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区域性集体合同涵盖的行政区划是()。
A. 乡B.区C. 县D.设区的市2.()团员在()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总支部。
A.50B.10C.20D.30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以下哪种管方式?A.隔离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管理D.分别管理4.()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A.不能申请行政复议B.不能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时,应()。
A.适当延长保密期限B.自行公开C.自行解密D.作为工作秘密管理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A.法治B.健康C.平安D.和谐7.()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几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A.一名B.二名C.三名D.三名以上8.()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接触和初步面谈后,双方要决定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步骤。
如果发现服务对象对问题的看法和期望与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服务不相符,则要()。
A.终结服务B.转介其他机构C.进行沟通D.进入下一个助人阶段9.()《淮北矿业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淮矿发[2007]9号)规定,矿处级领导人员需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淮北矿业组织人事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A.30B.10C.15D.2010.()高奶奶的老伴五年前去世,由于行动不便元人照顾,她只能搬来与儿子同住。
企业厂务公开内容和适宜的公开形式

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厂务公开依据
《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厂务公开形式
1)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情况:
职工民主恳谈会
2)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公开栏
3)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公开栏
4)领导干部用车、办公用房、出国出境费用支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公开栏
(五)重要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执行、监督、检查情况。
(四)公开的时限根据公开的内容而定,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照要求公开,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五)实施公开的单位、部室将每次公开的内容、职工提出的问题、处理答复的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厂务公开内容
适宜的公开形式
(一)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1)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长期发展规划;
公开栏
2)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4)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总经理办公会
5)大宗物资采购供应;
总经理办公会
6)公务招待费情况;
公开栏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公开栏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职工民主恳谈会
3)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费使用和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正文:---------------------------------------------------------------------------------------------------------------------------------------------------- 广东省公司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五节合并、分立与变更第六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节解散与清算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份和股票第三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第五节监事会第六节新股的发行第七节公司债第八节财务与会计第九节合并与分立第十节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更加迅猛,至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达37万多家,从业人员上千万人。
经过试点,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恳谈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民主对话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
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协商的原则;坚持职代会活动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业余为主的原则。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撰写日期:2008-08-14链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撰写日期:2010-08-232010年08月27日06:04 南方都市报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会议上介绍了草案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思路。
谢强华表示,多数意见对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肯定的,但是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为“六个担心”。
在昨天的座谈会中,与会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担心1工资集体协商不具操作性?一种意见认为,让职工和老板协商工资,不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方可以通过拖延等种种方式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空。
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禁止职工实施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可能限制职工方实现自己合理权利的手段。
与上次提交的草案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提出,企业1/3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这一数字由原来的1/5变成1/3。
对此,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孔祥鸿表示,硬性规定人数指标并不科学,“在一家员工人数过万的大型企业,要让1/3的员工同时提出协商要求几乎不可能做到。
”他认为,人数要求应更具弹性,根据企业员工规模的不同给出相应的比例。
欧派橱柜企业职工毛丽荣则希望草案出台配套政策,将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避免因企业方和职工地位不对等而出现“工资集体协商难”。
担心2会激化劳资矛盾?有意见认为,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强化职工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
谢强华表示,此项立法不仅避免劳资矛盾激化,还筑起一道劳资矛盾缓冲带,为劳资双方构建一个对话、协商的平台。
另外,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朱小勋担心,如果职工一年四季连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都疲于接受处理,否则就要遭到重罚的话,“不仅将造成企业内耗,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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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业年金、职工安置等;(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企业提出的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当选。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三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推荐或直接选举产生,其中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要求。
企业、区域、行业工会以及同级女职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享受出勤待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二)代表职工利益,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四)提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应当经过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并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通过。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三节组织制度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届满后六个月未换届的,其职权行为无效。
企业因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换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换届。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经应到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及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会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和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就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巡视,并就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厂务公开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二)职工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工作时间;(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五)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其他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厂务事项不公开。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事项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内容,职工本人要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条职工、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厂务公开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有工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三十六条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合作、公平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并将结果告知职工。
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最多不超过九人,各设首席代表一名。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从企业管理人员中指派,首席代表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其他协商代表中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