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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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

(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

(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业年金、职工安置等;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企业提出的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当选。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三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推荐或直接选举产生,其中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要求。

企业、区域、行业工会以及同级女职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享受出勤待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二)代表职工利益,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四)提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应当经过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并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通过。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三节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届满后六个月未换届的,其职权行为无效。企业因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换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换届。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经应到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及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会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和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就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巡视,并就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职工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工作时间;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

(五)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其他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厂务事项不公开。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事项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内容,职工本人要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条职工、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厂务公开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有工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三十六条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合作、公平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并将结果告知职工。

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最多不超过九人,各设首席代表一名。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从企业管理人员中指派,首席代表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其他协商代表中指派。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职工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成为协商代表,但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除外。

第四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作为协商顾问。

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职工方进行协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协商。

第四十一条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双方的协商代表应当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听取所代表方人员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

第四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

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纪录,并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工资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必要条件,以及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协商代表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友好、理性的方式。企业和职工方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纠缠细节拖延工资集体协商进程;

(二)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工资集体协商进程;

(三)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排斥对方合理意见;

(四)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工资集体协商秩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

(二)拒绝提供生产工具和其他劳动条件;

(三)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四)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

(五)其他不利于协商的过激行为。

第四十八条职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应当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再次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协调。

第五十一条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者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职工方可以通过地方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依法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的程序、内容依照企业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资的程序和内容执行。

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该区域和行业有关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双方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加班等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本章的程序性规定进行。

第六章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争议的协商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企业与职工方发生的争议,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定期排查、分析本地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情况,对争议的预防、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引导和促进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和谐。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报告争议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劳资关系状况,对争议的预防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以及相关商会、行业性组织应当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协商预防和化解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企业的科学发展。

第五十七条企业与职工方发生争议,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不履行的,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协调。

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

第五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一)企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

(三)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的;

(四)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的;

(五)其他导致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的。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九条协调处理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适度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因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属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属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因其他因素而引发的争议,各级地方总工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成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争议协调工作,有权进入企业的劳动场所进行调查,就争议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企业、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协调处理期间,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

协调处理期间,职工方应当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不利于协调的过激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公开谴责:

(一)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或者不按时换届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四)不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五)妨碍或者阻挠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会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职责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七)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八)阻挠上级工会指导、组织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

企业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六十四条职工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后,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者未安排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每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此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会工作人员、职工协商代表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发工资降低福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会工作人员、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职工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考试题

一、单选题 1、六部委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具体指的是()等六部委。 A: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 B:司法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C:民政部、司法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答:A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 A:普通形式B:一般形式C:基本形式 答:C 3、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推行民主管理。 A:厂务公开B:劳动合同C:民主协商会 答:A 4、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A:直接选举B:连选连任C:选举和被选举 答:C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A:职工大会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 答:B 6、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 A:不能终止B:自行终止C:与企业工会协商后终止 答:B 7、()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A:职代会主席团B:企业工会C:职代会专门小组 答:B 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名额最少不低于()人。 A:30 B:40 C:50 答:A 9、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确定。A:15% B:10% C:5% 答:C 10、职工代表人数超过()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A:一百人B:一百五十人C:二百人 答:A 1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A:二十B:二十五C:三十 答:A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一)党员议事会制度 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议事会的主要内容 1、涉及党组织工作规划、半年工作报告、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党务干部选拔培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评比、表彰及处理党员等党内重要工作。 2、党内重大活动、政治教育、思想分析、行政工作通报、党风廉政文化、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等凡涉及全局性整体性及其他重要性事务。 3、涉及整体利益和党员群众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员议事会的实施方式: 凡涉及重大事务的党员议事会工作,由党组织通过全体党员或分党小组组织实施,一般为每季度一次,议事内容须由基层党组织确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 1、提交议事内容:党组织将拟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和要求,在进入民主决策程序之前,先将这些事项提交党员开展讨论或听证,使党员做到认真思考,充分准备。 2、开展民主讨论,党员积极议事:支部负责人宣布讨

论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然后由每位党员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开展民主讨论,认真议事,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整理上报意见:根据讨论的情况,由实施议事活动负责人会同记录人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然后形成书面材料,于一周内上报党组织。党组织把议事意见建议送主要领导审核办理。 三、议事意见的落实与反馈。 党组织应对党员议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定期反馈。反馈时间一般可安排在次月的党员组织生活日,或党员政治理论学习会上,具体由支部负责人对议事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和反馈。 党员议事后,对已被党组织采纳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意见建议,要狠抓落实,并要及时通报实施的情况,未被采纳的,也要说明具体理由,做好解释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对涉及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该进行党内情况通报,让党员有知情权。 一、通报的内容: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情况,具体包括: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基础。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教职工凝聚力与向心力,搞好民主管理,工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案。 二、教职工大会闭幕之后,对大会作出决定、决议,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为了保证校长负责制顺利推行,每学期发动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工作考核方案等有关问题献计献策活动,鼓励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政议政。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视察学校,检查学校办学、教学等情况。 五、每月召开工会委员会小组长会议,学习、讨论工会条例,民主管理资料,分析实施学校民主管理。 六、落实教职工大会,深入到年级组、教研组、办公室,及时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沟通学校干群关系。

教职工大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 我校每年举行1至2次教职工大会,每年两次校务公开制度,能围绕学校教育中心工作,注重实效,认真抓好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教职工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把他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办法及奖惩办法、福利及分配方案等,学校交给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每年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亮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学期末,由财务室做好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公布于教职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开、结果公开,增强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我校校务公开的内容:政务、财务公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开,教师、职称评定、晋级晋职、住房分配条件、过程、结果选先评优事宜公开,学校事业预算、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公开;招生事宜公开;录取情况公开,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公开;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有关事宜公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系统民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企业决策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强化对企业权力的监督制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站在增强企业核心

竞争力、建设“五个华电”和世界一流能源集团的高度,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 高扬华电旗帜,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建设,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着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企业决策与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公司系统凡已成立工会组织(指工会或工委,下同)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规范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制度分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应依照职代会的职权、制度和程序进行。职代会一般三年至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XXXXXXX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中心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中心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中心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中心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中心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中心管理活动第四条中心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中心管理。 第五条中心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中心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心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中心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中心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中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心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主要负责人关于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生产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

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 是XX最新发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自查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很有用处,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根据xxx市总工会《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了自查,近几年来,我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本情况xx分会成立于20xx年12月成立,全体员工32人,女工6人,工会委员5名,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2名职工进入监事会,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得到了有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两个到位”,夯实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基础。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了分会组织,健全了组织机构。总公司工会、开发区工会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我工会坚持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议程。有力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深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制度保障到位。鲁润工会建立健全了工会工作制度及职责,成立了职工之家,为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

化、科学化,为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心得体会构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阵地。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只有不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才能确保这些职责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争取方方面面对企业工会组建的支持,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格局。 二是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按照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有领导班子、有独立账户、有经费保障、有年度计划、有工作制度、有活动场所、有正常活动、有明显作用”的要求,理顺完善管理体制。 三是建立充分体现群众化、民主化要求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提升职代会质量,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力度。上级高度重视,将工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我们按照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常态化,严格按照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不断增加需要向职工公开的内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210321040433)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 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 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 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域综合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编制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流域、区域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意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 第十二条流域水量分配应当依据流域规划、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质水量双控制的原则,保障流域内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航运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统筹流域外的调水。 第十三条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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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 2018年11月·广州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3号)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目录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3)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6) 第四章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 (11) 第五章法律责任 (16) 第六章附则 (18)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

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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