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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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上海市的新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的新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的新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前言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加强城市规划的指导性与约束力,提升城市品质,上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规范总则第一条编制宗旨1.1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3 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以人为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规划编制2.1 城市规划编制应结合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考虑区域协调发展,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2.2 规划编制应依据上海市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合理预测城市发展趋势,确定城市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五条规划审批2.3 城市规划草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4 经审查的城市规划,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要的城市规划还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管理与实施第六条规划管理3.1 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评估与调整。

3.2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七条规划实施3.3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4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 [ 2007-9-17 16:43:05 ]本局各科室、直属分局:针对我局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规划审批工作存在建筑物标高(±0.00)确定不明确、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不明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科学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建筑间距、日照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以下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1、基地地面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2、对外联系道路的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3、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5、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6、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的确定1、基地内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地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且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共建筑因使用功能的需要,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确定,但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3、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建筑基地通路出口位置的确定1、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天桥、地道)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3、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4、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速公路、快速路、主⼲路、次⼲路和⽀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地⾯积宜占城市建设⽤地⾯积的15%-25%。

计算道路⾯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以上的道路绿化⽤地不计⼊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的通⾏能⼒应与⽤地性质及⼟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交通需求外,还应满⾜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位、⽂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源⼀级保护区。

12.1.3.5 ⾼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应设置在辅道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路应进⾏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路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的通⾏能⼒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的通⾏能⼒相匹配。

12.1.3.10 平⾯交叉⼝的渠化、信号灯以及⽴体交叉⼝的设置应结合道路⽹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体交叉⼝时,应对⽴交形式进⾏综合分析。

12.1.3.11 步⾏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地规划相结合,以⾏⼈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和地下的步⾏交通系统,为⾏⼈提供安全、畅通、⽅便及舒适的步⾏空间。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都市规划技术原则与规范新增《镇规划原则》、《都市绿地分类原则》。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原则1、《都市规划基本术语原则》(GB/T50280—98)2、《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3、《镇规划原则》(GB50188—)规划旳建设用地原则应涉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原则》(GB50201--94)根据防护对象旳不同需要,其防洪原则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旳防洪原则应按下列规定拟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旳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有效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旳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

5、《都市绿地分类原则》(CJJ/T85—)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都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技术规范1、《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具体规划勘察阶段。

都市规划内旳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旳复杂限度分为I、II、III三类。

具体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旳拟建工程旳级别,应根据地基损坏导致工程破坏旳后果旳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旳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旳稳定性和工程建设合适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不小于7度旳规划区,尚应鉴定场地和地基旳地震效应具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勘察前,必须获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旳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献。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社区(3000 —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旳原则;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技术规范标准)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技术规范标准)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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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技术规范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①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②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3、总体规划阶段①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②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③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④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3年7月颁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些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②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③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④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和不同规模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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