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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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

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

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的实施和物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法领域中,物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合同管理中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原则。

一、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力。

物权法保护的是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即时性:物权权力在特定时刻即刻形成,无需经过任何程序或手续。

2.绝对性:物权对他人具有排他性,即除非特定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否则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

3.继承性:当物权权利人死亡时,物权权力可以继承给其他人。

二、物权与合同的关系物权和合同在经济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确立各方权益和义务。

而物权则是合同实施后的结果,合同通过双方协议将特定物体的占有和使用权益赋予一方,形成了物权关系。

合同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物权的保护。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物权享有的权力进行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形态的保护和处置方式,为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的合法性原则根据物权法,物权是依法成立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取得财产的方式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取得合法的物权。

2.物权的相对性原则物权是相对的,即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的权益与其他人的义务相对应。

物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其他人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性原则在与其他权利形式相冲突时,物权享有优先性。

物权的设立和保护应优先考虑,确保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4.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能侵害物权。

当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

四、物权法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1.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协商确定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方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 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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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

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

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

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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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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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的总称;重要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研究不同物资的生产、分配、交换及管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物权法:物权法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物质财产、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3)票据法:票据法是为了保护票据发行人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5)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及其管理、运作及财务等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

(6)破产法:破产法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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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背景简述——物权法
【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
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一)物权法中的物
【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有。

1.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
举例:动产——手机
不动产——建筑物
种类物——大米
特定物——名画
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
原物——母牛;孳息——小牛
(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
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
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
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
(四)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2.转让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
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有权处分(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比较
举例1:2015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5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①合同何时生效?
解答:2015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解答:2015年4月24日发生转移。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举例2: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为质押从乙公司处拆借资金1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5年6月10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占有。

分析:
①签订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解答:属于债权行为。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设立。

解答:质押合同自2015年6月5日生效。

质权于2015年6月10日设立。

(1)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2015年1月1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分析:
(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答:李四2015年1月1日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解答:李四需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才能对外转让给王五。

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提示:
制度意义与价值:物权遵循“法定公示原则”,第三人依赖这种权利推定的效力进行市场活动。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业环境,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举例:某一物品所有人是张三,无权处分人是李四,受让人是王五。

王五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的要件:
(1)李四与王五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李四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3)李四必须看起来像是所有权人
(4)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合法
(5)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
(6)王五为善意不知情
(7)完成公示(交付或登记)
举例:李四将张三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李四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李四将相机交付给王五。

答:①是的。

②是的。

③是的。

④是的。

⑤是的。

⑥是的。

⑦是的。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种情况:符合善意取得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情况:不符合善意取得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一)担保权概念
担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担保权的分类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

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

担保人只能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
债务人自己是否可以提供保证?
3.反担保
(三)担保权实现
1.担保债权
2.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方式清偿
拍卖、变卖
【思考】可否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初,就直接规定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抵押、质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无效
以抵押为例:
(1)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流押条款”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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