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职业教育法律(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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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基本法律法规1.1 国家教育法国家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全民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定了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相关内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要素,教师法旨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社会地位,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学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鼓励、引导和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多样化,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制定的法律。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是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教育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学校课程标准法是为统一学校教育教学的标准、要求和质量水平,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产教融合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为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管理机制、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

附件:1. 《国家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教育法:是针对国家教育事业制定的一部法律,包含了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国外教育立法的四个阶段:零星立法阶段、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

19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计10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3、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4、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根本保证,是贯穿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

5、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

6、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宪法、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教育规章。

7、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

横向的6个部门是: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9、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10、教育法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方面。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2、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与启示研究德国和日本同为二战的战败国,但两者很快在一片废墟上奇迹地站立起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依靠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其秘密武器,这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本文对德国、日本在高职教育方面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以及其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加以分析研究。

一、德国、日本职业教育的概况德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其取得成功的秘密武器。

德国的职业学校进行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双元制”。

“双元制”是指国家通过公立的职业学校和私营企业两种不同的办学主体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培训准职业工人。

日本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在各个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政策和及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使职业教育不断得到改善与扩充。

其职业教育结构,有职前教育,在职教育,转业教育,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二、德国、日本职业教育共同点(一)依法实施职业教育。

德国各州均通过法律规定:凡是完成了普通义务教育而没有继续升学的18岁以下青年,都必须接受义务职业教育。

通过立法,将职业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也在《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全面制度化、法制化。

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又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和稳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日本于1893年制定了《简易学校规程》等各种法令,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

1894年,日本又制定了《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用国家的力量来发展实业教育。

而后又先后颁布《实业学校令》。

1951年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训练法》、《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为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现代职业素质。

德国对在职业院校中实施现代职业素质教育十分重视,明文规定学生要具备“关键能力”,即对技术的理解能力和掌握能力、决策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质量意识、合作能力、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感。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 ) 二 职业 法律 意识 方 面
16 年的《 89 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 规定企业与
合 。18 年的《 89 工业法典》 对职业教育进一步作 出
德 国人 普遍 重视 技 能 、 重技 工 。这 种 观念 的 尊 国政 府 曾在 20 、0 4年 连续 两 年 开 展 “ 业 教 0 32 0 职
阶段实施 、 职业教育联合体 的建立做 了新规定 , 提
升 了联 邦职 业教 育 研 究所 的地位 ,显 示 了德 国对
职业教育研究的高度重视 。除联邦颁 布的法律之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各 个 方 面都 在 法 律 上 做 了规 定 , 职 外 , 州 还 各有 一 整 套 法 规 、 令 规 范 职业 教 育 , 各 法 业 教育 的资 金来 源 和处 罚规 则 切 实促 进 了职 业 教 使联邦各州的职业教育都有法可依 。[ 1 ] 育 的飞 速发 展 。
开 展 寻访 职 业 教 育 “ 问题 地 区 ” “ 的 职业 教 育 远 足 奠 定 了基础 。16 的《 业教 育 法 》 93年 职 赋予 所 有社 计划” ;将 2 0 0 3年 6月 2 4日定 为 “ 业 教育 日” 职 区 、所有 年龄 的公 民享 有平 等 接受 高质 量 的训 练
明确 规定 初 级职 业训 练 、 修 职业 训 练和 转 业 进 家 的 职业 教育 ,无 不 具 有一 个完 整 的职业 教 育 与 法 》
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正是这一职业教育法制体 职 业训 练 的教 育 与 培训 。它是 德 国职 业教 育 的根
奠定 了德 国职 业教 育 的法律基 础 。 92年 17 系 大力 推 动 职业 教育 的发展 ,进 而推 动 了整 个 国 本 大法 ,

第九章近代各国教育制度(下)

第九章近代各国教育制度(下)
• 正因为哈佛大学的建立者当中有很多人都是剑桥大学的毕业生,哈 佛大学所在的城市也就被命名为剑桥城。其实原来这所大学的名字叫做 “剑桥学院”,哈佛大学现在的名字来源于1638年一位名叫约翰· 哈佛的 学院院长,这位院长去世时,将自己积蓄的一半和400本图书(在1638年, 对于一所创建仅两年、第一届只有学生9位的学校,这可不是小数目)捐 赠给这所大学。后来经过议院的投票,决定将这所大学命名为哈佛大学。
*世俗性质的而非宗教的大学(拒绝任 何教派的控制和束缚)。




“通过弗吉尼亚大学的缔造者—托马斯杰斐逊 的努力,世俗化的观念被纳入到美国高等教育之 中。…….杰斐逊的大学改革计划对于美国的高 等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明确表达了大规 模发展高等教育、政府扶植高等教育、高等教育 摆脱宗教控制、高等教育允许学生选择自己希望 从事的职业等观点。”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著名教育史 学家巴茨)
在美国公立学校发展史上做出杰出贡献,并被誉为“美国 公立学校之父”的教育家是( )。
A.约翰·杜威
C.贺拉斯·曼
B.本杰明·富兰克林
D.亨利·巴纳德
1862年,美国林肯总统批准了《莫雷尔法案》,要求各
州开办或资助农业和机械工艺类学院。这类学院被称为 ( 院 )。 A.初级学院 D.技术学院 B.社区学院 C.赠地学
二 教育管理体制
(一)州教育领导体制的建立与教育分权制的确立
(1)教育分权制的原因 美国建国以后没有对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任何规定。1791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是宪法未曾给予联邦而又未 曾限制给予各州的权利,都是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的”。 (2)过程 虽然由宪法修正案的第十条规定可以引申出教育是属于州 的权力,引申出教育分权制的法律依据,但当时人们的认识并 非一致,因而,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关教育是由联邦控制还是由 州控制,是由宗教团体控制抑或由政府控制的激烈争论。结果 ,183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法律,规定成立“州教 育委员会”,设立“州学校督察长”,征收“办学税”等,确 立了美国教育由州一级管理、教育分权的制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的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修订)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们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们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里程碑;是我国教育事业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其法律地位由其制定机关、性质、特点以及特定作用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不是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了借鉴发达国家开展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经验,加强我国西部地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和安排下,人事部组织西部地区十二省区市人事厅(局)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于2002年12月赴德国进行了考察培训。

现将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及对我们的启示介绍如下。

一、德国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一)德国培养人才的途径德国培养人才的方式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采取两种途径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1、直接升学教育。

即小学——文理中学——大学。

偏重于培养研究人员。

2、双轨制教育。

即小学——普通中学或实科中学——职业学校。

这是一条直接就业的道路,主要培养适用型人才,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所谓“双轨制”,是指学生中学毕业后,职业学校和企业密切配合,实施理论与实践并举的职业教育体制,企业和国家共同对职业教育负责。

(二)德国关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德国关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主要法律规定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促进法》、《劳动保护法》和《工商会法》等。

关于职业教育,上述法律有较大的强制性。

上述法律对职业教育的机构、师资、管理、考核考试、证书发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及行业协会一起对各工种进行规范,对各工种的教学、实践、考核考试标准等都做出严格的规定。

对专业技术人才就业后的继续教育,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

例如,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对学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有规定,要求几年接受一次培训,每年可以带薪脱产学习一周,联邦政府可以出一部分资助经费。

具体要求是可以外出参加培训,也可以是自己看一本书。

但这些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没有考核,因此许多人什么都不做。

有类似规定的还有房地产经纪人、保安员等少数专业人员。

政府对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做具体规定。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企业主张平等、和睦、协商,因此,继续教育的规定由企业和工商会协商确定。

政府认为,继续教育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应由企业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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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
1978年
《专修学校设置基准》 《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 》
1985年
《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
1999年
《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
中国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未能归 类的
除制定国家层面 的法律法规之 外,一些机构或 部门还在法律授 权范围内制定了 规范职业教育发 展的有关章程。 如德国联邦劳动 和社会秩序部根 据 职业教育法 第21条的规定而 制定的《实训教 师资格条例》就 对企业学徒培训 的师资要求作了 明确而 具体的 说明。联邦政府 制定的《联邦德 国职业学校总协 定》就是从完善 职教法规体系的 角度对职业学校 的任务、目的、 组织机构、教学 内容、教学计划 、毕 业证书等 所作出的非强制 性的要求。
《卡尔. 伯金斯生涯和技术教 育改进法案》
1872年
《学制令》
1873年 《学制二编追加》
1879年 《教育令》
1880年
1894年6月
《改正教育令》
《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 随后专门制定《工业教员养成 规程》
1899年
《实业学校令》
1903年
《专门学校令》
1947年 《职业安定法》 《基本教育法》 《学校教育法》
工商业协会、手工业协会。
新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两部法律(《工商业管理法》和《手
工业保护法》均涉及了学徒培养和满师
的问题,被视为是奠定了德国“双元制
维护了个别手工业者的利益,对手工业 ”模式和其职业教育的传统,为稳固德
从业者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使手工 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树立手工业行业的
业行业协会设置更规范。
这些法律把师傅教徒弟的习俗确立为一 种正规的学徒制,这可看作是英国职业 教育立法工作的萌芽。 这些法律把师傅教徒弟的习俗确立为一 种正规的学徒制,这可看作是英国职业 教育立法工作的萌芽。 允许各地方政府从某些物品税收中提成 发展职业教育和授权各地方成立技术教 育委员会分管各地的“技术教育”税收 等方式,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从 此,英国的职业教育开始走上正轨。 允许各地方政府从某些物品税收中提成 发展职业教育和授权各地方成立技术教 育委员会分管各地的“技术教育”税收 等方式,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从 此,英国的职业教育开始走上正轨。
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 》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
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 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
本纲领。
本纲领。
奠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律地位,此后 多次颁布或修订教育法。 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员工的资格培 训费用和职业院校教师在企业接受培训 的相关费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法 令的颁布与实施,有效地保证了行业对 tafe的关注与参与。
条例》
美国
美国职业教育经 历了一个多世纪 发展,颁发了近 160 个职业教育 法规。
澳大利 亚
1978 年
《职业培训法修正案》
1990年
《培训保障法》
2005年
《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 2005年法案》
2008年
《澳大利亚技能2008年法案》
新加坡
通过立法强化职 业教育,使“先 培训,后就业,未 经培训不得就业 ”成为一种制度 。
1949年
《教育职员许可法》
195职业训练法》
1961年
1964年 1964年
《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 案》
《国立学校会计专项法》
1967年
《专科学校设置标准》(修 订)
1969年
《职业训练法》(修订)
1975年 1975年
《短期大学设置标准》 《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
国家 德国
时间 1182年
1869年
法律 《科隆旋工者章程》
《企业章程》
1871年
《工商业管理法》
1897年
1919年 1938年 1949年
1960年
1965年
《手工业保护法》 《学徒培养规则》 《国家教育法》 《基本法》 《青少年劳动保护法》
《手工业行业协定》
1966年
《手工业章程》
1969 年
说明
与其他法的关系
最早的著名行会章程
带有自由化思想,又一次为手工业者解
除了同业公会强行规定的会员资格证
明,成人每一个人都可聘用满师徒工和
带学徒,无需任何资格证明
这两部法律(《工商业管理法》和《手
工业保护法》均涉及了学徒培养和满师
的问题,被视为是奠定了德国“双元制
”模式和其职业教育的传统,为稳固德
规定了所有商户都要加入某一商会,如 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树立手工业行业的
该法是法国职业教育的第一个正式立 法, 被称为法国“技术教育的宪章”。 它的出台最终确立了法国职业教育体系 的基本框架,使法国的职业教育被纳入 教育系统,成为正规教育体系的有机组 成 部分,进而为法国职业教育的制度化 奠定了基础。 这一法律不仅明确了职业继续教育在国 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而且还对 职业教育的一些相关政策做出了具体的 规定。该法充分体现了法国政府对职业 教育的重视程度。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 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显了加强中 小学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化的重 要地位,虽然其在内涵实质等方面仍 存在很多不足,但它的颁布无形中充 实了法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 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显了加强中小学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化的重要地 位,虽然其在内涵实质等方面仍存在很 多不足,但它的颁布无形中充实了法国 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所提到的高等教育职业化之发展目标就 是要求综合性大学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教 育,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扭转纯理论教 学的倾向,并提供职业继续教育。这一 发展目标的提出, 无形中强化了高等教 育职业化之趋势, 并进一步完善及丰富 了已实施的相关职业教育法案 背景与目的是为了缓解日益攀高的失业 率与无业率。对企业中经常性培训经费 进行了限定,同时规定要用免除雇主社 会保障税所得来的费用招聘18-25岁没 有资格证书的青年人。 这一法规都是 对以前的职业教育法所作的补充与修订
英国
1562年
《工匠-徒弟法》
1662年
《济贫法》
1889年
《技术教育法》
1890年
《地方税收法》
1891年 1902年 1905年 1909年 1910年
《技术教育法》 《巴尔福法案》 《技术学校法规》 《职业交换法》 《职业选择法》
1944年 1964 年
《巴特勒教育法》 《产业训练法》
法国
1973 年
《就业与训练法》
20 世纪 90 年 《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
代初期
》和《就业与训练法》
《继续与高等教育1992年法案
1992年

《继续与高等教育2000年法案
2000年

《继续与高等教育2007年法案
2007年

1919年
《阿斯蒂埃法》
1971年
《职业继续教育法》
1975年
《哈比改革法案》
1984年
1981年
《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2003年5月28日
《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暂停执 行
2004年7月
《职业教育改革法》
2005年4月1日
《联邦职业教育法》(修订) 2005年5月23日 《德国职业教育改革法》 2007年4月1日 《联邦职业教育法》(修订)
《企业教师资质条例》再次实 2009年1月21日 施(或译为《企业培训师资质
,从而使得法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变 得更加完善。
背景与目的是为了适应美国独立后通过 创建新型技术学院,培养实用人才的方 式来满足大力发展资本主义之需求。用 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 助职业教育的做法,从而让职业教育成 为了高等教育的一部分。 这一法案不 但改变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内部结构,而 且还开创了在高等教育中开展职业教育 的先河。 背景与目的是为适应南北战争后兴起的 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及现代化农业和商业 发展对掌握大量科学知识和技术之劳动 者的需求。不但首次将职业教育扩展到 中等教育层次,而且还并把职业教育划 分为农、工、商、家政、师范等专业, 从而确立了美国的职业教育制度。该法 颁布实施后,美国大量专为升学做准备 的普通中学转变成兼具升学和就业双重 功能的综合中学,这一举措无形中扩大 了美国职业教育的培养范围,使职业教 育变得更加普及化与大众化。 背景与目的:在二战期间,为培训军火 工业的技术工人和应对苏联成功发射人 造地球卫星这一事件。这两项法律的颁 布虽然带有很严重的政治军事色彩,但 它却间接地反映出美国发展职业教育的 重要性和紧迫感。 背景与目的:在二战期间,为培训军火 工业的技术工人和应对苏联成功发射人 造地球卫星这一事件。这两项法律的颁 布虽然带有很严重的政治军事色彩,但 它却间接地反映出美国发展职业教育的 重要性和紧迫感。 背景与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轰 轰烈烈的民权运动和反贫困斗争面前, 为突出美国政府关注弱势群体之国家意 识。这部法律重新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 的目标,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 使职 业教育成为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组 的教育类型。 这一法律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 交流和整合,重视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 的一体化培养,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 面向全体人群,要注重工作与学校的密 切联系等内容。
《职业继续教育法》
1984年
《高等教育法》
20世纪90年代
以后
《职业培训与就业训练法》
美国
1862年
《莫雷尔法案》
1917年
《史密斯-休斯法》
1940年
《国防职业教育法》
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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