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3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3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铁政办发〔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3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有效推动农业服务业转型升级,有力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农业经济效益,早日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战略性产业为目标,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更多农民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早日实现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要素向生产性服务业优化配置,促进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有效对接。
政府着力培育、支持、引导服务组织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服务农业农民。
聚焦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着力解决普通农户依靠自己力量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切实解决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让农户充分获得农业生产性服务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6]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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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事项。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要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凡是对市场主体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4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疫苗管理工作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在农村普遍实施乡镇集中接种,在城镇大力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大厅式服务,保证预防接种优质、安全、高效。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加强疫苗流通全程管理(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本辖区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
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53号)和《关于调整省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9]162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确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户。
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和参合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30年)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铁政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30年)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铁岭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30年)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7号)精神,提高全市居民的营养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普及营养健康知识、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建设营养健康环境、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科学发展,关注居民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营养健康,将营养融入所有健康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营养工作制度和市、县两级营养工作体系,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推动食品健康产业发展,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有所提高。
努力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12%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5%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10%以下;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控制在10%以下。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6•【字号】铁政办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0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六日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确保农民健康消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届中央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农村食品市场优良环境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实事求是、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力抓好农村流动定期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指标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全市农村大集做到“四个彻底解决”,实现“五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长期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行业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
全市所有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OO%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信息板等制度。
三、重点内容和具体方法(一)重点内容。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9]43号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使用范围在(辽劳社发[2006]92号)规定的基础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外的国药
准字号药品;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血压计、血糖仪);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医药费。
(二)降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比例
按照《辽宁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5%不变;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10%;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5%。
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22年12月2日由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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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3
•【字号】铁政办发[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保监局、省财政厅和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联合下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我市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负责能繁母猪的保险理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猪肉作为主要
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稳定猪肉市场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为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各级政府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实施工作。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抵御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
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保险标的。
可投保的能繁母猪是指具有繁殖能力(经产或待产的)、并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条件的母猪。
能繁母猪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存栏须在30头以上。
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以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导致的保险母猪死
亡为承保责任。
(三)责任认定。
由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与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联合成立专家组,负责母猪因病死亡的认定、现场查勘,并出具理赔报告。
(四)保额及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按照每头母猪
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的标准进行承保。
保险公司实收养殖户12元保费后即可出具保单,保险于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限一年。
(五)补贴办法。
省、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给予保费补贴,其中,省、市财政负担80%,农户负担20%。
即养殖户每头能繁母猪交12元保费,财政部门补贴48元。
(六)资金结算。
实行按月结算制度。
每月10日前,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所辖各县(市)、区支公司以承保的保单副本或发票分别与当地财政部门结算上月的保费补贴。
(七)风险管理。
一是参保能繁母猪应按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规定实施有关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保险期限内需按要求实施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对未在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实施免疫、检疫的能繁母猪不予承保,对未佩戴免疫标识或标识不能确定唯一性的能繁母猪不予承保。
要严格投保手续,投保单必须由养殖户填写、签字。
二是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要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在确保科学合理、规范经营前提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为广大养殖户投保提供方便。
三是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要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
建立和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制度,确保理赔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做到对保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是当出现疫情时,对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未患病的保险母猪进行捕杀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四、保障措施
建立推进能繁母猪保险的有效机制,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委、市财政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及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是各级财政、动物卫生监管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推动
工作,支持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信息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是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做好社会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参保的社会氛围。
五、各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并监督县级财政部门有关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保险母猪的检疫及免疫、消毒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发挥系统资源优势,协助做好参保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承保、责任认定、理赔工作。
(三)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附件: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市财政局
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七日附件:
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易国军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医政科科长
副组长:刘炜东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非车险部经理
成员:
王海志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线洪臣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副所长
姚焕军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种畜禽监督管理站站长
卜明生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兽药饲料监督所副所长
董德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所高级兽医师赵民涛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兽医师
曲登坤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王鹏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种畜禽监督管理站兽医师
白庆海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
李占恒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副主任
哈恩来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查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