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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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

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

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项目实施流程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报→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共5个阶段环节。

各阶段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说明如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流程为:项目选址→民意调查→地形测量→照片采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调查论证。

(1)前期准备①项目选址。

根据地类要求、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地形坡度、水源条件、是否涉及“十二五”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十三五”准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地利用情况等,初步筛选符合条件并适宜开垦、改造的地块。

项目区水源只能选自水库、湖泊、不间断河流,或在项目区修筑蓄水塘、打水井;非项目区内的水塘(鱼塘)、季节性河流不能作为项目区的水源保障。

垦造水田田块连片规模不低于20亩(坡度15°~25°应大于20亩,坡度小于15°应大于30亩)。

2008年由耕地(含可调整)变更为其他地类的地块,以及土地变更调查显示为非耕地但实地踏勘已为耕地的,不得纳入耕地开发范围。

由2015年度土地利用变更开始,由水田变更其它地类,不能做为提质改造项目②民意调查。

调查项目土地权属人对新垦水田或耕地提质改造的意愿,民意调查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建议80%以上相关土地权属人同意)。

③勘测定界。

在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符合地类要求的项目选址范围开展地形测量(1:500以上比例尺)。

④改造目标预设。

根据项目拟改造类型,参照周边耕地情况,预设新增水田面积、拟提升耕地质量等别。

⑤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水源条件、土壤剖面、现场照片(带坐标、参照物)等信息采集。

(2)方案编制根据《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和《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通过对项目区的充分实地踏勘调查,真实客观的描述项目区自然条件,并重点说明项目区的水资源条件、土壤性状和保水保肥能力,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耕地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完善程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1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2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3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2020年(项目管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2020年(项目管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项目管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单项工程验收 (2)3.1验收条件 (2)3.2验收依据 (2)3.3验收组织 (2)3.4验收内容 (2)3.5验收程序 (2)3.6验收方法 (3)3.7验收成果 (3)4 初步验收 (3)4.1验收条件 (3)4.2验收申报材料 (3)4.3验收依据 (4)4.4验收组织 (4)4.5验收内容 (4)4.6验收程序和方法 (5)4.7验收成果 (5)5 竣工验收 (5)5.1验收条件 (5)5.2验收申报材料 (6)5.3验收依据 (6)5.4验收组织 (7)5.5验收内容 (7)5.6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7)5.7验收成果 (8)6 项目技术档案 (8)6.1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8)6.2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8)6.3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8)6.4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8)6.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8)6.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9)7 附件 (9)附录A单项工程验收表 (10)附录B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1)附录B-1工程复核表 (14)附录C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5)附录D竣工报告格式 (19)附录D-1项目建设情况表 (22)附录D-2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3)附录D-3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4)附录D-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5)附录D-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6)附录D-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7)附录E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8)附录F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9)附录G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0)附录H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1)附录I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2.引用标准本规范引用下列标准:NY/T 53土壤全氮的测定NY/T 889土壤缓效钾和速效钾的测定NY/T 890土壤有效铜、锌、铁、锰的测定NY/T 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NY/T 1121.2土壤pH的测定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测定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1121.6土壤有机质的测定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测定NY/T 1121.9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13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测定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补充耕地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质量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环境质量两方面。

3.3耕地地力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3.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达到的最基本条件。

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和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3.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4.资料收集和技术准备4.1资料收集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规划图,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4.2评价单元划定根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及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等划分评价单元。

5.实地踏勘5.1核实内容补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等。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土地开发整理 验收 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 验收 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是指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土地整理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工作。

验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就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验收范围。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施工单位等;2.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3.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4.土地整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

二、验收标准。

1.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满足土地整理工程的实际需求。

2.施工质量的合格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验收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召开验收会议,由主持单位召集验收会议,对土地整理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汇报和讨论。

3.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对土地整理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确保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编制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定和总结,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四、验收结果。

1.合格验收,若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均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则验收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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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
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
2.1土层厚度
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
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
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
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
3.1土地平整
3.1.1田块布置
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
1
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
3.2.1灌溉水源
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排灌标准
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
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
3.3.1道路布局
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3.3.2道路质量
田间道路面宽度3米~4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两边衬砌护坡或挡土墙,路面铺填碎石、石渣、炉渣或硬底化,厚度
2
10厘米~20厘米;生产道宽度1米~2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

3.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3.4.1防洪设施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标准。

3.4.2坡面防护在丘陵地区开发耕地,应设置截水沟、排洪沟,防止洪水直接冲刷田面,减少水土流失。

3.4.3防止污染耕地周围有废水、废物污染时,有较完善的防渗、排污设施;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4.质量评定要求
4.1评定内容包括土壤质量和工程质量。

其中,土壤质量包括土层厚度、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土壤质地4项;工程质量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4项。

4.2评定方法
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根据实地勘察情况进行评定;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根据土壤抽样化验报告结果进行评定,土壤样品采集每200亩最少1个混合样,每个混合样由5个以上的小样点组成,面积不足200亩的按200亩的要求采集;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资料,并经实地勘察后评定。

4.3评定标准
土层厚度、表土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土壤质地、土地
3
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8项全部达标的,评定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有任何一项以上不达标的,评定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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