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应从严监管

合集下载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保健食品的研发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为了改善食品特性、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价值等目的而添加的化学或生物制品。

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本文将探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一、法律监管1.《食品安全法》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专门法规。

该法规对保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产品信息。

二、建议1.加强企业自律保健食品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添加剂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把关添加剂的来源和质量,确保添加剂的品质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检保健食品产品,加大对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了解保健食品,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产品的添加剂成分和含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劣质产品。

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避免过量食用。

4.加强行业合作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等应加强合作,共同探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标准和技术要求,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是非常重要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强化监管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行业合作,共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中添加特殊药品的准入与监控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中添加特殊药品的准入与监控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中添加特殊药品的准入与监控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其中,食品中添加特殊药品的准入与监控是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准入和监控两方面介绍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准入管理1. 特殊药品的定义根据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特殊药品指的是在食品中添加具有药物功能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药食同源食品等。

特殊药品的准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

2. 准入程序特殊药品的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评估三个环节。

申请者需向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特殊药品的成分、功效、用途等信息。

卫生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特殊药品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批和评估的特殊药品才能准入食品。

3. 审批标准安全性特殊药品在食品中的使用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有效性特殊药品在食品中的使用应具有一定的药用效果适用范围特殊药品的食品用途应明确,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使用限制对于特殊人群使用的特殊药品,应有明确的使用限制,比如孕妇、儿童等二、监控管理1. 抽检检验为了确保准入的特殊药品符合标准要求,卫生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抽检检验。

抽检的范围包括特殊药品的成分、质量、生产工艺等方面。

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特殊药品,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如暂停其生产和销售等。

2. 产品追溯为了加强特殊药品的追溯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追溯系统。

该系统可以通过对特殊药品的批次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查和处理。

3. 消费者投诉处理卫生管理部门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联系。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卫生管理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及特殊药品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公开处理结果。

结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中添加特殊药品的准入与监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晋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六、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份。

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11]34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卫生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解任务,建立责任制;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08•【文号】市监稽发〔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市监稽发〔202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宣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近期,总局组织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省、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系列案件,认定了检验方法,并出具了专家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现将《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发给你们,可作为案件查办中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的参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速从严查处此类案件,依法吊销许可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10月8日附件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双丙酚汀是双醋酚汀的类似物,双醋酚汀曾为地方标准批准的药品,但后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药品或原料药品生产或进口;其类似物双丙酚汀也从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药品或原料药品生产或进口;双醋酚汀类似物酚酞虽曾为国家获批的药物,但由于其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物,而该类原料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如4-氯双醋酚丁),均属于非法添加。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引言禁止食品加药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药品添加的监管工作,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并解析其对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

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定义1.未经许可擅自添加药品;2.使用超过规定限量的药品进行添加;3.使用未通过审批或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进行添加;4.不按照规定的添加方式和添加剂量进行添加;5.添加药品后未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查处1.监测抽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定期进行抽检,对市面上的食品进行检测,发现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2.投诉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网络等渠道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食品中的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将积极处理举报,并在查处结果公示中予以表彰。

3.风险评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存在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重点监测,加强风险防范。

4.审核查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依法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药品添加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查证。

5.处罚公示:对经审核查证属实的药品添加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以警示市民。

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处以罚款:根据违法情节轻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事人每次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的三倍。

2.暂停营业:对涉及食品添加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暂停其营业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在整顿期间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3.撤销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药品添加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单位的营业许可证,并公示其违法行为。

4.刑事处罚:对涉及严重药品添加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的通知(2008年04月07日)各区县局、分局:2007年下半年,我们组织开展了整治“伪药品”的专项行动。

行动期间,张贴通告4000张,出动检查人员1800余人次,清理下柜各类违法、违规产品八百多种,有多个产品经卫生部门核查为假冒文号或违反相关规定,立案查处数十起。

经过阶段性整治,南京药品零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伪药品”广告也大幅度减少。

与此同时,07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加强了对食品或者保健食品中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针对性抽样检验,共抽检了144批次,有122批次检出非法添加了西药成分,添加率已经达到了86%。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深化“伪药品”的专项整治,决定在2008年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的专项行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使保健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重点是安眠、减肥、壮阳、降糖等食品、保健品,主要手段是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食品、保健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10月1日结束。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本辖区的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同时对一些重点品种建立长期监控制度。

各区县局、分局对老百姓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保健食品和食品,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应抽取样品送南京市药品检验所做添加成分检测,一旦确定检出违规添加药品成分,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本次专项检查总结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按假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笔者参与了一起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化学药品成份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的案件调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案件讨论中,参与案件查办的公安部门认为,根据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只能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来刑事立案。

一、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刑事责任明显小于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着的严峻现状不相适宜。

从法律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刑事责任明显要小于按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

目前《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食用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时,应该处以何种处罚。

二、应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1、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正是因为如此,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虽然《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实际反而是减轻了处罚。

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执行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验中发现食品中如果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一般会以假药论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而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后,因《食品安全法》
中有明确规定是按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责任却明显低于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

如果经检验含有药品成分的食品按假药立案查处,那么它的处罚力度要比以往单纯以食品定罪要重。


2、从危害后果来看,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应按假药论处。

非法添加药品成份潜在的危害实际上高于一般的假药,不仅误导消费者,延误病情,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同时在性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在降糖食品中添加“格列吡嗪”、在化妆品中添加激素等行为,因法律法规上缺位和较轻的违法成本,加上食品类产品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都给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同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

3、从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来看,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应按假药论处。

我们都十分明确地知道食品本身应没有危害,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物质是非法添加到这些产品中的药品成份。

因此,这类不仅指食品,而是这类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等一大类的产品,将这类产品纳入假药管理一点也不为过。

欧美多数国家在认定假药的时,规定“意图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物质,不符合药典中关于药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假药。

该物质的存放场合、有关宣传广告语、生产或销售该物质的主体等,均可作为判定的依据,这是个有现实意义的借鉴。

三、建议
1、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时重新定义药品的概念,同时明确药品成份的含义。

2、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对以假药论处的情形增设以下规定:(1)含有国家药典收载的药品或药品成份,未经批准生产、使用和添加的;(2)含有国家药典未收载的药品或药品成份,但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或以其它形式表明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内容和含义的产品,按假药论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产品应属于“药品冒充非药品”。

意思是人体使用这类产品的是达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目的,而这类产品对人体产生主要作用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称之为“药品冒充非药品”,而这中间的“药品”未经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同时,修正《药品管理法》第78条,判定和处理时不需要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3、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明确食品等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按假药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