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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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者:王晓莉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在将近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对于不同的案件,法院又有不同的推理和论证思路,有承认死者名誉权的,也有承认死者名誉利益的,还有只承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

我国《民法典》新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为此,本文在对民法典条款进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实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人格利益人格权死者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关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指自然人死后,其姓名,肖像、隐私、荣誉以及遗体、遗骨等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隐私、荣誉等方面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体现为精神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

”[2]“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其存在和消灭都会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消亡,而人格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益,需要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成为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即人格权的客体。

”[3]我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说明,当自然人死亡之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基于民事权利能力之上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就因为失去存在基础而不存在了,那么死者就不享有人格权。

基于上述的描述,自然人死后,虽然人格权不存在,但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客观现实中存在的一种利益,不因为死亡的事实而消失,所以死者仍然享有人格利益,基于此,就产生了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就是“荷花女案”和随后的海灯法师案。

这两个典型案例促使最高院在短时间内出台三分答复函指导案件的审判。

学习《民法典》讲稿

学习《民法典》讲稿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

演讲稿是人们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

它可以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下面一起来看下为大家精选的演讲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习《民法典》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学习《民法典》讲稿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

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22卷 第3期2020年6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 Vol.22No.3Jun 2020【特约来稿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殞殞殞殞】 编者按:《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南京邮电大学王春晖教授和浙江大学程乐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进行的深度解读。

王春晖教授曾参与《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咨询和修改,并于2019年10月在本刊发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一文,文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多处被立法机关采纳。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王春晖1,程 乐21.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232.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摘 要:围绕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分析与解读其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与意义,内容包括自然人的隐私权、对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个人信息定义的释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更正权与删除权、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章编号:1673 5420(2020)03 0001-14 收稿日期:2020 06 20 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作者简介:王春晖,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学及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的交叉研究。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浅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浅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浅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作者:王立张毅来源:《中国广播》2016年第09期【摘要】新媒体时代,公众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日益扩大和自由,随之而来引起的人格权纠纷相对增多,有必要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其衍生的“实际恶意”原则、“微罪不举”原则、“克减”原则以及“特许权”原则等,一方面可以约束人格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舆论监督也可以起鼓励和保护作用。

本文援引一些司法案例就此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舆论监督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媒生态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随着新媒体带来的传受关系的变化,个人接受信息、选择信息、传播信息越来越“自由”,加上新媒体生态下信息传播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传播主体匿名性、受众易从众易极化等因素的影响,网络侵权尤其是侵犯人格权的现象日益增多,对现实生活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一、“公众人物”与人格权的概念(一)“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这一法律概念,并且明确了“真实恶意”原则。

这一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导提出诽谤诉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却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

很多观点认为,“真实恶意”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同时该原则也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护。

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退伍少将沃克”案中,鉴于案件均与公共利益相关,而将“真实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的判决中,公众人物的界限逐步清晰。

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本文为精心收集的范文、公文、模板、和其他精品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5篇,希望你喜欢。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一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

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1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年07月0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单位、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2018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2019年4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二审。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云南、天津、湖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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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8-28至2019-09-26)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9月26日。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七百七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七百七十四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七百七十四条之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七百七十五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七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七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百七十九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百八十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七百八十一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七百八十一条之一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百八十二条之一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七百八十三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七百八十五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七百八十六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七百八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七百八十八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七百八十九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七百八十九条之一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百九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七百九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七百九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七百九十二条之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七百九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七百九十四条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长辈直系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七百九十五条(删去)第七百九十六条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百九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第七百九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七百九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八百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八百零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八百零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对姓名、名称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八百零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八百零五条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八百零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包含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之一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八百零八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百零九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更正。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八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第八百一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二)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三)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四)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五)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八百一十三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第八百一十四条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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