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详细版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防尘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尘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矿井等。
第三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保障矿井的正常生产;3.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防尘设备和材料;4. 环保节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矿井防尘管理体系,降低煤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保证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由所在矿井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1. 制定矿井的防尘管理方案和目标;2. 负责矿井防尘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护;3. 开展矿井防尘设备的检测和监测;4. 培训矿工有关防尘知识和技能;5. 监督和检查矿井的防尘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包括矿井的防尘管理方案、设备和材料的购进销存记录、矿工的培训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章环境评估和监测第七条每个矿井在投产前应当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煤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以及其它环境影响指标。
第八条矿井的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频率和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矿井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向矿工和管理部门公开。
第四章防尘设备和材料第十条矿井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设备和材料,包括防尘面罩、防尘面具、空气呼吸器、防尘服、防尘鞋等。
第十一条矿井的防尘设备和材料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二条防尘设备和材料的购进、销存和使用应当记录清楚,确保其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矿工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矿工在进入矿井工作前应当接受防尘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矿工的防尘知识和技能应当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新接受培训。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4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矿井防尘管理水平,确保矿井运转的安全与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的综合防尘管理。
第三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包括矿井环境治理、防尘设施建设、矿工防护用品配置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工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矿井应制定并实施综合防尘管理计划,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按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相关研究和应用。
第二章矿井环境治理第八条矿井环境治理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扬尘源治理、防尘洞、吸尘器等设备的配置等内容。
第九条矿井通风系统应做到合理布局,保证通风流速和风量的合适,排出矿井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矿井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包括涂覆尘土、湿法喷淋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设置防尘洞和吸尘器,在关键位置及时清除尘土。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检测矿井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防尘设施建设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防尘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建设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尘设施安全评估制度,对防尘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矿井防尘设施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能够达到相应的防尘效果。
第十七条矿井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尘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矿井应加强对矿井防尘设施建设的监管,严禁违规建设、使用和改建。
第四章矿工防护用品配置第十九条矿井应配备适合的矿工防尘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二十条矿井应制定并贯彻矿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矿工防尘用品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更换,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对矿工进行防尘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使用效果。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矿井防尘事故的发生,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的综合防尘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井应当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矿井的综合防尘管理方案。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定期对综合防尘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备份和存储。
第二章防尘工程治理第八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防尘工程治理方案。
第九条防尘工程治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防尘设施;合理布局,清晰的工艺流程;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防尘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防尘工程治理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
一切工程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建立综合防尘工程治理档案,记录治理过程、工程技术方案、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三章粉尘控制管理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制定粉尘控制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采取科学的粉尘监测方法,对矿井的粉尘浓度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采取合理的粉尘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工艺流程、使用防尘设施、提高通风系统效能。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加强对矿工的防尘培训,提高矿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个体防护管理第十七条矿井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为矿工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对矿工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记录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4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是为了加强煤矿的防尘工作,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而制定。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矿,并适用于所有煤矿工人。
第三条煤矿综合防尘管理是指煤矿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粉尘的产生,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和管理粉尘的扩散,从而达到降低煤矿粉尘浓度,保护矿工健康和安全的目的。
综合防尘管理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在矿井内作业的矿工,在作业前必须了解本细则和煤矿的防尘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章防尘措施第五条在煤矿内的作业现场,必须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进行湿法作业。
矿井内的爆破、钻孔、破碎等作业必须采取湿法进行,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二)安装喷淋系统。
在需要进行干法作业的场所,必须安装喷淋系统,对作业区域进行喷淋,降低粉尘扩散。
(三)设置封闭的作业间。
对于一些特殊作业,如煤磨机、破碎机等设备,必须设置封闭的作业间,以减少粉尘扩散。
(四)使用防尘设备。
矿工在作业时必须配备适当的防尘设备,如口罩、防尘眼镜等。
必要时可进行呼吸防护。
第六条对于可能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正常工作。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所有矿工必须按照防尘措施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反规定私自进行作业或拒绝使用防尘设备。
第三章防尘管理第八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防尘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煤矿必须设立防尘管理部门,负责防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向公司总部汇报防尘工作的进展。
第十条防尘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煤矿的防尘措施是否得力,并向公司总部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配备专业的防尘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矿工进行防尘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尘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防尘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2023年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是针对矿井作业中产生尘土、有害气体等污染物对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规定旨在加强矿井防尘管理,确保矿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2023年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1.规定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开展矿井作业的矿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
2.基本原则: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科学管理为核心。
二、矿井防尘管理体制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防尘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2.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尘管理岗位,配备专职防尘管理人员。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井防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矿井防尘设施1.矿井防尘设施应根据矿井作业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2.矿山企业应完善防尘设施及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更新老化设施。
四、矿井作业场所防尘措施1.矿井作业场所应做好通风降尘工作,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2.矿井作业场所应合理设置粉尘收集设备,及时清理和处理积尘。
3.矿井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尘隔离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泄漏。
五、矿井煤尘治理1.煤尘治理应采用湿法喷雾、覆盖、封闭等手段,减少煤尘扬散。
2.煤尘治理设施应配置在工作面、井下回采巷道等重要位置,并进行维护和清理。
六、矿井非煤尘治理1.矿井非煤尘应采取合适的除尘设备,进行有效治理。
2.矿井非煤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七、矿井有害气体治理1.矿井有害气体应进行准确的检测和监控。
2.矿山企业应配备合格的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确保矿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3.矿山企业应对矿井有害气体的治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八、安全教育和培训1.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工的防尘意识和管理能力。
2.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防尘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防尘意识和责任感。
九、惩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矿井防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模版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防止矿井发生尘肺病,提高矿井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各个采矿二、三级、井下机电等矿井生产单位。
第三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目标是:全面防治各种粉尘,确保矿工的健康安全,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
第二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组织机构分为:领导小组、工作组、监测组、宣传教育组。
第五条领导小组由矿长或副矿长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组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作组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具体的防尘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测组由矿井安全监测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任组员,负责对矿井粉尘进行监测、检测、评估和分析。
第八条宣传教育组由宣传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工会、团委、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防尘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粉尘监测,实施控尘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提供防尘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健全防尘考核制度,加强宣教工作。
第十条矿井应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各职责,保证各项防尘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矿井应加强对矿井粉尘的监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采取各种控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湿法降尘、覆盖尘源、排风洁净等,保证矿井粉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其防尘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矿井应提供适当的防尘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矿工的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尘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个人的防尘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矿井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宣传防尘知识,提高矿工和管理人员的防尘意识。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范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的防尘工作,确保矿工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保护矿井生产设备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防尘目标第二条矿井的防尘目标是:控制和降低矿井内部的粉尘浓度,保证矿井内人员的作业环境清洁和健康。
第三章防尘责任第三条矿井企业应当明确防尘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专门的防尘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的防尘工作。
第四章防尘措施第四条矿井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防尘工作。
第五章技术措施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技术措施,控制和降低矿井内部的粉尘浓度:(一)采用封闭矿井、封闭运输设备等措施,防止粉尘外溢;(二)采用湿法降尘、喷雾降尘等措施,降低矿井内部的粉尘浓度;(三)采用通风设备,增加矿井内部的通风量,排除粉尘;(四)采用过滤装置,净化矿井内部的空气。
第六章管理措施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推进防尘工作:(一)制定防尘措施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要求;(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防尘意识和技能;(三)严格执行防尘工作的安全规范和标准,杜绝违规操作;(四)定期巡视检查工作场所,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防尘隐患;(五)建立健全防尘工作记录和台账,归档防尘工作资料,做到真实可查。
第七章防尘监督第七条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参与矿井的防尘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矿井企业,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范文,仅供参考。
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个矿井的防尘工作管理,包括矿井设计、运营、维护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矿工工作环境的安全稳定,将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矿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矿井设计第四条矿井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矿井的通风情况,合理设置通风设备和防尘设施。
第五条矿井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合理设计矿井的防尘措施。
第六条矿井设计必须根据矿井内部的粉尘产生情况和工作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防尘计划。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七条矿井每天必须进行通风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防尘设备完好无损。
第八条矿井每天必须进行粉尘监测,确保粉尘浓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九条矿井必须定期清理粉尘,保持工作面、巷道和出口的清洁。
第十条矿井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尘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开展矿工防尘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开展矿工健康检查,确保矿工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防护人员,负责矿工的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控工作。
第五章管理评估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防尘管理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尘管理小组,负责矿井的防尘工作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防尘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的防尘管理档案,记录相关防尘措施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所属单位所有,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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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597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沛城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沛城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组织: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
组员:由安监站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通风采煤主任工程师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㈠、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付区长的工作。
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付区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书记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通风工区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㈡、明确区域,狠抓落实。
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3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3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运输工区:架空线及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390井底车场、-390、-600主要运输大巷防尘水幕的管理和使用,二、三水平主、副下山及上、下山车场。
5、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煤仓上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溜子转载水幕及溜子头前、后各10米,老虎口接车点进、回风流水幕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风工区:总回风巷、中央集中上山、-390、-600回风上山,全矿所有隔爆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㈢、明确目标,保证实效。
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三、防尘系统和设施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
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
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 管路。
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
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
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
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
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五、管理制度: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即:采煤工作面距煤壁30m以外的进、回风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的巷道,每两天洒水冲洗一次;采区巷道、上下山每5天洒水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上、下山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每15天洒水冲洗一次。
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
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付区长每次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风工区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上、下山转载、老虎口接车,主要斜巷提升时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并罚当班瓦检员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付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六、绩效考核: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付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专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第一名奖500元,第2名奖300元,评出最差一名罚500元。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甲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付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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