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

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终极目标。
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在刑事法治理念上开始扭转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但在刑事法治中还需进一步树立人权保护观念、改革和完善立法、限制和减少死刑、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慎重对待“严打”。
【关键词】刑事法治;人权;罪刑法定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法纪严明而充满人情温馨,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受到高度尊重的社会。
作为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力最广泛的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但在刑事司法领域仍暴露出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和谐社会极不和谐,如何强化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强化刑事法治中人权保护的必要性人权,是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
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就曾说“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可以说,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要求,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终极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刑罚权是统治者管理和控制社会有效的手段。
由于刑罚权是建立在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基础上的,又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在行使过程中极有可能被滥用,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处罚,或者令罪犯受到超越其罪责之处罚,人们逐渐认识到制约刑罚权的必要性,并在探索刑罚权和人权的兼顾与平衡中,形成了针对国家刑罚权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人权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个提法非常好,完善人权,司法要保障人权,是比较各方面的制度,提出来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司法要公正,使得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体现公正,正义,公平正义,同时,我们想结果是要使所有的案子都能够是人权得到保障,这是根本的目的。
一、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当前大家议论也比较多,查封有查封的程序,扣押有扣押的程序,冻结也有冻结的程序。
然后涉及案件的财务处理问题,这一套司法程序,要把它严格地规范起来,认真执行。
这个问题是比较多,比如虽然我们有规定,涉案的财务什么时候可以拍卖,当然这是法院已经裁判以后,如果有罪,他的财产应该怎么办,最后由法院说了算。
可是经常会发生的是,人弄进去以后,法院裁判以前,财产已经拍卖掉了。
经常有这样的事情,虽然已经裁判了,这个人没问题了,无罪了,但被冻结的财产,被扣押的财产迟迟拿不出来。
我们的想法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财产,很可能在某一个环节里头,对财产起了心了要把它弄到手。
这样的情况下,哪还有什么公正好说。
最近有几个案子,大家都议论纷纷。
我们觉得这个提的非常好,有一套正规的司法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查封了以后什么情况下要移交,什么情况下要撤掉查封,马上还给人家,扣押、冻结都是这样的情况。
由于涉及到财产,所以这里问题相当多,所以处理涉案的财产,但是事先把它吞掉了,把它卖掉了,这个问题是引起老百姓愤怒的一件事情。
所以要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不会出错,依法来办,这个抓住了当前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
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关于刑事方面,一个要健全错案的防止,预防产生错案,发生了要赶紧纠正,还有责任追究机制。
刚才说到,比如审讯的时候如果不是在一个预定的房子里头,也要有全程录像,不能疏忽这个事情,保证大家都看到,我们在审讯这个人的时候是公开的。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没有为 嫌疑人 辩护 的权利 , 并且律 师在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时还 可 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障 的认 识正 在进 一 步深化 。 二 、 国人权保 障 在刑 事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我
刑法对 于人 权的 保障 , 既包括对 被害 人及广 大 守法 公 民人 权 人难 以提供有 力证据 证 明所 遭 受的侵 害 , 之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并 加 的权 利保 障 , 同时也 包括 对犯 罪 嫌疑 人人 权 的依法 保 障。近 年
际操 作过 程 中仍存 在两 大 问题 : ( ) 一 刑讯 逼供 屡 禁不 止
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表 明了中 国促进 和保护 人权 的坚 强 决心 , , 意味着 中国也 同样重 视公 民权 利和 政治权 利 , 对~切 侵犯 公民 反 合法 权利 的行 为 。 0 我 国宪法 全面 规 定了公 民 的政 治权利 、 经济权 利 、 文化权 利 等一 系 列权 利 ,这些 规 定为刑 事 司法 领域 保障 公 民人权 提供 了 。
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 了很大进步,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 “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写入 宪法 。然 而 ,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执 法人 员滥用职权 、 害公 民权 利的现 象, 重损 害 了司法部 门的形 象 , 渎 了 在 侵 严 亵 法律 权威 。本 文将 对人 权保 护在 刑 事司 法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 简要分 析 , 并对 如何 完善人 权保 护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人权 保 障 刑法 宪法修正 案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20XX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权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基石,刑事司法在确保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人权保护能够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人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人权保护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有信心和动力去开展创造性的活动。
最后,人权保护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人权的保护则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刑事司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刑事司法主要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追究责任和实施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人权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
首先,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生命和安全权利。
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这种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财产权利。
刑法针对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荣誉和声誉权利。
诽谤、侮辱等犯罪行为是对个人尊严和声誉的严重伤害。
刑法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然而,刑事司法保护人权并非自由发展。
在运用刑事司法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严格尊重人权。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司法时,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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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陈光中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人权意识不断提高,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日益加强,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年修正的宪法第条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是人权事业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与经济发展、政治文明进步相适应的。
因此,“十二五”发展规划第()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进一步提出:“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加强人权保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及法制等方方面面,这里我着重从刑事法制特别是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谈几点看法。
“人权保障”应当载入刑事基本法律。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年制定以来,屡经修改,但第一条立法宗旨都保留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传统表述。
这种表述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并没有包括保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明显缺乏“人权保障”的因素,并已滞后于现实的刑事司法理念。
自从“人权保障”入宪以来,我国中央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已一再明示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原则。
因此,立法部门应当适时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第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并适应法治进步之潮流。
认真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其他人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何对待和适用死刑问题是衡量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现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要求,已废除或者停止适用死刑;我国立足本国国情,采取“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死刑人数已大幅度减少。
但是我们应当继续为严控死刑、稳步减少死刑,作出新的努力。
正在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采取减少死刑罪名等措施从实体上有力地落实了死刑政策。
从程序控制方面来说,我们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以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来衡量仍存在着缺陷,有待弥补,特别是应当对现行的行政式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革,以强化当事人(主要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在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上均有一定的体现,如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从轻量刑等。
但从程序法来说,体现得不够,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逮捕率过高,据统计,占被追诉未成年人的以上,这与“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对未成年人实行审前羁押”的国际通例差距很大。
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但首先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提高对未成年人逮捕的门槛,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五年徒刑以上”并具备其他逮捕条件的才可以逮捕。
完善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尽管我国辩护制度在不断改革完善,但问题还很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大约为,说明大多数案件尚无律师参加辩护,这与我国“加强人权保障”的发展规划差距甚远。
如果我们不认真落实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辩护律师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一大”(风险大)问题,辩护律师的困境难以根本扭转,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加强。
我还认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应当大力加强。
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对死刑的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仅限于一审二审程序,其人权保障力度显然不够。
应当将法律援助向前延伸到侦查和起诉程序,向后延伸至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
换言之,死刑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这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明确要求:“任何被怀疑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