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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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ppt课件

–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 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Gai)公章 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 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 专用帐册。
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九页。
领 用 (Ling)
品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总结出麻醉药品的五 专管理: •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 方,专册登(Deng)记。 • 一定即定点采购
第九页,共四十九页。
近17年来(Lai)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调整(二)
•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的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规(Gui)范,患者的合理用药需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页,共四十九页。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Lei)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页,共四十九页。
第十四页,共四十九页。
第十五页,共四十九页。
《麻醉药品(Pin)、第一类精神药品(Pin)购用 印鉴卡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Shi)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Yao)品规范化管理
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疗、管理、药
学、护理、保卫等
部门组成,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日常管理工(Gong)作
将精、麻药品管理 列入年度目标负责 制考核
第八页,共四十九页。
《医疗机构麻醉(Zui)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一定: • 即结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 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 专用帐册。
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九页。
领 用 (Ling)
品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总结出麻醉药品的五 专管理: •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 方,专册登(Deng)记。 • 一定即定点采购
第九页,共四十九页。
近17年来(Lai)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调整(二)
•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的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规(Gui)范,患者的合理用药需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页,共四十九页。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Lei)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页,共四十九页。
第十四页,共四十九页。
第十五页,共四十九页。
《麻醉药品(Pin)、第一类精神药品(Pin)购用 印鉴卡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Shi)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Yao)品规范化管理
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疗、管理、药
学、护理、保卫等
部门组成,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日常管理工(Gong)作
将精、麻药品管理 列入年度目标负责 制考核
第八页,共四十九页。
《医疗机构麻醉(Zui)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一定: • 即结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要点PPT课件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
印制。 《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二、处方颜色
白色、淡黄色、淡绿色、淡红色
麻 精一
_______ 医院处方笺
费 别:自费 公费 姓 名: 科 别:
医保 性 别: 男 女
住院(门诊)号: 月日
2005年11月1日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SFDA、公安 部卫生部
2006年5月31日
是否有成立组织的文件 有无开会、检查等工作记录 有无有关的文件如:工作任务、工作制度
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 护理、保卫等部门组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日常管理工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 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 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 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SFDA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3日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SFDA、公安 部、卫生部
2005年11月1日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
SFDA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麻醉第一类精神精品PPT课件

2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 定》第三条
有相关诊疗科目; 经培训的、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
28
《印鉴卡》的申请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2007年版新目录又增加阿桔片、吗啡阿托
品注射液两品种,现共123种,包括其
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 我国生产供应其中的23种,目录由药监、
卫生、公安三部门共同公布
7
临床常用品种如:
吗啡、哌替啶(度冷丁)、芬太尼、美 沙酮、地芬诺酯(苯乙哌啶)、可待因、 罂粟壳、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控释 片)、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等。
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2
《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讨论通过,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3
其他: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8
2.精神药品: (1)定义: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
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 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9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
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 一类、第二类。
10
(2)品种范围:
包括:致幻剂、中枢兴奋剂、巴比妥 及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等。
11
1971年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有 116种
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的目录共有124个 品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 定》第三条
有相关诊疗科目; 经培训的、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
28
《印鉴卡》的申请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2007年版新目录又增加阿桔片、吗啡阿托
品注射液两品种,现共123种,包括其
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 我国生产供应其中的23种,目录由药监、
卫生、公安三部门共同公布
7
临床常用品种如:
吗啡、哌替啶(度冷丁)、芬太尼、美 沙酮、地芬诺酯(苯乙哌啶)、可待因、 罂粟壳、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控释 片)、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等。
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2
《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讨论通过,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3
其他: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8
2.精神药品: (1)定义: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
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 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9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
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 一类、第二类。
10
(2)品种范围:
包括:致幻剂、中枢兴奋剂、巴比妥 及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等。
11
1971年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有 116种
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的目录共有124个 品种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2024/10/16
17
内容
相关概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常见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不合理处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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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4日发布并实施
2024/10/16
3.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 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 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 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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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7.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 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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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安全管理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7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调配和使用
8.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
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 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 入病历。
19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
共5章3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课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5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 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6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 状态、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 的要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11
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 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 ✓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 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 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 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4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 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
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 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 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 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14
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3. 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 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
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 还可减少不良反应。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的管理课件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理
02
规定
生产与经营许可
生产许可
只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才能 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经营许可
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需取得国家相关部 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处方药管理
01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
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临床应用与效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临床上的应用非常广泛,对于治疗各种疼痛、失眠、焦虑、癫痫等病症具有显 著的效果。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密切监测患 者的反应,以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虽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治疗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但如果不合理使用或滥用,可能会导致药 物依赖、成瘾等严重后果。因此,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 药物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药理特性与作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理特性主要包括镇静、催眠、 抗焦虑、抗惊厥、抗癫痫等作用,以及产生欣快感等。 这些药物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疼痛、失眠、焦虑、 癫痫等病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作用机制主要是通过影响中枢神 经递质或受体的功能,从而改变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 状态。这些药物的作用强度和持续时间因药物种类和个 体差异而异。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根 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我国对麻醉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 一类和二类。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其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 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我国对精神药 品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
毒麻药品管理和使用ppt课件

19
–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 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二”
–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 样式统一印刷
20
–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日常 用量;其他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 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 的管理和使用
主要内容
1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2 医院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3 处方开具注意事项 4 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原则
2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3
基本概念
• 国际禁毒公约划分活性精神物质:
– 麻醉药品 – 精神药品 – 易制毒药品、试剂 – 其他依赖性药物
4
基本概念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 立相应的病例,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 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16
–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有 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 急诊也必须开具处方
25
• 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 处方必须有签名,所有内容均需同一医生手写
• 例:存在实习医生开具精神处方,署名又为有 精神药品开具资格的医师(这样不符合规定)
17
–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 医疗机构外使用,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 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2. 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 3. 带班人员身份证明。
–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 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二”
–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 样式统一印刷
20
–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日常 用量;其他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 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 的管理和使用
主要内容
1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2 医院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3 处方开具注意事项 4 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原则
2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3
基本概念
• 国际禁毒公约划分活性精神物质:
– 麻醉药品 – 精神药品 – 易制毒药品、试剂 – 其他依赖性药物
4
基本概念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 立相应的病例,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 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16
–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有 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 急诊也必须开具处方
25
• 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 处方必须有签名,所有内容均需同一医生手写
• 例:存在实习医生开具精神处方,署名又为有 精神药品开具资格的医师(这样不符合规定)
17
–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 医疗机构外使用,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 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2. 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 3. 带班人员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ppT课件

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3
常见的麻醉药品
精品课件
4
常见的精神药品
精品课件
5
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 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精区品课域件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精品课件
一次2片,一天2次*15天
一次1片,一天3次*7天
一次1支,一天6次*3天
一次1支(仅限于医疗机构
22
精品课件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药剂科
##
精品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 三 处方管理
2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 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 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品课件
7
处方。
3.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精品资课件格 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8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 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精品、课件 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 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 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3
常见的麻醉药品
精品课件
4
常见的精神药品
精品课件
5
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 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精区品课域件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精品课件
一次2片,一天2次*15天
一次1片,一天3次*7天
一次1支,一天6次*3天
一次1支(仅限于医疗机构
22
精品课件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药剂科
##
精品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 三 处方管理
2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 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 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品课件
7
处方。
3.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精品资课件格 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8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 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精品、课件 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 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 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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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 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 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 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 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 号相符。
第二十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
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
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
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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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 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 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 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 后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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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 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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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 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 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 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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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 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 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 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 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 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 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 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 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 药品。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 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 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 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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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
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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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 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5个工 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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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 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 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 由药剂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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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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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 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 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 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 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
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
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
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 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 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 转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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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
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郴
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
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
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