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的合理性探析
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包括多次抵押的概念、多次抵押的法律依据、多次抵押的效力、多次抵押的登记及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行为。
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于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债务人可能会多次设定抵押权,即多次抵押。
本文将对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多次抵押的概念多次抵押,又称重复抵押,是指同一债权人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多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与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是多次抵押法律规定的核心问题。
三、多次抵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四、多次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在多次抵押的情况下,后设定的抵押权必须先于先设定的抵押权进行登记,否则后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2.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重复抵押制度设计初探

重复抵押制度设计初探[论文提要]:抵押权是最为重要的担保物权。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重复抵押既不会给先位抵押权人造成损害,后位抵押权人又可能从中得到保证,抵押人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抵押物的效率。
同时,法律应当对重复抵押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并完善重复抵押制度,以保护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共8268字)[关键词]:重复抵押;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抵押这种债权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债权人利用,实践中,抵押人为了更好的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更大的实现其价值,往往会进行多次抵押,这就出现了重复抵押。
关于重复抵押的相关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学者的看法,对重复抵押的概念、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我国法律是如何对其规制等问题作一番论述。
1韩松、赵俊劳、张翔、郭升选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8页。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关于重复抵押的概念,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学术界更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使用同一特定标的物而分别以其全部价值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抵押的行为。
与重复抵押相对应的是原始抵押, 原始抵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抵押物设定的最先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
原始抵押关系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抵押物设定的最先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
原始抵押关系之外的抵押则构成重复抵押关系。
而复合抵押是指债务人使用某一项不可分割的财物设定数个抵押关系,而各抵押关系不重叠, 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项财物的总价值。
22. 重复抵押是指以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价值分别向二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问题解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问题解析!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刘轶臻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以房地产抵押作为主要的担保措施较为频繁,另外,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满足连续性交易要求,具有简化交易,方便当事人等优点,因此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就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常见选择,但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除了具有一般抵押担保的普遍性之外,也存在较多的特殊性,本文试图对涉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逐一探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现和有效防范有所裨益。
一、关于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期限的法律效力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登记于他项权证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重新续登以保障抵押权的继续存续?上述问题在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时有出现。
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或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77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的出现而消灭,另有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研究室函件[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依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也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合法有效设立后,非经出现明确的法定事由抵押权不得灭失,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约束力,对抵押权的存续均不产生影响。
二、关于超额抵押以及拆分担保债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超额抵押,简言之即一个抵押物为一个(或多个)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该抵押物评估值的情形,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一般表现为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最高额提供担保,但是多个抵押物的评估值都分别低于债权最高额的情况。
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我国,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重复抵押的定义、法律性质、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复抵押的定义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不同;2.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但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不同;3.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设立的时间相同,但抵押权数额不同。
三、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重复抵押是一种合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
因此,重复抵押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重复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表明,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3. 重复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由于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因抵押权的设立而降低。
这可能会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复抵押的效力重复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有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超额担保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超额担保,又称超额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担保方式。
在我国,超额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尤其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较为常见。
然而,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从超额担保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超额担保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超额担保,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担保方式。
具体而言,当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高于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时,即构成超额担保。
2. 法律性质超额担保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物权性:超额担保属于物权范畴,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从属性:超额担保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3)独立性:超额担保的设立不影响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的法律后果(1)优先受偿权:在超额担保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超额部分的追偿权: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若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有权向抵押人追偿超额部分。
2. 抵押人的法律后果(1)丧失超额部分权益:抵押人将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视为抵押物的权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丧失该部分权益。
(2)承担违约责任:若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
(2)代位权: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债务人有代位权,即债务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返还超出债务数额的抵押物价值。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超额担保的典型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甲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未按期偿还债务,乙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3年后,甲未能偿还借款,乙依法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得款120万元。
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抵押权制度中,可以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本文将探讨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意义、适用条件及法律风险。
二、可以重复抵押的意义1. 保障债权实现可以重复抵押使得债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有助于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2. 促进融资活动可以重复抵押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债务人可以通过将同一抵押物多次抵押,获取更多的贷款。
这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
3. 优化资源配置可以重复抵押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不同比例、不同期限的抵押权,从而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最大化。
三、可以重复抵押的适用条件1. 抵押物价值充足可以重复抵押的前提是抵押物的价值要充足,以保证多个抵押权都能得到实现。
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则重复抵押将难以实现。
2. 抵押权设立合法可以重复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必须合法,包括抵押物合法、抵押权设立程序合法等。
否则,重复抵押将面临法律风险。
3. 抵押权登记公示可以重复抵押的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优先受偿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风险1. 抵押权冲突可以重复抵押可能导致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出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级问题,导致部分抵押权无法实现。
2. 抵押物价值降低重复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从而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 法律责任风险未依法设立、登记的重复抵押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分析

研究探索抵押作为一种快速有效的融资方式,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建立在特定物之上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有“担保之王”美誉的抵押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同时由于抵押权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抵押人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目的而将一物进行数押的情况,重复抵押应运而生。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界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特定标的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基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
在实践中,重复抵押经常与超额抵押的概念相混同。
超额抵押是指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其行为可能是一次抵押行为造成,也可能是数次行为造成。
而重复抵押必然会发生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
在具体操作中,在设立抵押之初要确定是否重复抵押是有一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之初无法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抵押权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抵押权实现之前究竟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不好确定,实践中通常防止超额抵押的手段是进行抵押物的评估,但评估只是一个时间点进行超额抵押的情形时,对裁判者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给出了解决措施。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了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也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受偿顺序。
《担保法》第54条与《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相呼应,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重复抵押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对于重复抵押制度间接上又是承认的。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现代经济生活中,抵押权被称之为“担保之王”,但是由于物权法生效前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担保法》明确确立了禁止重复抵押的原则;虽然没有禁止余额抵押,但是大多数地区的职能部门对于余额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等限制,这些严重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结果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远远没有“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广泛。
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2002年1月人大法工委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所以《物权法》中没有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物权法不再限制“重复抵押”表现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中(抵押权的冲突选择),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并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而有些地区(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广东等)也开始尝试对余额抵押等予以登记,以保证债务人的融资,尊重债权人的选择。
余额抵押和重复抵押在现实生活中的利弊,下面加以分析:一、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所谓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权,即余值再抵,又称为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
在我国很早在立法上就承认了余额抵押,并且有些地区对余额抵押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余额抵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
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再次抵押。
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即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权人再次抵押。
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余额抵押。
3、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进行再抵押。
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者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这部分可以进行再抵押。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标的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存在的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