丙说马上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紧避雨要 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皇马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 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是认识的, 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被工商执法部门拦路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 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单)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能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
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认识错误,不知道刑法不是辩护的理由,但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以除外【关键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影响客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象偏离,客体偏离一、概述(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辨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许多定义,如“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就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①“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对行为有关事实的认识与实际法律的规定相偏离”。
②“对任何事实真实的自然或者法律的性质的不正确认识或者缺乏应有的认识”。
③认识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即主观认识对客观实际的不正确反映。
但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有刑法上的意义。
定义是任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试就在以下定义的基础上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进行讨论:广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偏离的情况;狭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
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方面的前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
从纯粹抽象的逻辑上讲,没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规定,因为它们只是对犯罪构成的反面的说明。
不过现实的情况却不同:法律可以通过对认识错误的规定更严格和准确的界定犯罪。
(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犯罪主观方面一般观念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该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通过排除犯罪主观方面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过失的第一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疏忽大意过失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因此这种过 失也被称为 无认识的过失 。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既有预见的义务, 又有预见的能力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预见义 务,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预见能力,指 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2)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此,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 有以下 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 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二是 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 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衷说,亦称综合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应否预 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第三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 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3.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间接故意 (1)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认识因素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只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 的,而非必然的。所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指行为人根 据对具体的条件,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 不具有必然性。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仍实施,应视为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 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 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 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犯罪主观方面

2、故意形成时间: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
3、是否依附条件: 无条件、附条件故意(如拒绝要求就杀人)
4、认识和希望、放任的结果形态: 侵害故意、危险故意 5、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直接和间接故意
一般认识:明知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会发生某种危害,认识到法益侵害性
直 (贩卖淫秽物品,可能行为人自身不知道或不理解) 接 故 不需认识的内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致死) 意
三 过失相关理论
1、旧过失论: 重视结果预见义务。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就考察行为 人 有无预见的可能性。
2、修正过失论: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
符合过失犯客观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3、新过失论: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
过失犯
4、超新过失论:预见可能性,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
监督过失
c、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
由于业务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一种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被监督者因过失承担责任不能免除监督者的责任
四 主观认识错误 (一) 法律认识错误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2、在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故意伤害过程中,转变为杀人)
原则: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一罪)
另起犯意:实行犯罪行为过程中,某种原因停止原犯罪行为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 1、对同一对象的另起犯意:法益性质的转变 2、对不同对象另起犯意:行为对象的转换 (数罪)
例:甲持水果刀入室抢劫女教师乙,发现室内无贵重物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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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1、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2、分类: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
(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假象犯罪
(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3、处理原则: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二)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2、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该犯罪构成范围内的,被认为其法律性质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3、种类划分
(1)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辨认误差)
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是乙而杀死了丙,甲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②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在半夜潜入乙家后院准备伺机杀乙,不久看见门口一个黑影一动便开枪命中。
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驴被杀死。
则甲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误,但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行为误差)
①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
E.g.甲欲射杀乙,由于射击水平有限没有瞄准,杀死了乙身边的丙。
②不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
(3)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①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E.g.甲欲毒死乙,却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
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③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不能实现预想的结果(不能犯的一种)——不是犯罪
E.g.甲欲杀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针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车祸死亡。
(4)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①类型
A、因果机制偏离
B、结果提前实现
C、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②处理原则: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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