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
第六条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篇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检查1.1企业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1.2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2009]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1.3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1.4企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气瓶运输与搬运2.1运输气瓶的要求2.1.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1.2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2.1.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2.1.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2.1.5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和管理的所有气瓶。
三、管理责任1. 气瓶管理委托人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委托人,负责气瓶的采购、注册、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
2. 气瓶管理人员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采购和注册1. 气瓶采购(1)采购气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文件。
(2)采购气瓶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格、数量和种类,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应明确气瓶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建立档案备查。
2. 气瓶注册(1)从外部采购的新气瓶应立即办理注册手续,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气瓶登记证,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2)气瓶管理委托人应对气瓶的注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气瓶的注册证件齐全有效。
五、验收和入库1. 气瓶验收(1)气瓶管理委托人应对采购的气瓶进行验收,确保气瓶的外观完好,无损伤、变形和泄漏等问题。
(2)验收合格的气瓶应进行编号,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
2. 气瓶入库(1)验收合格的气瓶应安排入库,妥善保管。
(2)入库的气瓶应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品种、规格、气体种类等进行归类,便于管理和使用。
六、使用和保管1. 气瓶使用(1)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的标识、密封、阀门等是否完好,是否有异常气味或渗漏,确保气瓶可正常使用。
(2)气瓶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气瓶应按照气瓶的规定用途进行,禁止私自更改、拆卸或擅自修改气瓶的部件。
2. 气瓶保管(1)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火源、无腐蚀性气体和化学品的场所,远离热源和阳光直射。
(2)气瓶应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保持气瓶的干净和完好。
(3)禁止随意堆放气瓶,必须按照规定的堆放方式进行。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气瓶是一种供储存、输送高压气体的容器,因其存放的是高压气体,因此如果管理不善,存在瞬间漏气、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输、存储、使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 气瓶的使用、生产和检验许可气瓶使用、生产和检验均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工业或民用气瓶的使用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储罐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工业用气瓶的生产、检验、使用均需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氧气瓶的使用、生产和检验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消防用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须取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放的产品合格证2.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1.气瓶应在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内使用。
2.严禁将气瓶作为升降机的平衡重。
3.气瓶应放置在平坦、无辐射热源和火焰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易燃物质存放在一起。
4.高压气瓶在使用中应有专人监管,禁止私自拆卸和改动管路和减压器。
5.安装氧气瓶时应有氧气警报器,并安装检测仪器,定期进行检测。
6.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出现渗漏、变形、裂纹等情况,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检修或报废。
3. 气瓶的储存管理1.气瓶的储存应以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及防盗安全的场所为原则。
2.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开储存。
3.气瓶储存场所应设置“易燃易爆”警示标志,设有监管人员。
4.储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4. 气瓶检验管理1.气瓶检验应由有国家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2.气瓶漏检、误检及超期使用,一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储存或使用过久的气瓶,应在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气瓶的安全,企业内部也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1. 设立管理部门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气瓶管理部门,全职负责监管气瓶的库存、领用、使用和退库等事务。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平安管理规定气瓶属于移动式特种设备,储存介质通常有高压、低温、腐蚀、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而成为显著的危险源,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以下是的气瓶平安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由供应科保存)。
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那么严禁充装气体: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2、平安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5、超过检验期;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平安使用;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气瓶应尽量专用,假设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
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
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工程包括:1、内、外表检查;2、水压试验。
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剩余变形测定;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a、高压气瓶的容积剩余变形大于6%;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2023年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2023年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管理,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气瓶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气瓶管理安全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压减安全风险,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气瓶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气瓶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气瓶行业的发展,提高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气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气瓶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志第七条气瓶根据其使用性质和设计压力的不同,分为常规气瓶和特种气瓶。
常规气瓶是指设计压力不超过30MPa的气瓶,如工业气瓶、民用气瓶等。
特种气瓶是指设计压力超过30MPa的气瓶,如高压气瓶、高纯气瓶等。
第八条气瓶管理部门应对气瓶进行标志和编号,方便追溯和管理。
第九条气瓶的标志应包括气瓶类型、容量、使用压力等信息,并应在气瓶上标注清晰可见。
第十条气瓶的编号应采用国家统一的编码体系,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气瓶的销售应提供合格证明和销售发票,确保气瓶的购买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追溯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全过程。
第四章气瓶的仓储和运输第十四条气瓶的仓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气瓶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气瓶的稳定和密封。
第十六条气瓶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和交接。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使用气瓶,并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和维护。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
由于气瓶具有高压、易爆炸等特点,其使用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气瓶购买和搬运管理:1.气瓶的购买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查验气瓶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
2.气瓶的搬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超载、抛掷、碰撞等操作,避免气瓶损坏。
二、气瓶储存管理:1.气瓶的储存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远离火源、易燃物等危险品。
2.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开储存,并标明气瓶名称、规格、负责人等信息。
3.禁止将气瓶储存在高温、日晒、潮湿等不适宜的环境中。
三、气瓶使用管理: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气瓶本身无损坏、泄漏等问题。
2.使用气瓶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3.在使用气瓶时,应使用合适的减压阀、安全阀等附件,控制气压和避免压力突变。
4.高温、易燃易爆环境下禁止使用气瓶,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四、气瓶运输管理:1.气瓶运输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使用专门的气瓶运输工具。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气瓶安全固定,避免碰撞、摔落等意外事件。
3.禁止将气瓶长时间或短时间暴露在高温、火源等环境中,防止气瓶发生事故。
五、气瓶维护和检测管理:1.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包括外部检查、封气试验等,确保气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使用损坏的气瓶。
3.气瓶的检测和维护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气瓶应急处理管理:1.在气瓶泄漏、损坏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包括迅速撤离人员、隔离危险区域等。
2.担任气瓶使用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并能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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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
第六条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七)瓶内原有介质不明的。
(八)未经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充装人员立即停止充装:(一)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
(二)气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
(三)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
(四)充装区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
(五)气瓶内有异常声响的。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YSP-10型和YSP-15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0.5kg,YSP-50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1.0kg,必须实行严格的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超量充装。
(二)要加强充装后的气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发放。
(三)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第十二条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和充装后的复检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前瓶内气体余压和介质的确定、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
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
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每半年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月气瓶的新增、注销、检验情况;每年12月1日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科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的气瓶检验计划。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搬动、装卸气瓶的管理、操作、押运和驾驶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的用法。
第二十二条气瓶应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二十三条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第二十五条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第二十六条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
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
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第二十七条移动距离超过5m,应使用专用小车。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5m以内人工搬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不可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
第二十八条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朝向一侧,垛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且应低于车厢高度。
第二十九条运输已充气的气瓶,瓶体温度应保持在40℃以下,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炎热地区应夜间运输。
第三十条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的气瓶。
严禁将容易起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燃烧、毒性、腐蚀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严禁易燃品、油脂、腐蚀性物质与气瓶同仓运输。
第三十一条运输气瓶的仓室严禁烟火。
应配备灭火器材(乙炔瓶不准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防毒面具。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气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停车场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第三十三条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车辆),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第三十四条充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司机和押运员应经消防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和《押运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三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注册信息和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注册登记和没有使用证的气瓶,不得使用没有安全附件、防碰圈、护帽不全的气瓶。
第三十八条气瓶使用单位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第三十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四十条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
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件1,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见附件2;(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四)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五)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气瓶检查清单保存在基层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新购置或充装的气瓶由采购部门负责保证气瓶的护帽、防碰圈、检验标志齐全。
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油田公司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代办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检验机构喷涂注册编号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应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台帐至少应包括:注册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型号、检验有效期等,同时应建立气瓶的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台帐。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四条具有气瓶产权的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初,按照当年气瓶定期检验实际到期的数量和月份,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
检验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钢瓶检验机构。
第四十五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管道供气。
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或派专人负责钢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修理钢瓶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摔砸、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第四十七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发放范围;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还供气单位。
居民使用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用户在换瓶时应检查:(一)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有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
(二)减压器和角阀连接是否紧固。
第四十九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五十条气瓶使用者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附件1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
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