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燃气价格检查情况汇报

燃气价格检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要求,我对燃气价格进行了检查,并将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我对燃气价格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比对。
经过调研发现,燃气价格在过去一年内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上涨的。
这主要是受到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以及国内燃气供给紧张的因素所致。
据统计,燃气价格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是影响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对燃气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对燃气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
此外,国内燃气供给的紧张也是导致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政策调整和市场竞争也对燃气价格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对燃气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燃气价格有所上涨,但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因素,燃气价格的上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对燃气价格进行了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最后,我对燃气价格的未来走势进行了展望。
根据专家预测和市场趋势分析,燃气价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有可能保持上涨的趋势。
这主要受到国际原油价格和国内供给状况的影响。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保障燃气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燃气价格的检查情况如上所述,我将继续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确保燃气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希望领导能够对此次汇报进行审阅,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关于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的思考

UAN ZHUO LUN TAN圆桌论坛Y- 155 -2020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省内的天然气输配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进行核定,收益率可按照低于7%来确定,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这一通知的下达,意味着国家加快推进终端输配气环节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与监管,希冀能进一步降低终端用气价格。
“省内输配价格”一般包括两部分:省内的管道运输价格(或称短输价格) 与城镇燃气的配气价格。
从政策依据来看,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有各省参照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成本监审办法;然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策依据仅有一个,即2007年颁布的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缺乏配套的成本监审方法。
各省市在成本监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差异。
一、成本监审政策对城市燃气行业带来的影响(一)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及项目归集口径的趋同变化配气价格要求定期校验,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造成城市燃气行业的成本监审的工作常态化。
而政策上的不明确,必然会带来政策理解的差异、口径的争议等,可能造成准许成本的核减以及从低核定。
因而城镇的燃气企业必然会寻求变化,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前提下向监审规则靠拢。
为了得到成本监审主管部门的认可,避免政企双方在理解上出现误差,城燃企业就会调整原有的业务计划、经营统计数据、财务成本核算等一系列的制度,就会出现会计核与监审口径趋同化。
(二)企业对管网、储气设施等“有效资产”的投资加快根据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中的“准许收益”的计算基础是“有效资产”。
这无疑会提高燃气企业加快形成有效资产基数的积极性,同时近年来国家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也提出“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明确要求,也会促进燃气企业对天然气管网、各类储气设施的投资力度,从长远看会促进城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得到更大的政策导向的保障。
天然气调价风险评估报告

一、评估概况1、评估事项:南陵县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建立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实施主体:南陵县发改委3、基本情况:根据《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南陵县拟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
具体方案如下:(1)建立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用户气量分为三档,实行超额累进(超出该档的量按照下一档价格执行),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80立方米(含)以下的,执行基准气价;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80-150立方米(含),价格为基准价下调0.08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超150立方米部分,价格为基准价下调0.18元/立方米。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执行。
(3)针对可能的冬季气源紧张,按省发改委要求顺价提高非居民气价。
二、评估工作内容及程序1、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2、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文件要求,确定评估工作内容,初步判定风险因素;3、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进行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4、组织分析论证,最终确定风险因素,判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5、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及风控主管部门。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征求对象:可能受天然气价格调整影响的群众、政府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征求事项:(1)民众及团体对政策实施的态度;(2)政策实施对本地区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3)政策实施对团体或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4)其它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了解及反馈意见方式1、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以下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政策实施的意见看法。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将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政策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东莞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行业发展情况。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
经过10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管道供气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日,储气能力约138万立方米。
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37亿元,固定资产近29亿元,共建成城市门站4座、LNG储配站4座、调压站11座,铺设高压燃气管网170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1900多公里。
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78万多户,工商业用户4100多户,年售气量超过10亿立方米,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18%,工商业售气量约占82%(其中电厂用户约占21%,汽车加气用户约占9%)。
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
预计“煤改气”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超过28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40亿立方米。
(二)气源情况。
目前,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广东LNG 利用项目、西气东输二线、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非管输LNG 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其中,广东LNG利用项目气源约占16%,西气东输二线约占42%,中海油约占23%,非管输LNG现货气约占7%。
(三)价格管理情况。
我市于2014年1月15日起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居民3.6元/立方米;分销用气2.94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3.49元/立方米;工商用气最高限价4.25元/立方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配气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气价格的管理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实施严格监管。
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应当与燃气销售、安装等业务分离,按照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收取费用,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配气业务与销售业务没有分离的,按照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财务成本等)核定燃气销售价格,气源购销平进平出。
各市应区分居民、非居民、工业直供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新成立城镇燃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确保定调价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配气价格,要及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原则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综合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1)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为促进燃气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依据我县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根据**等法律法规,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对两家燃气经营企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县区燃气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初步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拟定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方案提交听证会,请各位参加人予以审议。
一、基本情况我县天然气引自中石油沧淄线,属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区内到户销售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县现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是原县物价局2010年11月制定的,已执行了8年多时间,期间虽然调整了上游气价和管输费标准,燃气公司运营成本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始终未做调整。
目前,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内、气价2.3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气价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一档气价与周边县区在同一价格水平。
二、理顺县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原因和依据(一)国家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去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
2018年7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确定我县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为2.04元/立方米,比《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规定的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1.76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了0.279元。
价格成本监审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现将本年度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优化市场价格环境本年度,我们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价格改革,积极推动能源、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
通过调整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市场价格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2.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保障民生福祉我们重点关注民生领域价格,加大对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价格监测、成本监审、价格举报等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福祉。
3. 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增强定价公信力本年度,我们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加强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提高成本监审工作水平。
通过开展成本监审,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了科学依据,增强了定价公信力。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价格成本监审水平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价格成本监审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在价格成本监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价格成本监审水平。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地方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存在滞后现象,影响了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2)价格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人才不足。
(3)部分领域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仍存在盲点,监管力度不够。
2. 改进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重视程度。
(2)加大投入,加强价格成本监审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
(3)拓宽监管范围,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四、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具体措施如下:1. 深化价格改革,优化市场价格环境。
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

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提高天然气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我区拟对居民基本天然气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评估如下。
一、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依据(一)政策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281号4、莱芜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莱价字(2006)64号)(二)成本监审情况根据委托第三方对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成本监审数据,准许成本为0.38元/立方米,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的7%确定为0.13元/立方米,税费为0.04元/立方米,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为0∙03元/立方米,综上配气价格为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即0.52元/立方米(0.38+0.13+0.04-0.03),含税价格为0.57元/立方米(0.52*1.09)。
二、钢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方案1、普通居民用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2、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72元/立方米。
3、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800立方米(含)以内执行普通居民第一阶梯气价,年用气量800-1200立方米(含)执行第二阶梯气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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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
告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 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
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二、成本核算的内容 **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县新区环城东路,所处行业为“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拥有县域管道燃气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证。
2017年12月,公司现有职工33人;下设“两办一所两站”。
其中经理1人,综合经营办公室8人,安全技术办公室6人,管线所18人。
公司现拥有一支强有力
的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所有员工均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等。
三、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
按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以下主要费用的确认办法和标准为:
1、材料费:按照企业监审年度前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2、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 (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
4、管理费:按照燃气配气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5、“财政补助”相应支出和“对外捐赠”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6、核减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7、计价量,实行预售的,计价量为(购气量+年初库存气量-年末库除上述费用项目外的其它费用据实核定。
h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县范围内社
会公允水平
四、成本费用核増核减情况
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核对财务账簿及相关统计报表,按照规定,我们分别对材料费、职工工资、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财务费用、计价量等项目进行了调整,核定了应计入本次输配气定价成本的费用数额。
1、购气损耗费: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三年分别核减购气损耗费38. 23万元,48. 29万元,79. 37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残值率5% (管道除外)和折旧年限予以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分别核减76. 23万元,73.81万元,28.19万元。
3、管理费:根据核定的管理费,按照燃气输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例核定。
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管理费分别为38. 33万元,40. 54万元,28. 46万元。
分别核减了 1.94万元,9. 37万元,
21.24万元。
4、销售费用::根据核定的销售费,据此核定应计入本次定价成本的销售费分别为5. 59万元,4. 49万元,4. 5万元。
分别核减了0. 29 万元,1.04万元,3. 36万元。
5、计价量依据燃气成本监审办法,2015年核气量586. 23万立方米,2016年核气量753. 86万立方米,2017年核气量1216. 61万立方米。
以上五项费用三年分别合计核减总成本116. 69万元,132.51万元,132. 16万元,核增总成本各年0万元,核减核增相抵后核减总成本为116. 69万元、132.51万元、132.16万元。
除以上费用外其余费用依据有关会计资料据实核算。
五、成本监审结论
**城燃公司**分公司提交的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 年0.87 元,2016 年0.72 元,2017 年0.45 元。
经我局核定:**城燃公司**分公司城市管道输配气单位成本分别为:2015 年0.68 元,2016 年0.54 元,2017 年0.34 元。
六、有关说明
1、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本次资料原始数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审单位负责。
2、本次成本核算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本次决策服务,对其他单位及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发生的一切后果,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以上成本审核结论若有异议,请被审核单位在接到本报告起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