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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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著作权客体

第3章著作权客体


4、作品的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 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 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们感觉感知,人们才 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 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值得提出的是口 述作品是否具有表达形式,著作权理论认为,作 者的口头讲述就是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因为它 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记录、录音并复制出版,它 也符合作品的能够复制这一条件。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主讲:李文江
本章重点: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特征 3、作品的范围 4、不属于作品的对象


本教材所称著作权法的对象其实准确称谓 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权利所及物。 目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赞成 客体的称谓,因为与主体相对应。在这里 我用了“客体”的概念。

这一规定,还在于与机械制品相区别,为什么这 样规定呢?如一架钢琴,这一定是制琴师精心设 计、打造出来的,也一定是思想的表现,但它不 能收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他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的作品。如果钢琴符合专利法条件,应该 受到《专利法》保护。在这里,我们引出一个知 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抽象理论,即“实用---非实用 二分法原则”,进一步解释,具有功能性、实用 性的思想表现划为专利法保护;反之,不具有功 能性、实用性的思想表现划为著作权保护。
(八)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 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 作品。 2、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 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 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图画作品最本质 的不同在于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我们知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种,著作权是收到法律的保护,相信不少⼈也有所了解,但是你们详细了解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吗?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去看看,相信看过下⽂你会有详细的了解。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字作品:⽂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述作品:⼝述作品是指以⼝头语⾔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乐作品:⾳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台演出的完整的戏,⽽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字或其他⽅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技、顶技、⾛索、空中飞⼈、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其他⽅式构成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定记录介质上,由⼀系列的伴⾳或⽆伴⾳的画⾯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产绘制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意图等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作品的类型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如文字作品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合、词句 的排列; 音乐作品表现为旋律、节奏等的和谐统一; 舞蹈作品则表现为人的动作、表情、姿势; 而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等为其表现形式 的。
可见作品是内容和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特定内容是作品的实质要件,一定的表 达方式则是作品的形式要件,任何作品 都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方可受著 作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规定:“版权 “ 的保护应延及表达(方式), ),而不延及 的保护应延及表达(方式),而不延及 思想、工艺、 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 身”。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 授课、法庭辩论、即兴赋诗等以口头语言创 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 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第四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对作品出版、 一、法律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我国原《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 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010年修改 事实上,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应具 备作品的一般条件外,其内容也应合法。这是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对内容违反法律、 危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作品பைடு நூலகம்给 予著作权保护,那么该作品著作权行使的结果就必然 违法,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下列对象不 适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本章考试重点、难点提示本章的考试重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了解民间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考试的难点在于作品的概念及受保护的条件。

历年考点分析总结1、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单选、多选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称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指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要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选择题、案例分析题,重点)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

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2)破坏民族团结;(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4)泄露国家机密;(5)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必须掌握的名词概念作品、独创性、著作权各种作品分类的概念。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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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法律、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 译文,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 译文,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 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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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 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 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 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由于符合著作权保护条 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复制,因此,“可复制性”仅 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复制,因此, 可复制性” 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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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 独创性 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 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 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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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 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 如书法,就其形式而言也是文字, 如书法,就其形式而言也是文字,但由于不是以文字 的组合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 的组合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不属于文字作品 范围之列。 范围之列。 根据《TRIPS协议》第10条,计算机程序也应属 协议》 10条 根据《TRIPS协议 于文字作品,因为程序是以一定符号表达的、 于文字作品,因为程序是以一定符号表达的、计算机 语言编排而成的语句序列。 语言编排而成的语句序列。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第3章:著作权客体(下)

知识产权法:第3章:著作权客体(下)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作品的种类
•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 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 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注意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 家对摄影作品的“创造性”高度 具有不同的要求
• 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 • 规则:只保护其中的艺术美感,不保
护任何实用功能:只在其才艺术美感 与实用功能可分离时对其加以保护。
– 物理上的分离: – 观念上的分作离者:王:迁。改本课变件仅美供华东感政法不会影响功能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作品的种类
•毛泽东用毛笔写下的诗句是 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作品的种类
•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 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 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 成的立体作品。”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有 享 迁 王 者 作 由 权 作 著 的 件 课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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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图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 形组成,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 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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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比特诉摩托罗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
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
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作品的种类
作品王的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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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本章考试重点、难点提示
本章的考试重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了解民间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考试的难点在于作品的概念及受保护的条件。

历年考点分析总结
1、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单选、多选题)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称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指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要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选择题、案例分析题,重点)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

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
(2)破坏民族团结;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
(4)泄露国家机密;
(5)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
(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必须掌握的名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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