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界分实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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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物 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 涉嫌犯罪 案件 的规定 》和 《 民检察院办理行 政执法机 人 诉讼 中可 以作 为证据使 用 。”这确 定 了行政执 法证据 向 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对案件移送 进行 了相应
刑 事 司法 的合法转换地位 ,行政执 法证据将 在刑事诉讼 规定 。针 对行政执法证 据 的规 范 ,分散见 于 《 行政处罚
法主体 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 了规范 。
中国检察制 度从历史上看源 于前 苏联 的检察制度 ,
吸收借 鉴了列宁 的全面监督 思想 。我 国宪法 规定检察机
至 于 行政 执法 证 据 的类 型 ,并 没 有统 一 、完 整 的 关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范 围 自然也 包括行政 机 规定 ,部分行政机关 自行 进行 了规范 ,如国家工商行政 关 的执 法行为 。国务 院出台的 《 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 嫌 管理 总局颁布 的 《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程序暂行 犯 罪案件 的规定 》第 1 条规定 : “ 政机关移送涉嫌 犯 工 2 行 规定 》第 1条规定 : “ 8 办案机关对 案件进行调查 ,应 当 罪 的案件 ,应 当接 受 人 民检 察 院和监 察 机关 依 法实 施 收集 以下证据 : ( )书证 ; ( 1 2)物证 ; ( 3)证人证 的监督” ,这也强调 了检察 院对行政 执法行为 的监督 。
据材料进行 审查判 断,有效使用这些证 据材料 可以节省 司法资源 ,进一步提 高诉讼效率 。 《 刑事诉讼 法修 正
案 》进 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 了定位 ,但是 受制 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 不健全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
转化仍 面临不 少障碍 ,亟待加快 完善行政执 法证据 向刑事证据转化 的配套措施 和工作机制。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证据采集不足、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应及时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共享,确保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顺畅。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完整,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责任界定和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避免执法和司法的重复和遗漏。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总的来说,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法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问题的解决,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本文概述《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分析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点,以及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理这些关联问题时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首先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分析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动态。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理论层面,重点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化条件以及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等问题;实践层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及其效果。

本文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联问题处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违法主要指的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受到行政处罚。

而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行政违法通常表现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轻微破坏,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刑事犯罪则是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界定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主要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一般不具备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而刑事犯罪行为则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的危害结果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上也存在不同。

行政违法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犯罪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简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简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简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越来越多,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力致使上述行为得不到有力的纠正和打击。

有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存在问题而无法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因此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查处的涉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更好地打击破社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保证社会秩序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转。

论文关键词行政处罚移送监督刑事涉嫌犯罪一、涉罪案件的移送简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实践中容易脱节,使得我国目前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的犯罪打击不力,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很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了事。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最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罪案件”)移交上,因为实践中,大部分行政处罚发现的涉罪案件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

因此,解决好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的涉罪案件移交问题,是合理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

所以本文所称涉罪案件移送,主要是指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所谓涉罪案件移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一是它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对接,是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交接和配合。

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并不是平行线,不是绝对独立存在的,双方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需要找到交点的。

二是它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行政执法过中发现的犯罪行为,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大多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所以涉罪案件移送准备打击的也主要是这些方面的犯罪。

三是它的关键点是执法者查处并且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

这是启动移送程序的核心。

“涉嫌犯罪”的认定主体是执法者,是他们综合执法收集到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判定的结果。

二、我国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现状和分析(一)移送主体界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理衔接——以行政法规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理衔接——以行政法规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以行 政 法规 的实证 分析 为视 角
戢 浩 飞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我 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基本建立 , 制度框 架 日益 完善 。但从现 有规 定的 角度 看, 其衔接
在形式、 内容、 程序等方 面仍存在诸 多问题与不足 , 亟待 完善 。必须着眼 于立法完善 、 程序保 障、 制度 建设 , 以期合 理有效地推进 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 关键 词 : 行政执法 ; 刑事 司法; 实证分析 ; 完善路 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 D 9 2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5 6 4 7 ( 2 0 1 3 ) 0 6 —o 1 2 6 —O 5
第3 2卷 2 0 1 3年第 6期 2 0 1 3年 1 2月出版

登( 双月刊 )
VOI _ 3 2 No . 6 . 2 0 1 3 De c emb e r 2 01 3
N e w He i g h t s ( B i mo n t h l y )
行 政 执 法 与 刑事 司法 的合 理 衔 接
近五年 来 , 传统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 缺 乏 法 律 层 面 的规定 ” 的认 识 已经 大 有 改 观 ,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司法 的衔接已经步人有法可依 的正轨 , 突出体现
在 两个 方 面 : 一方 面 , 从 比重 上 来 看 , 明确 规 定行 政 执法 与刑 事 司法 衔 接 的行 政 法 规 已经 达 到 了 6 0 %
政 与公 正司法 , 关 系着经 济社会 秩序维 护 , 关 系着 人
民群众 的切 身 利 益 。 自 2 0 0 1年 正 式 提 出 “ 行 政 执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在行政活动中,法院是任何权力的使都需要(二)制度上,司代具体行政一旦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二)诉1.第2.(在缺陷。

1.法院的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法院在司2.行政法专业性值得商榷。

需要的,这里三、我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系存在问题之成因分析 一)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会国家权力一直949新中建立之制度非常XX 年月1日《诉讼来了(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在,自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工具的影(三)制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和行政权是国家权方面,行政权侵犯另一,司法权侵四、正确处政(一)区别行政诉讼因此,(二权法最终这一基本原则。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套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规定人另一,行政权涉及范围十分。

行政诉讼中,。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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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案例分析(附论文)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案例分析(附论文)
案例分析
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
3、李某不允许刘某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错误的,犯罪嫌
案例分析
2004年10月9日上午,龚某到A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自行车篓子里抢走一个皮包,内有现金150余元。当天下午,安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居住在一私房出租户内的违法嫌疑人强某(男,21岁)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经审查,强某供述了抢龚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曾于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高某在B县县城骑一辆摩托车抢了一名妇女的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现高某暂住在B县姐姐家。10月11日,安阳派出所民警小邱和小胡在B县高某姐姐家找到了高某,高某不承认抢包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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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行政权的涵义和范围 .................................................................... 3 (二)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涵义和范围 ............................................................ 4 (三)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联系 ........................................................ 6
-I-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is an important executive in China, holds administrative power widely, and is gave the righ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law.The design of system for the two kinds of powers is very different, i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illegal that can bring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if exercise illeg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not subject to judicial check .However,in practice ,the two powers have many similarities,scholar is not consolidate to distinguish whethe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erform administrative power or criminal judicial power,it is also difficult to judge only on the basis of a standard.Distinguish two kinds of functions of the standard is not clear lead to two kinds of powers exists confusion.This confusion has brought great harm.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analysis two confusion bring harms.the paper research take comprehensive judgment method for distinguish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criminal judicial power , trying to find the standards to distinguish the more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Keyword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judicial power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cretion; judicial review
- II -
目录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 II 一、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混淆的两个实例................................................. 1 二、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学理认识 ........................................................ 3
- III -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以职权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 15 (二)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区分标准的确立............................................... 16 五、制度的完善 ........................................................................................................ 19 (一)完善相关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 19 (二)加强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 20 结 语........................................................................................................................ 22 参考文献 .................................................................................................................... 23 致 谢........................................................................................................................ 25 独创性声明 ................................................................................................................ 26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行政职权,又被法律赋予了刑 事司法权。法律对于两种职权的制度设计十分不同,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为可以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使刑事司法权却不接受司法审查。但是,实践 中两种职权因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学界对于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司法权 的界定标准不一,而仅仅依据一种标准也很难判断。不清晰的区分标准导致两种 职权经常存在混淆状态从而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 刑事职权的对比研究,分析导致职权混淆的原因及两种职权混淆带来的危害,进 而提出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司法权的综合判断方法,力求找到更合理实 用的区分标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
分类号 UDC 权 界分实例研究
申 请 人: 接婷婷 学 号: 2120456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 刘春萍 教 授 实践导师: 林维新 完成日期: 2014 年 4 月 10 日
1.两种职权行使主体的关联性............................................................................ 6 2.两种职权行使的行为相似性............................................................................ 6 3.两种职权都具有强制力 ................................................................................... 6 三、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混淆的成因及危害............................................. 7 (一)职权混淆的成因 ........................................................................................... 7 1.两种职权法律界定不清,立法规定不健全..................................................... 7 2.两种职权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 8 3.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 9 4.缺乏有力的监督............................................................................................. 10 (二)职权混淆的危害 ......................................................................................... 11 1.法律适用混乱................................................................................................. 11 2.职权混淆导致权利救济困难.......................................................................... 11 3.职权混淆导致权力滥用 ................................................................................. 12 四、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区分标准的确立............................................... 14 (一)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区分标准的不同观点 ....................................... 14 1.以违法行为的性质为标准 ............................................................................. 14 2.以行为机构为标准 ......................................................................................... 14 3.以是否进行刑事立案为标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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