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申请办理安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流程指南

申请办理安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流程指南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号)等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查,由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协议管理。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本市辖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地划分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向市经办机构申报;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向所属县(区)经办机构申报。
(三)不予申报的情况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不足1年的。
2、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3、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的;4、近两年内发生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经有关部门作出停业处理,恢复营业未满1年的。
(四)申报其它事项1、各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如分院(站、所)、协作医院(站、所)应独立申报。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安市社保通[2015]8号)进行办理;涉及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的,应提出重新定点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二)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三)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2017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零售药店及零售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零售药店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零售药店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2019年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障诚信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提供门诊用药购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有权投诉、举报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明确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指导并督促乙方做好相关服务;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文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制订2017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人社发〔2016〕12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
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申报单位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且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下同)。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
(四)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
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
(五)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
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的说法,错误的是A.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C.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D.网络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可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答案】 D2、下列属于药品内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A.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及产品批号B.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证C.药品的生产企业D.药品生产日期【答案】 A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A.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B.通报批评C.没收非法所得D.吊销许可证【答案】 A4、我国于1994年、1995年分别开始实施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中药、西药领域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注册和监管工作统一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1999年4月,原人事部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执业药师与执业中药师合并统称为执业药师(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类)。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A.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B.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C.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D.负责药品的采购及经济管理【答案】 D5、某外资企业生产的特定数次原料存在风险,但基于数据,以及全球临床安全数据库不良事件预告的回顾分析,该外资企业认为有所侧记批次的原料制成的制品从医学、安全角度时存在风险。
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3篇

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3篇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位领导:河南省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是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通过药品GSP 认证验收的合法零售连锁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豫DA37100865,GSP证书号为:C-HEN13-420,药店注册地址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理想城A1-18-19号。
药店面积200平方米,药店员工两人,其中执业药师1人。
药品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等。
共经营品种2000余种。
我们的目标是丰富经营品种,力争品种数达到3000个以上,增加免费服务项目。
本着服务于民,还益于民的经营理念,我公司自开业以来每天为中老年顾客提供免费测血糖、测血压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送货上门。
因公司所供药品品种齐全、价格合理,且服务用心周到,而广获周围社区群众的好评。
夜间有值班人员,能够保证周边社区24小时用药要求。
药店所有人员熟悉药品质量管理及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持证上岗,现已符合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特此申请!为盼!申请单位:河南省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二:医保定点药店申请书(419字)南康市医保局:为方便大坪各单位职工和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及时,方便。
特申请开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经我店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使我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认为已经符合开办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一)我店持有和并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和等有关法律规定。
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
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有良好的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二十四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人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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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
营业地址对公账户名源自账号变更后:药店名字
法人(负责人)
营业地址
对公账户名
账号
备注
定点零售药店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地址同时发生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原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书作废。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
申请时间:年月日
现药店
名称(盖章)
现药店
资格证编号
现药店
营业地址
现药店
负责人/电话
变更事由
变更事项
申请人请在需要变更事项框内划上“√”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变更
☐定点零售药店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变更
☐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地址变更
☐定点零售药店对公账户名和账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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