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精选号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山东省三级医院新生儿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5.清洁消毒后备用暖箱放在辅助区,注明清洁消毒日期、失效日期、清洁消毒人员姓名及检查人员姓名。推荐有效期为2周。(3分)
6.暖箱连续使用5~7天、遇污染时或出院后用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特殊感染患儿暖箱更换时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4分)
10分
现场查看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医院感染管理
新生儿
暖箱
1.有1~2个备用暖箱以周转清洁消毒。(2分)
2.暖箱的清洁顺序为先清洗普通新生儿暖箱,后清洗特殊感染新生儿暖箱,清洁消毒后对清洗槽、地面等环境进行清洁消毒。(3分)
3.暖箱湿化水应用灭菌水,每日更换.同时清洁暖箱消毒湿化槽每日1次,并记录。(2分)
2.责任护士为新生儿佩戴双腕带,腕带上写明新生儿姓名、床号、住院号、入院日期、性别等,经双人核对后为患儿佩戴。(3分)
3.护理人员班班交接,严格核对新生儿双腕带是否完整,如有脱落、破损等立即更换,更换前双人核对腕带信息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为患儿佩戴。(4分)
4.做治疗和护理前,护理人员需至少使用两种身份识别方式,确保识别正确.(5分)
隔离措施
1.护理操作时,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2分)
2.对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作标识.(4分)
3.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应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隔离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4分)
2.有健全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护理人员知晓相关内容。(3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卫生部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卫生部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新生儿病室是专门为新生儿进行疾病治疗和护理的特殊病区,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尤为重要。
卫生部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旨在规范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救治水平,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一、建设要求1.新生儿病室应设置在妇产科或儿科内,面积适中,空气流通,保持室内温度、湿度适宜。
2.病室内应设有新生儿病区、护理站、医疗设备室、药品储藏室、工作人员休息室等功能区域,并设有合理的布局与通道。
3.新生儿病室的设备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病室设备标准,包括婴儿护理床、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等必备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二、管理要求1.新生儿病室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责任和管理权限,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2.病室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生儿的疾病、诊疗、治疗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便于医务人员进行科学的诊断和治疗。
3.新生儿病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卫生消毒,确保病室的洁净和安全,防止交叉感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病室要建立健全的食品管理制度,确保新生儿的饮食安全,监测食品质量,禁止擅自进食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
三、护理要求1.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新生儿的护理和治疗,包括喂养、清洁、疾病诊疗、药物给予、监护等工作。
2.病室要重视新生儿的个体化护理,每个新生儿都应有专门的护理方案和个体化的护理计划,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护理干预。
3.医务人员要经常观察新生儿的生理和生化指标,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判定新生儿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4.在进行医疗救治时,要注意保护新生儿的个人隐私和隐蔽性,尽量减少外界干扰,营造良好的治疗环境。
以上是《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主要内容。
卫生部通过制定这一指南,旨在提高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指导和增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诞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固不需重症监护医治新生儿的房间,能够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做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治理制度,增强新生儿病室治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平安。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计划和治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大体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有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知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利用面积很多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利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医治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苏醒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大体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利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一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依照床位设置配备足足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1以上。
【2019年整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卫医政发 [XXXX]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生儿病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新生儿医疗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新生儿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医疗机构中专门为新生儿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的场所,是新生儿医疗护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人性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满足新生儿及其家庭的需求。
第二章新生儿病室建设第四条新生儿病室建设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选址与布局1. 选址:新生儿病室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新生儿就诊、家属探视,且交通便利。
2. 布局:新生儿病室应分为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各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界限,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建筑与设施1. 建筑面积:新生儿病室建筑面积应满足实际需求,每张床位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 环境与设施:新生儿病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暖、降温等条件,室内温度保持在2226℃,湿度保持在55%65%。
同时,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施、护理设备、康复设备等。
3. 安全设施:新生儿病室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滑、防摔、防触电等,确保新生儿安全。
三、人员配备1. 医疗人员:新生儿病室应配备具有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医师、护士等医疗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2名,护士不少于5名。
2. 护理人员:新生儿病室护士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且经过新生儿护理培训。
第五条新生儿病室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信息化建设:新生儿病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护理、康复等信息的实时监控、查询、统计、分析。
二、绿色环保:新生儿病室建设应注重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材料,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三、人文关怀:新生儿病室应注重人文关怀,为新生儿及其家庭提供温馨、舒适的环境。
第三章新生儿病室管理第六条新生儿病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化管理:新生儿病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护理、康复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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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
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
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
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
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
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
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八条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
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
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
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
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