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河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景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景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景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凡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完整性原则。
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1. 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作为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游客的青睐。
然而,在一些景区中,存在价格不透明、虚假宣传和不当行业惯例等问题,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损害。
因此,建立景区价格监督机制,对景区的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2. 监督目标本次景区价格监督方案的主要监督对象为国内各类景区,监督目标主要包括:•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合理公正;•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不当行业惯例;•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公正;•是否存在不当附加费用等不合理收费情况。
3. 监督措施为了确保景区价格的公正合理,本方案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3.1. 不定期抽查在景区存续期间,要求景区负责人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查工作,监督抽查对景区的门票价格、服务以及宣传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等问题,对其开出罚单,直至关停。
3.2. 价格公示景区负责人需要在景区内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内容。
在公示价格标准时,要求公示的价格必须真实、详细、全面,禁止变相收费。
3.3. 立案监管针对机构行业问题,景区负责人需要在本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立案办理,同时配合开展接受任务及早完成的检查,确保景区整体运营较为合理。
3.4. 举报奖励为鼓励消费者举报虚假宣传、异地行业连锁店、价格不合理等问题,设立监管奖励,对线索较为确凿且有效的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奖励。
4. 监督要求4.1. 景区要求景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自律规则等,加强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2. 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督能力,增加监管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5. 实施效果通过实施本次景区价格监督方案,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6. 结束语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景区价格、服务和行为的监管,让广大游客都能够享受到合理公正的服务,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01.19
•【文号】计价格[1999]48号
•【施行日期】1999.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我委制定了《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皖价服[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5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省物价局修订了《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服〔2001〕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景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审批、全省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审批国家 5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控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总水平。
市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4A级旅游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其他门票价格水平和价格调整时机。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背景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内景区数量逐渐增多,但是旅游消费者在景区消费过程中往往遇到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旅游消费者的体验。
因此,建立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加强景区经营管理,促进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制定一套有效的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从源头上保障旅游消费者和景区的权益,并促进旅游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方案1. 景区价格备案制度在景区正式开放前,相关部门应对景区的门票价格、餐饮价格、住宿价格等进行备案,并发布到统一的旅游价格管理平台上。
景区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申报,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2. 景区价格公示制度景区门票价格、餐饮价格、住宿价格等应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景区内的明显位置公示。
景区经营者应当将价格与备案价格一致,保证游客知情权。
3. 景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价格虚高、强制消费、欺诈销售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景区经营者,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4. 旅游消费者投诉制度旅游消费者在游览景区时,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或者其他问题,应当有权进行投诉。
景区应当设置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回复。
5. 价格监督机构建设制度为了加强对景区价格的监管和管理,应当建立价格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相关的管理权限。
这个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定期对景区价格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结论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从不同的角度对景区的价格进行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景区的权益。
这个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制定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旅游景区。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公共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公益性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收费等垄断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依托国家文化公共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和交通工具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的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上调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前,须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分别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九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网络推广服务费、外包服务费、园林布置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安徽省旅游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下简称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根据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
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对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保护性开放的景区门票价格,按照有利于景区资源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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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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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
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交通费,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广告宣传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绿化维护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维修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董事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费。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上缴管理费,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旅游参观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运营期间发生
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及折旧,指与旅游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折旧。
第九条职工人数,指旅游参观点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年接待游客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
包括国内、外游客数。
第十一条门票收入,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实际收入。
指当年参观点(企业)单位实际能使用的门票收入。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四条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核定,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
定。
第十六条上缴管理费。
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
第十八条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业务收入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按规定的折旧年限取中值计算。
政府投资由企业管理使用或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以及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
第二十条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将当年购置设备费计入成本费用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当年设备购置费扣除。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