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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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 二)字体是美术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 8款规 定: “ 美术作品, A和 B 自出 品 了一 款 字 体 软 件 并上 载到 互 联 网 ,某设 计 公 司 是指绘画 、书法 、雕塑等 以线条 、色彩 或者 其他方式构成的 各 F 行 了下 载 。某 商 家 x委 托 该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 制 作招 牌 、 说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 根据这一规 进 明书 、菜单等 ,A、B发现 后诉 至法 院,认为x的招牌分 别复 定 ,设计字 体、书法字体 是以书法 、绘 画线条等手段美化成 制了 自己的2 幅美 术作 品 ,即A的 “ ” 、 “ 传 奇”2 ,B的 套 汉 字 ,具 有 独 创 性 ,属 于 美 术 作 品类 。若 作 为 字 体 工 具 使 幅
“ 术 字 ” ,是 美 术 家借 助 书 写 工 具 进 行 意 境 、 风 格 表 达 所 体 工 具 ,供 人 们 设 计 、 印刷 ,设 计 、 印刷 涉 及 字 体 中 单 字 的 美 “ 计 ” 的 文 字 。 书 法 字 体 、 设 计 字 体 是 书 法 和 设 计 的 凝 复 制 。 设
专 题 研 究 : 计 算 机 字 体 版 权 保 护
(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张玉 瑞
( 中国社 会 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 所 , 北京 10 2 ) 0 70

要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 单字寻求版权 保护 ,是近 来知识 产权 法律 中的热点和难 点问题 。从 字体保 护的
塑本 身 。
工具供人们复 制单字 ,此 时 ,作者创设 了新的权利 ,即字体 工具的权利 ,享有 演绎权 、保 持作品完整权 等 ,但遵循权利 用尽原则 ,对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受 字体美术作 品权 利人许可 ,甚至权利转让后 ,制作字

中国信息化大事记

中国信息化大事记

中国信息化大事记●1978年翻译研究“黑八本”(包括企业管理流程技术等内容的专业资料)。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成立了MIS研究室开始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研究。

3月,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做出决定,亿次巨型计算机由国防科技大学负责。

10月,沈阳第一机床厂提出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系统项目。

12月,国家制定的《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要求部分重要的科学技术领域接近或达到70年代的世界先进水平;专业科学研究人员达到80万人;拥有一批现代化的科学实验基地;建成金国科学技术研究体系。

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

1978年前后,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将全世界各个区域市场之间的壁垒推倒,生产的国际合作、资金的跨国流动、商品的全球交换、制造的全球化,推动着各国利益相互渗透与相互融合。

●1979年中国研制成功每秒运算500万次的集成电路计算机--HDS-9。

王选用中国第一台激光照排机排出样书。

在中断联系近30年之后,IBM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再次来到中国。

同年在沈阳鼓风机厂安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台IBM中型计算机。

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这是中国计算机工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3月15日沈阳鼓风机厂国内第一台大型计算机、国内第一套MRPII系统、国内最早开始CAD研究、国内最先尝试将信息中心商业化。

1980年1月1日,沈阳鼓风机厂计算中心成立,这个全国最早成立的计算中心。

9月,电子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召开了第一次微型计算机专业会议,确立了根据中国国情、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和一切可能条件、直接采用适合中国需要的国际先进技术,加强中国微机工业发展的思路,这就是当时选择的“创新战略”.并提出计算机工业以微小为主的方针。

1980年沈阳鼓风机厂启动生产管理系统。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获中国计算机行业第一块国家质量奖银牌。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全部采用国产器件的DJS051微型计算机。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汉字字库的设计与出版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计算机汉字字库专门用于支持计算机中的文字输入、输出,以及PPT等多种软件的制作。

在计算机中,每个汉字都需要对应一个二进制编码,而这基本上离不开计算机汉字字库。

而在字库中,字体的设计则决定着文字的美观度和易读性,是字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算机汉字字库的发展历程计算机汉字字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国内外研究计算机汉字编码及字库技术的机构和企业层出不穷。

1979年,国家计委对“国产计算器研制重点项目之一”——汉字信息处理设备——进行了部署,标志着我国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正式进入实践阶段。

1979年,我国开展了汉字字形、字库和编码研制工作,发明了GB2312、GB/T12345等系列国家标准,使得计算机汉字字库走向大众化。

此后,计算机汉字字库得到不断的升级和完善,广泛应用于电子出版、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领域。

二、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的原则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中,字体大小、字形和间距等方面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字体大小一般要按照标准字体大小来设计,以保证其美观度和易读性。

字形则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设计,保持与传统书法形态一致,并保证其简洁明了、方便使用。

间距则决定了字体在排版时的紧密度和平衡度,需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设计。

三、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方面,现代汉字字库中的字体种类愈加丰富,不断涌现出新的设计理念和类型。

汉字字库的同步更新和维护,能够实现汉字信息化、数字化处理,数字化排版、电子出版,以及数字化营销等。

在电脑排版设计中,考虑到不同的字体风格、特殊效果和行距等因素来适应不同的排版需求是很关键的。

在网络传媒、电子刊物和出版物的制作中,除了印刷品的排版设置外,还需要考虑到人眼对屏幕阅读的习惯和视觉效果。

这就要求计算机汉字字库在设计上考虑到优美与美观度的平衡,同时兼顾实际应用需求,使得文字在计算机技术中更加完美。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陶鑫良2012-01-31 23:57:58 来源:《中国版权》2011年第4 期作者简介: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摘要: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关键词:印刷字体单字字库软件著作权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体软件字库与字体字库软件字体是指某种文字之单字或者字母趋同或者统一的特定之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1]”,就是通过规范化、规格化的印刷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机械性复制再现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 问题之广 泛深刻 , 堪称 近年来 知识 产权 案件
之首 。学界对该 问题 的探讨 可 谓百 家争 鸣 、 异 彩纷
国《 著作权法》 的第 三次修改完善提供 建议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2—0 7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 的从事
字库开发的厂家 , 长期从事多种计算机字体字库 的开发。1 9 9 8年 9
刷 字体基础上 , 根据 市场要 求重新 设计 字体 外观 和
的独创性机 会 而 言就 要小 得 多” , 但 这也 只 是独
创性大小 的 问题 而非 有无 问题 。虽 然计 算 机 字体 单字 的创作 确 实要 受 到字体 原 形 的诸 多规 定 性 限
艺术特质 的产物 。因此 , 计算机 字体 著作 权保 护 的 是字体通过 “ 笔 画、 笔顺 、 笔法 ” 和字 间结构 , 所折射 出来 的字体独有 的“ 外观 、 形态 、 风格和样 式 ” , 字体 著作权人垄 断的不是汉字 的书写法 则 , 而是 经高 度 审美化和艺 术处 理后 所 表现 出来 的字体 的外 观式 样。只要书 写时 没有 使 用权 利 人字 体 特有 的外 观 形态和风格样式 , 而是利用 该字 的通 常含义 来抒情 表意 , 或 利用 不 同字 体 或 者 是 书 法 上不 能 称其 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3 9 7 . 2 0 1 3 . 0 3 . 1 0
呈 。为使学术 界对 计 算 机 字体 单 字之 著 作权 保 护 有 一个更 为清晰深刻之 认 知 , 笔者 就该案 涉及 的基 础 问题展 开进 一 步 的反 思 、 分 析 与 质评 , 以期 达 致

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摘要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使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的可版权性。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本文试从计算机汉字的属性、特征,著作权客体、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进行分析,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寻找救济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汉字美术作品可版权性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作者简介:赵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0-02一、案例引入: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纠纷案2003年5月,原告方正公司起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文星)等侵犯了其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潍坊文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案是我国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诉讼第一案,关于计算机汉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里程碑。

此判决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扩展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并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方法。

二、著作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分为了九类,但并没有明确计算机汉字的归属。

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可以把计算机汉字视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汉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而且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

从计算机汉字设计原理来看,它一般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修字、数字化拟合等环节,整合成库,再组织和转换成不同编码以及不同格式的字库,成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汉字。

论方正_倩体字_的非艺术性_刘春田

论方正_倩体字_的非艺术性_刘春田

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刘春田内容提要: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

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

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关 键 词:字形 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创造 劳动围绕方正“倩体字”发生的法律纠纷,涉及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与其他传统财产的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具有普遍意义。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反映了科学的思维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价值,彰显基础理论与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的地位。

知识产权学界对纠纷的性质和结论,相去甚远。

有从“方正字”的独创性水平高低来看的,有主张所谓“权利用尽”者,有认为字库售出后即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者,也有主张利益平衡者,还有以鼓励字库产业发展为由,主张支持方正请求者……本文认为,作者简介: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按:最近,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案引发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广泛关注。

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保护、受保护的条件和法理基础等问题,关系到对著作权法中作品、作品独创性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原则的把握。

为辨析这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本刊特开辟“专题评述”栏目,刊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专家刘春田、陶鑫良、张平、许超以及有关学者撰写的文章,以启迪广大读者思路,并营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

评方正公司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方正与宝洁公司诉讼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诉争带来的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重大课题,不仅是对司法,也是对理论界的一个挑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备技能,无论是写作、编程、聊天,还是搜索、浏览网页等,都离不开汉字输入。

然而,使用计算机输入汉字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字体兼容性问题。

由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与字体库不同,输入汉字时会出现乱码、变形、缺字等情况,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特殊符号和汉字时更为常见。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计算机中安装兼容的字体库,或者使用软件进行补丁修复。

其次,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法兼容性问题。

不同的输入法在输入汉字时会有不同的输入方式和习惯,而且有些输入法在兼容性上存在问题,会导致输入速度减慢、识别率下降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多种输入法进行比较和测试,选择适合自己的输入法,并进行相应的设置和优化。

第三,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速度和准确性问题。

由于中文汉字数量众多,单个字的输入相对于英文字符输入而言更为繁琐和复杂,而且对于一些生僻字和专业词汇,输入速度和准确性更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一些常用汉字的缩写方式,或者使用输入法的自动提示和纠错功能。

最后,计算机汉字输入还存在词库更新和兼容性问题。

由于汉字输入法的词库不断更新和完善,而且不同厂家的输入法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一些词汇无法识别或者出现重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及时更新输入法的词库,或者使用多种不同的输入法进行补充和补救。

总之,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虽然不同,但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解决和优化,从而提高汉字输入的速度和准确性。

对于使用计算机进行中文输入的人来说,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掌握这项重要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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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国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5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在京联合举办“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来自政府、高校、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展开:关于单字,大多学者认为,单字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具有独创性。

如果是书法家书写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意书写的单字都构成美术作品。

普通的单字,不构成作品。

有学者指出,字库不是任意字型的集合,而是作为造字工具的字型的集合。

由于字库是一个造字工具,单个字就是这个工具的组成部分,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商业意义。

关于字体,有两类观点。

一类观点认为应该受到保护。

有学者认为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著作权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字体设计主要是根据人脑想象创作的,是人的脑力劳动的结果,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要看其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

另一类观点认为不应该受到保护。

有学者主张,字体要构成美术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外,还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且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但字体是工业产品,不构成美术作品;有学者认为,字体就是标准的表现形式,如果把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实质上就是把行为标准、写字的标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对此予以保护,会影响运用汉字的自由;还有学者认为,字体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风格,抽象的东西是不可能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字库,有学者将之等同于字库软件,主张以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些学者认为它是字库工具或者字库产品,认为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因为制作者在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其贡献的是技术性、辅助性劳动,主张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也有学者认为,索要字库著作权的实质是以技术手段控制标准;还有学者认为,字库是人开发的,他们的智力成果如果得不到回报,就不会有人愿意投资新的字库,会影响产业发展,主张单独立法予以保护,赋予其特殊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现有立法能提供相应保护,是否还单独立法给予保护,我们应该慎重研究。

有学者认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应该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一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他们不属于受保护的范围,因而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整个字库设计是一个创作的过程,而不是制作的结果,每个字如何去表达是有创作空间的。

三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虽说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法律是基于保护私权,但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它是基于产业发展的需要,产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对此,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一是创意本身不一定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对产业是采取版权保护还是其他保护途径,是值得研究的;二是知识产权是垄断权,在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是不禁止就属于有权,但是垄断权则相反,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没有权利。

认为无论是单个字体还是字库整体,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都是有差距的,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研究。

有学者认为,争议的不是汉字字库,也不是字体,而是单个的汉字字型,这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价值判断。

怎么保护、如何赔偿的问题都属于价值判断,它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从事情的本来面目出发。

这一事实,就是形成汉字的行为性质问题,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最终完成的成果是什么样的成果。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则需要借助一定方法,即将劳动和创造相区别的方法。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劳动成果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有获得劳动报酬权。

具体到字库问题上,关键看字库生成过程中贡献的是什么行为、最后贡献了什么成果。

如果贡献的是劳动,那就是劳动产品,享受劳动产品的待遇,可以买卖。

如果是知识产权,就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字库字型实际是按照既定的标准、流水线生产出来的,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

其中被贡献的是一种劳动,不是创造。

它不是作品,单个字也不是作品。

有不少学者由字体字库这一问题点出发,在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例如,有学者认为,在保护创意、创作性劳动,还是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投资的问题上,著作权法保护投资、保护产业的迹象越来越明显;另有学者指出,将著作权法理解为保护作者个人权利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

著作权法实际上是在作者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限。

如果保护作者的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宁可不予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在字库上设定私权,会影响汉字的使用,进而影响公共利益。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
研讨会在京召开(李芬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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