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销售(不储存)单位规章制度

Ⅲ类射线装置使⽤、销售(不储存)单位规章制度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不储存)管理规章制度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XX⽇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 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 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备案、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续。
4. 辐射⼯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使⽤。
5. 辐射⼯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作信号,防⽌⼈员受到意外照射。
6.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作⼈员进⾏个⼈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个⼈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辐射⼯作⼈员上岗前必须进⾏健康体检,合格者⽅可上岗;⼯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健康体检。
8. 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31⽇前报市级和区级环保部门。
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作外,还包含辐射⼯作⼈员个⼈剂量监测和辐射⼯作场所辐射⽔平监测结果。
9. 接受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作⼈员防护⽤品并指导其正确使⽤。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关⼈员随意出⼊。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操作规程⼀、设备采购销售规程1.销售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件、顾客有特殊要求的销售合同(包括⼝头订单)和每年⼀次的与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授权进⾏评价,并针对合同履⾏中出现的变更商洽修订情况,起草补充合同,再次进⾏评审。
2.对产品要求的评审2.1在与顾客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之前,销售部应对已识别的顾客要求和本公司确定的附加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或订单实施评审。
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

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确保射线装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射线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射线装置的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三、责任和义务1.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2.负责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射线安全管理和登记和台帐管理的规定。
四、使用登记1.单位内所有射线装置的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供应商、购买日期、安装位置等信息。
2.射线装置使用登记表应在购买射线装置时填写,并在装置投入使用时及时更新。
3.使用登记表由负责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的人员保管。
五、台帐管理1.单位应建立射线装置的台帐,并按照射线装置的使用登记表的信息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装置名称、装置类型、购买日期、安装位置、启用日期、验收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2.射线装置的台帐应按照装置的出厂编号顺序进行编号,并做好备份保存。
3.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定期对台帐进行盘点,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备案管理1.单位购买射线装置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备案到当地射线安全管理机构。
2.备案应包括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供应商、购买日期、安装位置等信息。
七、变更管理1.在射线装置维护保养、迁移、报废等情况下,应及时更新使用登记和台帐信息。
2.变更前的使用登记和台帐信息应进行备份保存。
八、报废处理1.当射线装置达到使用寿命或不再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处理包括与射线装置相关的登记和台帐信息的清除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处置。
九、射线安全检查1.单位应定期进行射线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情况。
2.射线安全检查记录应进行备份保存。
十、违规处理1.对于违规使用射线装置或不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和台帐管理的行为,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停止使用、责令整改等。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2023-10-30contents •引言•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源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监督和检查•附则和解释权目录01引言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目的和背景•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场所及活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
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指携带放射性物质,能够产生辐射的装置或物品。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登记簿指具有相同质子数和不同中子数的同种元素的一种核素。
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其他射线发生器发出辐射能的装置。
指记录放射源使用情况的簿册,包括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场所、时间、目的、剂量等。
02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登记范围对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包括医用、工业用、科研用等。
提交登记材料使用单位需提交放射源使用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放射源种类、数量、用途等详细信息。
审核与批准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放射源使用登记证。
单位名称数量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名称。
每种放射源的数量。
地址用途使用放射源的地址,包括单位地址和放射源所在地址。
放射源的使用用途,如诊断、治疗、科研等。
放射源种类操作人员资质所使用的放射源种类,如X射线机、CT等。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姓名和资格证书编号。
放射源使用登记表定期检查与更新年度检查每年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登记表信息的核实、放射源安全状况等。
更新登记如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使用单位需及时向管理部门更新登记信息。
监督与抽查管理部门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抽查,确保登记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01030203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标准与规范放射源的制造、销售、使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放射物与射线设备台账管理制度

放射物与射线设备台账管理制度1. 前言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对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台账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所有使用、储存和处置放射物及射线设备的单位和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台账管理责任2.1 台账管理员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台账由指定的台账管理员负责管理。
台账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法规和规定。
2.2 台账内容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 供应商信息和购买日期- 使用地点和使用单位- 使用人员和联系方式- 安装和维护记录- 事故和故障记录- 处置和报废记录3. 台账管理流程3.1 台账登记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购买、配置或更新后,台账管理员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确认准确性。
3.2 台账更新台账管理员应定期更新台账信息,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有变动的放射物和射线设备应及时更新信息并标记。
3.3 台账备份台账管理员应定期进行台账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4 台账核查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有权对台账进行核查。
台账管理员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台账管理要求4.1 安全意识培训使用和管理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意识培训,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4.2 台账记录保存所有台账记录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对于重要信息,应按规定进行备份和存档。
4.3 台账查询和报告相关人员可在需要时查询台账信息,台账管理员应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结果。
对于重大事故或异常情况,台账管理员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5. 违规处理违反台账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删除、篡改或伪造台账记录,未经授权擅自调拨或处置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等。
6. 结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台账管理,保证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共同维护放射物和射线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做好职业防护工作,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射线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保证放射工作场所安全。
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卫生、公安部门。
(四)放射工作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公司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广西桂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2日操作规程一、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二、使用前必须做好射线装置的例行检查工作,检查电源线安装是否正确,地线是否正确接地,射线装置的供电与防护门限位器的联锁是否正常。
三、熟悉含射线装置性能特点、操作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
四、操作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工作人员操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五、在设备待机及正在检测状态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绿通车道检测区域。
六、进行设备辐射安全检查时应首先进行设备外壳漏射安全检查,检查射线装置内部屏蔽装置安装是否正常。
七、设备应严格按照厂商规定的电流和电压下工作,严禁超过标识电压和标识电流运行,严禁没有接地线就强行开机。
八、在每次开机前,都必须按照射线装置原生产厂商提供的说明文件指导开机,开机后按照厂商提供的操作规程,操作功能键执行运行指令。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落实。
一、放射源现状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承担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承担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
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承担,并认真仔细做好日常使用相关的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
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安排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承担。
二、管理制度1、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承担报废放射源与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拟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主管领导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主管领导承担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承担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主管领导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与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标准。
2024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一、放射源的使用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
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日期2024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的监管,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源,是指能够发射出辐射的物质或装置,包括放射性物质、天然和人工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是指将放射源的相关信息登记在放射源使用管理系统中,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更新和报送的过程。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管理系统是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信息。
各级核安全监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实时监测、审批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程序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前,应当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放射源使用登记申请。
第七条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放射源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的种类、用途、数量、存放方式、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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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
一、从事放射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上岗资格证。
无证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二、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检查诊断,必须提前预约并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表,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三、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要熟悉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基本知识,认真阅读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服从同位素管理人员的安排、指导。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要严格落实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等规定。
五、检查过程中放射源取出和放回时,应对放射源的名称、编号、数量等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放射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后,才能放入专用保险柜储存,并实行保险柜的双人保管、双把锁制度。
六、检查结束后,由科室管理人员测试使用工作台面污染情况并签字。
造成污染的,应立即进行清洁处理。
造成严重放射性事故的要立即上报医务科、主管领导和医院放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七、工作人员必须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等情况要如实填写,检查期间对实验室水电、门窗、安全、卫生等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结束后负责进行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